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2 至 2020-03-0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杭州机场到火车站机场大巴车票无法验真 2. 1.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在转让环节双方应该缴纳哪些税?分别怎样计征,怎样… 3. 2019的定额发票在2020年能继续使用吗?我们单位财务不给报销,说查询的时候是2019年的… 4. 哪里下载杭州市3.1号全面推广电子普票的文件 5. 我是大连招商海德公园业主,现在我交了取暖费却不给开发票,请问这种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话需要去哪… 6. 微信充值消费之后要求腾讯公司开发票,因为我使用的是苹果手机。当时的工作人员拒绝要求我和苹果公… 7. 您好,请问我司在58app上下单搬运服务,但是取得58科技公司开具过来的发票品名为信息服务,… 8. 您好,我们收到一张发票,加盖的是三证合一前的章,发票上的税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不一致,是否… 9. 单位最近分批购买了一些防疫物资,没有发票和收据的金额是1万多一些,由于是网上买的,没有发票和… 10. 事情经过:甲方为商场的合法所有运营方,乙方(有多家)承租商场的商铺用于经营使用。现甲方在口碑… 11.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蔬菜批发市场购买蔬菜,通过分拣后,配送给企事业食堂。但是,蔬菜批发市场… 12. 在网站上面消费了3000元,后面让商家开发票,要让我交6个点的税费,这个合法吗,不合法的话如… 13. 我公司跟企业签订购工业厂房合同,已经支付订金,因对方行为毁约,终止了购房合同,并且赔付了违约… 14. 关于“小额零星采购业务”无法取得发票,使用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业务明细单据”进行报销… 15. 公司是旅游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差额征税,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 16. 你好,我是一家贸易公司。我有以下2个问题咨询:1.我和供应商签订贸易合同,合同中品名写的是铬… 17. 分公司收发票,对方没有付款权限,由总公司统一付款,这样发票上的抬头和付款方的抬头不一致会有什… 18. 让商家开发票,要额外让我叫税费,合法吗,不合法的话如何举报 19. 自然人代开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 20. 我行拥有法院裁定抵债资产,资产为位于长垣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尽快完成过户,我行愿意负担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杭州机场到火车站机场大巴车票无法验真?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公众服务--发票查询;或者浙江税务手机APP--查询--发票查询。
1.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在转让环节双方应该缴纳哪些税?分别怎样计征,怎样开票?开专票还是普票?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后续开发中在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土地成本能否扣除?扣除的标准和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这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即是《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019的定额发票在2020年能继续使用吗?我们单位财务不给报销,说查询的时候是2019年的,跨年不能用!?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和普通发票名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7号)第一条规定: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吉林省税务局”字样。新的普通发票名称调整为:吉林通用机打发票、吉林通用定额发票、吉林机打发票、吉林定额发票。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吉林通用定额发票为现行有效票种。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哪里下载杭州市3.1号全面推广电子普票的文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可供纳税人查阅。
我是大连招商海德公园业主,现在我交了取暖费却不给开发票,请问这种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话需要去哪里举报?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您支付的取暖费,对方应当给您提供发票。如果拒不提供您可以拨打12366-4键进行涉票举报。
微信充值消费之后要求腾讯公司开发票,因为我使用的是苹果手机。当时的工作人员拒绝要求我和苹果公司联系,但是我是按照游戏充值操作的,怎么要求开发票只能找苹果公司联系他们开?不是我的钱充值我的号吗?后来我查过说可以让他们开给我的,我就再次要求他们为我开,工作人员就电话联系的时候要求我提供身份证,我拒绝之后说要等3个工作日会尽快给我联系安排工作人员为我处理。然后下午就收到了短信要求我联系苹果公司。这个算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若对方一直不给开具发票的,可向开票企业当地12366反映核实。
您好,请问我司在58app上下单搬运服务,但是取得58科技公司开具过来的发票品名为信息服务,这样的发票是否合规,可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您所述情形,该发票开具项目与实际交易不相符,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建议退回开票方。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您好,我们收到一张发票,加盖的是三证合一前的章,发票上的税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不一致,是否可以接受,如果不可以,再发票上加盖一个新的章,两个章的情况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若已加盖三证合一前的发票专用章,应作废或冲红再重新开具。
单位最近分批购买了一些防疫物资,没有发票和收据的金额是1万多一些,由于是网上买的,没有发票和收据,只有付款凭证。能入账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事情经过:甲方为商场的合法所有运营方,乙方(有多家)承租商场的商铺用于经营使用。现甲方在口碑平台上发布了50元购100元的代金券(此代金券不限在哪家乙方消费使用),顾客支付的款项待实际消费时通过支付宝口碑平台进行代收进入甲方账户。活动结束后,甲乙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甲方根据顾客实际消费情况,将代收的此笔钱转账给乙方。顾客在口碑购买券时,部分顾客是使用信用卡方式支付,这部分会被口碑平台收取手续费。甲方收到的款项是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支付给乙方们的金额也是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甲方在里面就是代收代付。问题:现口碑平台将扣除的手续费开发票给至甲方(货物名称:软件服务费)(口碑表示仅能开具给甲方,因为是以甲方名义发布券)。由于乙方也需要此发票入账,甲方是否可以参考口碑的货物名称开具发票给乙方们?若不行,应如何开具发票?采用此种操作是否会影响甲方的代收代付?