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14 至 2021-04-2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2. 2016-2017年期间接受的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现要求施工方换票,施工方有…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尾期,房子基本卖完,但尚未办理竣工备案,也并未交房。此阶段有客户想要开带… 4. 定额发票上有付款单位一栏,在交付付款方发票时,是否需要补齐付款方信息?必须手写还是可以盖公司… 5. 我司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签署了建筑施工总包合同,合同规定施工水电费由施工方承担,但是我司并不是… 6.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一项目于2015年度竣工备案,完工时工程成本已发生,但仍有大量成本发… 7. 您好,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和建设局签订合同。标的是A项目。建设局那边备案的A项目中标单位也是… 8. 您好,我公司结构性存款100万,取得利息2万。请问一下1: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还是理财产品?… 9. 我公司在阿里拍卖网上拍卖一批固定资产,但是对方企业没有给我们开增值税发票,我们只有河北省唐山… 10.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为鼓励销售,只要在我公司成功购买房屋的客户,均向其赠与一张预付卡(购物卡… 11. 寺庙景点收取门票,但是不给开发票,这个怎么办?税局管吗? 12. 我公司在法院拍卖平台购得一宗土地,土地款已经交齐,被拍卖土地企业也将该宗土地相关税费全部交齐… 13. 请问,村委员出租房产给某公司,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14. 出差收到定额发票,发票章几乎看不出来 15. 收到一张延安汽车东站的“陕西客运机打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也看不出开票的单位。是否需要加… 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8号文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 17. 公司找兼职会计人员做账,支付给其的报酬没有发票,能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8. 1、一张发票上只有一个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该发票是否需退回重开;2、因发票专用章盖的不清… 19. 新政策: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0. 请问去税务窗口代开发票,哪些费用个人所得税由窗口代扣,哪些需要企业代扣代征?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6-2017年期间接受的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现要求施工方换票,施工方有权拒绝换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尾期,房子基本卖完,但尚未办理竣工备案,也并未交房。此阶段有客户想要开带税点的发票以交契税,我们是否能在交房前开具带税点的发票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您单位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给购买方全额开具带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另外,纳税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签订合同后即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任何时间均可缴纳契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定额发票上有付款单位一栏,在交付付款方发票时,是否需要补齐付款方信息?必须手写还是可以盖公司名称印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第三条 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定额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通用定额发票付款方信息盖公司名称印章是否有效,暂无政策相关规定,建议您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司作为建设方与施工方签署了建筑施工总包合同,合同规定施工水电费由施工方承担,但是我司并不是业主,与业主之间也无租赁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让业主作为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业主若是个人的话根据目前的政策只有在出租、销售不动产时才可以代开专票,业主若是企业的话根据实际业务和收票方需求开具发票。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一项目于2015年度竣工备案,完工时工程成本已发生,但仍有大量成本发票未取得,我司在2015年完工时未按规定结转毛利额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后陆续于2016-2018年取得剩余成本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我公司在2018年追溯调整完工年度(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将2018年以前取得的所有发票成本,按收入配比情况来结转扣除完工年度(2015年)成本,并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9】一、完工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二、完工年度后,每年对取得发票新增成本进行再次分配。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前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不能进行追溯调整。 此外,国税发〔2009〕31号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特殊规定执行。
您好,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和建设局签订合同。标的是A项目。建设局那边备案的A项目中标单位也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又委托子公司管理A项目。现在的问题是,A项目要向里面的住户收取物业费时,是由被委托的子公司开票还是与建设局签合同的物业公司开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故向客户收取物业费由谁开具具体合同规定,由业务提供方开具。若有疑问,建议携带具体的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您好,我公司结构性存款100万,取得利息2万。请问一下1: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还是理财产品?2:取得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需要,发票名称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9】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企业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具体存款利息与金融商品投资收益,请按上述规定或者银行相关规定自行判定。
我公司在阿里拍卖网上拍卖一批固定资产,但是对方企业没有给我们开增值税发票,我们只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及成交确认书。请问这样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我公司是否可以提折旧,如果卖出去我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成本是否可以抵收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三、主要内容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为鼓励销售,只要在我公司成功购买房屋的客户,均向其赠与一张预付卡(购物卡),赠与行为不是随机选择客户,而是针对于特定的群里,即:成功成交的客户,因此个人认为不适用于《财税2011第50号文》中描述的“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商场开的发票为预付卡票。请问,是否需要向收到卡的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预付卡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寺庙景点收取门票,但是不给开发票,这个怎么办?税局管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若对方一直不给开具发票的,可向开票企业当地12366反映核实。
我公司在法院拍卖平台购得一宗土地,土地款已经交齐,被拍卖土地企业也将该宗土地相关税费全部交齐给税务局,但因该企业欠税,被税务局停止领取发票。问我公司如何取得该宗土地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请问,村委员出租房产给某公司,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出差收到定额发票,发票章几乎看不出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收到一张延安汽车东站的“陕西客运机打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也看不出开票的单位。是否需要加发票专用章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8号文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如果建筑工地上的劳务班组个人没有注册执照,但有取得收入,能否办理个体户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申请自开发票?能否申请定期定额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适用偶发业务,如果已经是经常、连续性的业务,建议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再申请发票开具。 (2)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实际,目前,定期定额管理只适用于达不到以上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另外需注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准确核算,不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定期定额管理。
公司找兼职会计人员做账,支付给其的报酬没有发票,能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一张发票上只有一个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该发票是否需退回重开;2、因发票专用章盖的不清晰,是否可以在发票上盖2个或多个发票专用章?是否有政策明文规定?如果有请同步给相关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综上,文件暂无规定因发票专用章不清晰重新加盖为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新政策: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个人不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吗?如果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如果个人不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如果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不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去税务窗口代开发票,哪些费用个人所得税由窗口代扣,哪些需要企业代扣代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14 至 2021-04-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14 至 2021-04-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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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14 至 2021-04-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