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3-17 至 2026-04-2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各位老师,各位同仁:请问建筑业清包工开票还是,建筑服务*劳务费,这样的发票合适着没有? 2. 你好,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2019-2023年期间,法院就对我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司法划扣,但… 3. 我是一家小型的贸易公司(非一把纳税人),手上有些用户的资源,之前帮助一家外贸公司联系了几单出… 4.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时,数电发票已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 5. 新公司如何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6. 这是一份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不是单纯卖构件+安装,还有很多其他的施工内容,合同签订的是… 7. 浙江当地的一家国企,在2008年根据政府要求为当地一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代建经济适用房,现今对… 8. 我想问一下,在建工程尾款暂估入账,转入固定资产后,暂估的这部分要一起计提折旧吗?还是说等开票… 9. 您好,随着电子发票的推广,我们公司收到的发票几乎都是电子发票,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个别不好的… 10. 我单位2026年3月开具50万元发票后,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被系统强制认定为… 11. 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区分业务类型。根据2026年最新政策,核心规则如下:一、无需立即缴… 12. 公司先开软件产品发票,后续才备案,通过之后前期开的发票缴的税款是还可以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 13. 请问我司已入账的数电普通发票,如何防止对方以后擅自红冲? 14.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如下:终验收合格后,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合同总金额1… 15. 请教一下各位,现在领导要我清理公司的往来账,现在有很大一部分往来账是对方开了发票,就是不知是… 16. 有奖发票是只针对个人呢还是个人单位都行呢 17. 上图显示的超市购物发票被第三方公司开走的情形,违反哪项税法哪一条?税局官员对此怎么看? 18. 出租车定额收款凭证票加盖出租车客运收费专用章是否属于合规票据,是否可以按正常发票入账 19.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选择增值税差额计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以及开具数电发票… 20. 你好,我们付给了商家70600元的货款,商家说,本月已经发票增额了200万,无法再开票了,有…**
二、官方答复汇编
各位老师,各位同仁:请问建筑业清包工开票还是,建筑服务*劳务费,这样的发票合适着没有?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 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 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 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 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 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 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 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 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 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 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 等工程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你好,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2019-2023年期间,法院就对我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司法划扣,但是我们一直上诉,官司打了好几年,直到2021-2024年才拿到终审判决,我们才败诉,确定这些款项是我公司要付的,包括材料款、分包款、合同违约赔偿款,现在我们没办法取得发票,我公司只有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银行的司法划扣付款凭证。我公司在2022-2023年转让了子公司股权,产生了这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今年我们自查,想把这些以前年度的支出追补扣除,用以前年度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抵减这两年的应纳税额。想咨询: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我公司的这些支出,能不能只凭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银行的司法划扣付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之前因为一直在上诉,直到终审才确定这些是我公司的支出,追补期是不是从终审的年度才开始算?然后用以前年度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抵减我2022、2023年转让股权的应纳税额?请给我对应的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2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是一家小型的贸易公司(非一把纳税人),手上有些用户的资源,之前帮助一家外贸公司联系了几单出口的业务,当时她答应给我一定比例的佣金,现在业务已经达成,收汇也完成了,但是这个时候我需要回收利润的时候,她说我开票的名义不对,不能开佣金类,我本身经营范围有商务代办服务,贸易经济类的,我就没搞明白为什么不能开这样真实的发票,顺便请教一下我应该开什么样的票才合法合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 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生产生活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 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 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 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代理人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 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 义,为委托人代办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代办货物运输、装 卸、仓储等相关手续,或者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 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 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时,数电发票已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必填项。请问在发票【备注】栏中还要填写【工程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及《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等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新公司如何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这是一份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不是单纯卖构件+安装,还有很多其他的施工内容,合同签订的是建筑服务9%,实行新政策后,后续是否还可以按9%开具建安服务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合同等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浙江当地的一家国企,在2008年根据政府要求为当地一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代建经济适用房,现今对该项目进行土增税的清算,在清算中当地税务局对其中一笔根据政府会议纪要要求支付给另一国企的做地主体的土地价款不予认可,认为该项支出由做地主体开具的收据不能作为有效票据在税前列支,然而对方国企作为做地主体也是无法开具做地发票,只能开具收据。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想问一下,在建工程尾款暂估入账,转入固定资产后,暂估的这部分要一起计提折旧吗?还是说等开票付款后才计提折旧?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您的描述不够清晰,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您好,随着电子发票的推广,我们公司收到的发票几乎都是电子发票,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个别不好的情况:有的公司开的餐饮或酒水发票后,财务当时审核发票状态是正常,付款后,对方公司却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对发票进行冲红。这样就让我们公司陷入被动,如果说我们每天或每月都对以前收到的电子普通发票进行查询,那么这个工作量太大,不现实,请问税务机关有什么办法在源头上控制或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我单位2026年3月开具50万元发票后,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被系统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我单位于4月申报时才发现,认定一般纳税人前开具的1%的发票应该如何处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应该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的规定:“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开具的发票可以冲红,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区分业务类型。根据2026年最新政策,核心规则如下:一、无需立即缴税的情形(满足条件才触发纳税义务)销售普通货物预收货款时不缴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按约定付款日确认(即使未发货)无合同或未约定付款日:货物发出当天例外: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设备、船舶、飞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即需缴税。未触发纳税条件的预收款未开具发票、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发货前,仅挂账预收账款,不产生纳税义务。——今天看到某专家的帖子,以上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公司先开软件产品发票,后续才备案,通过之后前期开的发票缴的税款是还可以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请遵照执行。
请问我司已入账的数电普通发票,如何防止对方以后擅自红冲?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综上,受票方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如需红冲发票,须先经受票方确认红字确认单后,方可办理红冲手续。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如下:终验收合格后,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合同总金额10%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60】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我公司应以终验收合格的时间还是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2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请依据上述文件判断,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请教一下各位,现在领导要我清理公司的往来账,现在有很大一部分往来账是对方开了发票,就是不知是原来没人给发票冲账还是账做到其他人报销去了.我现在有一部分是从税务局后台截图对应发票打印冲账,请问这种妥当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有奖发票是只针对个人呢还是个人单位都行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18】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规定: 二、支持方向 试点城市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的票面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发票组织抽奖。试点城市自行确定中奖发票最低票面额度(不低于100元)、中奖比例和奖项设置,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单张发票奖项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
上图显示的超市购物发票被第三方公司开走的情形,违反哪项税法哪一条?税局官员对此怎么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出租车定额收款凭证票加盖出租车客运收费专用章是否属于合规票据,是否可以按正常发票入账?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判断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选择增值税差额计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以及开具数电发票是选择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请遵照执行。
你好,我们付给了商家70600元的货款,商家说,本月已经发票增额了200万,无法再开票了,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联系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3-17 至 2026-04-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3-17 至 2026-04-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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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3-17 至 2026-04-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