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六)项第2点第5目规定:“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上述若口碑平台提供的是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则收取的手续费应开具现代服务中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项目发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能开具发票。请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据实开具发票。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蔬菜批发市场购买蔬菜,通过分拣后,配送给企事业食堂。但是,蔬菜批发市场的批发商说没有发票,开不了发票。请问:1:大型蔬菜批发市场能不能开发票2:我们该如何获取发票?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在网站上面消费了3000元,后面让商家开发票,要让我交6个点的税费,这个合法吗,不合法的话如何举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商家不能以额外收取税费为由而拒开发票。您要举报某企业拒开发票的行为。您所述情况,因投诉要件(具体商家名称、地址、是否具有证据材料等)不齐全,无法受理, 请补充信息后,再次进行网站咨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我公司跟企业签订购工业厂房合同,已经支付订金,因对方行为毁约,终止了购房合同,并且赔付了违约合同金额违约金的20%。请问,对方公司这个违约赔偿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我司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赔偿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关于“小额零星采购业务”无法取得发票,使用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业务明细单据”进行报销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小额零星各行各业的标准什么多少?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依据哪些文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如贵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公司是旅游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差额征税,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附加税的减免依据是销售额,那么附加税减免依据是不是说明是以开票总金额减去旅游费用这些来作为判断月不超过10万从而减免呢?如果是为什么电子税务局系统不允许减免,如果不是,这两条政策不就相悖论了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关于明确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口径的通知》(浙地税税三便函〔2016〕41号)规定:“三、财税【2016】12号文件所述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的合计金额。”
你好,我是一家贸易公司。我有以下2个问题咨询:1.我和供应商签订贸易合同,合同中品名写的是铬矿发票开具的是铬矿石请问是否存在涉税风险?2.我给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名称为铬矿,开发票开具成铬矿,上下游进销发票名称不一样是否也存在涉税风险?3.是否可以将铬矿、铬矿石、铬铁矿这种同一种物品,不同叫法进行整合,做成规范的名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分公司收发票,对方没有付款权限,由总公司统一付款,这样发票上的抬头和付款方的抬头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的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让商家开发票,要额外让我叫税费,合法吗,不合法的话如何举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商家不能以额外收取税费为由而拒开发票。您要举报某企业拒开发票的行为。您所述情况,因投诉要件(具体商家名称、地址、是否具有证据材料等)不齐全,无法受理, 请补充信息后,再次进行网站咨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检举。
自然人代开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我行拥有法院裁定抵债资产,资产为位于长垣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尽快完成过户,我行愿意负担所有税费。但因原产权人不配合出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这边始终告知我方不能拿办理相应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缴纳手续,现已过去四年,仍无结果。期间银行无法时间控制抵债资产,也无法进行资产处置,导致每年损失数百万元。故特向贵单位询问原产权人不配合情况下应如何办理缴税事宜,非常感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四、附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份;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2份;……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2份(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填报)……1.3.13.3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四、附报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份(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7日内)……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6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由法院裁定的抵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应由转让方(即原产权人)缴纳,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如交易双方约定过户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税法法定的原则,各税种的纳税人由各个单行税法或暂行条例决定,不能因为买卖双方的自行约定而转移纳税主体。如转让方转让的房地产涉及扣除项目的,应当取得上述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建议转让方按照规定并携带资料办理相关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申报。因篇幅有限,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办税指南”中查看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而受让方方面,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2 至 2020-03-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2 至 2020-03-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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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2 至 2020-03-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