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5-14 至 2026-06-1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宁波市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提供植物种植服务和动物养殖服务增值税开票大类选择什么呢? 2.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您好,现想了解企业向个体户或个人采购农产品时,无法索取发票时,而采购金额… 3. 公司出口货物开具出口发票要备注外币汇率和报关单号吗? 4.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 5. 德丰亿顺公司2023年因一项交易向金瀛花公司开出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对方。到了2024… 6.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7. 你好我单位是技术服务企业需要对外分包劳务请问下我们取得的发票应该如何开具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 8. 公司生产设备链接到售电公司的虚拟电厂平台,接受售电公司指令,调整生产经营时间,以此来降低售电… 9. 您好,我代理记账的一家公司是做淘宝联盟佣金推广业务的,从淘宝联盟取得佣金推广收入,佣金收款确… 10. 你好,请问如果不是因欠税造成的限制高消费或者失信,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如果因欠税造成… 11. 我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机器100台,我司只销售80台,客户终止合同。因此我们向客户收取了违约… 12. 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公司的车卖了,和二手车公司签的收购合同,卖车的钱也是二手车公司给转的,… 13.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人力资源公司代收代付工资、五险一金,开具发票有何变化? 14. 税务同志:您好!企业从京东平台购物,货款付京东,发票出具的是驻平台的第三方商家。请问这种情况… 15. 生产企业,以CIF价进行出口,请问可否用CIF价开具出口发票,备注栏注明折算后的FOB价?厦… 16. 人力资源公司,项目外包业务,在2026年10号公告之后,无法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服务来开具,… 17. 小赢卡贷公司是总包,金瀛花公司是分项分包,现在总包公司越过分包公司代发工资给(金瀛花公司雇佣… 18. 个人股东用机器设备实缴出资要去税局代开发票给公司吗? 19. 劳务派遣公司开出的发票在接受时需注意些什么事项,怎样算是完备合规的证据链? **20. 开票员把场地租赁的目录弄成了“不动产*场地租赁”,发票显示的是“不动产销售发票”,不是“不动…**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提供植物种植服务和动物养殖服务增值税开票大类选择什么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 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生产生活服务。 生产生活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 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 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 务和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13.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 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育养、殡葬、 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 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15.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其他生产生活服务,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生产生活服务。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您好,现想了解企业向个体户或个人采购农产品时,无法索取发票时,而采购金额超过1千元,这要怎么处理,需要索取哪些资料或保留哪些资料方可入账,并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1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公司出口货物开具出口发票要备注外币汇率和报关单号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 二、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四、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信息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栏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各栏次应完整填写。 (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折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字样,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五、其他规定 (一)来料加工业务,“金额”栏应填写折算成人民币后的加工费收入。 (二)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应分两行开具:其中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栏选择“免税”;另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税率”栏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被税务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发现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因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有差异需调整等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在充值的时候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在加油的时候还可以再开一次专票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六、成品油零售领域“交易即开票”的实现场景有哪些?…… 场景三:购买方在加油站充值办理加油卡,加油时从加油卡中自动划减金额。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仅能选择其中一种。……

德丰亿顺公司2023年因一项交易向金瀛花公司开出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对方。到了2024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一个月时,金瀛花公司要退回上述普通发票,且提出让德丰亿顺公司冲红该普通发票,然后重新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金瀛花公司的以上要求是否合理合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想问一下该办法指的“单位”是指哪些?是否包含个人独资企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你好我单位是技术服务企业需要对外分包劳务请问下我们取得的发票应该如何开具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体现劳务费的内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 附件: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pdf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公司生产设备链接到售电公司的虚拟电厂平台,接受售电公司指令,调整生产经营时间,以此来降低售电公司购电成本。(售电公司买电每小时价格波动价格很大(批发电价),生产企业0-8点都是谷电价格,与售电公司签订的价格是85%固定电价0.4元/度,15%联动电力批发电价;0-8点任何时刻生产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电价一样,但是对于售电公司来说,比如0-1点批发电价高,1-2点批发电价低,生产企业根据售电公司要求将0-1点生产的时间挪到1-2点,所产生的售电公司批发电力成本降低部分按照50%:50%进行收益分成,比如1个月降低成本10万元,分给生产企业50万元)售电公司每月支付生产企业分成费用,生产企业该给售电公司开具什么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您好,我代理记账的一家公司是做淘宝联盟佣金推广业务的,从淘宝联盟取得佣金推广收入,佣金收款确认后会返利一部分给通过我司APP或公众号里下单的消费者(1)返利的金额是消费者自己下单金额的一定小比例计算出来的,用户量很大,类似返利网,请问返利这部分我司要以什么形式计入到成本费用?代缴税款或者代开发票?(2)金额比较小的返利是否可以不用代扣税款或代开发票,凭有效收款凭证作为入账附件。这部分返利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允许纳税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你好,请问如果不是因欠税造成的限制高消费或者失信,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如果因欠税造成的限制高消费或者失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我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机器100台,我司只销售80台,客户终止合同。因此我们向客户收取了违约金30万。对于这30万的违约金,我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么,且发票上需要备注违约金字段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公司的车卖了,和二手车公司签的收购合同,卖车的钱也是二手车公司给转的,发票我公司是通过二手车市场开的,发票的金额比卖车款高,这个属于正常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人力资源公司代收代付工资、五险一金,开具发票有何变化?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税务同志:您好!企业从京东平台购物,货款付京东,发票出具的是驻平台的第三方商家。请问这种情况从税务角度上看是否合规,我方有保留平台订单截图、付款凭证、以及京东平台出具的《说明函》,业务真实。谢谢!盼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生产企业,以CIF价进行出口,请问可否用CIF价开具出口发票,备注栏注明折算后的FOB价?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023年9月20日推文《出口发票应按FOB价还是CIF价开具?》里面的视频好像是说外贸企业,但是该推文的文字部分没有看到外贸企业这几个字,所以请问生产企业是否也适用该推文?https://mp.weixin.qq.com/s/3WHk8OaEP9zWYqD-vhBLQA?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业务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取得收入的凭证或者购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确定。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公告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纳税人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纳税人从境外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纳税人从保税区内的纳税人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保税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生产企业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普通发票或者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公司,项目外包业务,在2026年10号公告之后,无法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服务来开具,请问项目外包业务,应该如何开具发票?项目外包业务举例:为某个客户提供某片厂区的保洁及绿化服务,期限3年;为某个客户提供某个仓库所有的装卸服务;为某个客户提供收派打包装车服务等等?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 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生产生活服务。 生产生活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 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 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 务和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 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 委托招聘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小赢卡贷公司是总包,金瀛花公司是分项分包,现在总包公司越过分包公司代发工资给(金瀛花公司雇佣的)农民工。请问:1、总包方、分包方各自如何账务处理,发票如何开具?2、代扣代缴个税是总包公司负责还是分包公司负责?是按工资薪金申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账务处理根据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操作,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个人股东用机器设备实缴出资要去税局代开发票给公司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公司开出的发票在接受时需注意些什么事项,怎样算是完备合规的证据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开票员把场地租赁的目录弄成了“不动产*场地租赁”,发票显示的是“不动产销售发票”,不是“不动产租赁发票”。已经开了一些出去了,系统也没推错误提示。这种需要处理吗?这种开票选错目录,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5-14 至 2026-06-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5-14 至 2026-06-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9)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5-14 至 2026-06-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