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1-16 至 2023-02-20,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产权证三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5年… 2. 本人在淘宝天猫店购买8个坐便器,商家答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现商户拒绝开具发票,且一直… 3. 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开票给母公司? 4. 一名专业人士说: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时所付价格就包括税额,而销售方只是向税务局转交了这个税额。购… 5. 采购商通过平台采购货物,把货款打给平台,平台再把货款打给供应商。货物发货开票都是供应商信息,… 6. 临时停车费发票(例如3-10元的停车费)开具为“经营租赁”,备注栏是否需要备注具体停车地址,… 7. 定制了全屋家居2万多,要求开发票,被告知需要交税才能开票,是这样吗? 8. 您好: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依据2022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利用废… 9. 公司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在网上查到吗?可不可以去当地纳税部门开具 10. 公司业务用车不足,私车公用,员工与公司已签订租车合同,并代开车辆租金发票,车辆的保养费能否企… 11. 请问个体户开的增值税电子普票的开票人、审核人、收款人是同一人,这种发票可以的吗? 12. 您好,我有个合同的问题想要咨询下,我司是一家一般贸易企业,从供应商采购货物,合同约定我司支付… 13. 您好,我买了一辆二手车,已经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了过户上牌等操作,是否需要拿着… 14. 农民代开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非自产自销区别?涉及哪些税种?参考的文件有哪些? 15. 户用光伏采取农户与企业合作模式;农户与国网备案,签订购售电合同,电费收入打入农户个人账户。由… 16. 通过湖南电视媒体广告中电话4000150566销售员回电话号05363087801订购一台中… 17. 每月收款2000,我去税务局代开了一张发票(服务类),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6… 18. 我在1月5日税务局窗口开了3个点的三联纸质运输发票,1月10日告知我说现在收1个点,可以把之… 19. 网店购买商品,当下未申请发票,后续最长多久可以要求卖家开具发票,如果是1年以上是否可以申请卖… 20. 建筑服务发票是否必须填写“数量”和“单价”栏条文我知道,请直接回答问题

二、官方答复汇编

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产权证三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5年不唯一,在房屋转让出售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未能提供上手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核定征收1%-3%计征?契证能否用于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本人在淘宝天猫店购买8个坐便器,商家答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现商户拒绝开具发票,且一直不与答复(已拖拉一个多月)。淘宝卖家店铺名称为--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为—91440606MA4UWD6G0F.?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举报后请妥善保管受理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案件处理情况。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开票给母公司?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附件2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一名专业人士说: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时所付价格就包括税额,而销售方只是向税务局转交了这个税额。购买方是事实上的纳税人,毕竟这笔钱是纳税人出的,商品价格就已经包括税额,而销售方也上交了税款,构成了法律上的纳税人。但另一位专业人士说:税款是销售方交的,纳税就与购买方无关了,购买方也就不是纳税人了。比如开完税证明就是销售方的事,购买方没资格开。如果叫购买方买商品后自己亲自去税务局交税,估计嫌麻烦没人愿来。请问他俩谁说的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的购买方算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7】一、直接税是指税负不易转嫁,纳税主体直接承担税负的税收,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为同一人,如企业所得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将缴纳税收的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增值税、关税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采购商通过平台采购货物,把货款打给平台,平台再把货款打给供应商。货物发货开票都是供应商信息,采购商收到的发票和打款的公司不同,需要平台提供代收款证明,这个证明里需要什么内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税务没有具体规定代收款证明。

临时停车费发票(例如3-10元的停车费)开具为“经营租赁”,备注栏是否需要备注具体停车地址,是否同样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定制了全屋家居2万多,要求开发票,被告知需要交税才能开票,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不能以额外收取税费为由而拒开发票。

您好: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依据2022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利用废渣(含量70%以上),掺和水泥、生产多型号混凝土砖块。目前碰到开票货物问题,提出咨询。货物名称:必须为综合利用产品,不能在添加其他(**)作为小项在产品中吗?具体如附件所示。麻烦总局同志答疑解惑,万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1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公司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在网上查到吗?可不可以去当地纳税部门开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规定: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1号)规定: 二、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在核定对应票种后,使用已有的税务UKey开具发票。 三、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可以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对应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模块办理。

公司业务用车不足,私车公用,员工与公司已签订租车合同,并代开车辆租金发票,车辆的保养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问个体户开的增值税电子普票的开票人、审核人、收款人是同一人,这种发票可以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我有个合同的问题想要咨询下,我司是一家一般贸易企业,从供应商采购货物,合同约定我司支付的的预付款可以收取供应商一定利息,但我司需要开具金融服务发票,以便供应商可以支付利息给我司,想咨询一下,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开具金融服务发票给供应商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7】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因资金占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您好,我买了一辆二手车,已经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了过户上牌等操作,是否需要拿着发票去税务大厅进行缴税,比如印花税?个人对个人进行买卖二手车的,还望解答?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6】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代征相关税费并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自然人不需到税务办税大厅再次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备注中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备注中“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农民代开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非自产自销区别?涉及哪些税种?参考的文件有哪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农民代开发票的时候都是可以免税的,涉及到的税种是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 二、非自产自销的,具体看是什么货物。如果是批发零售蔬菜类,部分鲜活肉蛋这些农产品,代开发票的时候,增值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要征收,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附征率1.3%。 文件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2.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户用光伏采取农户与企业合作模式;农户与国网备案,签订购售电合同,电费收入打入农户个人账户。由于采用合作开发模式,农户只提供屋顶,企业提供完整发电设备。收益则分为农户只收取固定屋顶租赁收入,该收益从电费收入扣除,其余部分都归企业所有。对于这种业务模式,企业该如何纳税,发票开具给谁,烦请解答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通过湖南电视媒体广告中电话4000150566销售员回电话号05363087801订购一台中山市松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破壁机,购后没有附发票,中山税务回复,不是厂家直销,是别人卖的,不能开票,还找不到卖家是谁,我们通过电话找不到卖家名称和地址,应该如何索票?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7】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条规定,“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请您在取得被检举人身份信息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每月收款2000,我去税务局代开了一张发票(服务类),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6个月,金额12000元,请问一下我该缴多少税?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在1月5日税务局窗口开了3个点的三联纸质运输发票,1月10日告知我说现在收1个点,可以把之前开的发票拿回去作废,可是我把第一联的发票弄丢了,只剩二三联发票了,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网店购买商品,当下未申请发票,后续最长多久可以要求卖家开具发票,如果是1年以上是否可以申请卖家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问题所述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补开发票。

建筑服务发票是否必须填写“数量”和“单价”栏条文我知道,请直接回答问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1-16 至 2023-02-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1-16 至 2023-02-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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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1-16 至 2023-02-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