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4 至 2020-05-18,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促销员办理胸卡超市收取的工本费,超市应该开具的发票大类是什么 2. 个人在贷款购买房子,银行将房款支付给开发商后,开发商是否应该给个人开具全额房款发票? 3. 请问一下,雨水、污水、给水管网管道从定义来看并不属于构筑物,那么这种修缮维护服务似乎不属于建… 4. 收到一张税务局代开的普票,盖的章不清晰,请问能不能在旁边补盖一个或者就这样 5. 企业购买材料没发票,需所得税调增,但不知道在哪个表进行调增,烦请指教 6. 我公司出售资产包,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客户资源、采购资源、员工等,打包价与资产包给买方产生的… 7. 请问收到一张普票,对方企业的信息不全,银行开户行和地址电话这些没有输入,请问我公司可以接受这… 8. 您好!我是一代理商企业,在做保修期内业务时,配件费和服务费都是由厂家承担。现在厂家要求我开具… 9. 请教:在本省注册的公司,在外省竞标到了安装家庭有线电视网络的工程,材料费由当地部门出资提供,… 10. 河南的定额发票使用期限,什么是合法的定额发票 11. 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送给客户做业务招待费或者发给员工做福利费,可以在… 12. 一、签订20年的房租租赁,有约定分期每月付租金,可以按每月分期缴纳印花税吗?如果可以,是以实… 13. 对方单位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我方在报销时如何处理? 14. 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平台拍下了一块土地,但土地原主人要公司额外向其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笔补偿款是… 15. 我单位为保险公司承保A公司车辆保险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A公司将车辆卖给个人且对保… 16. 旧厂房转让,税务机关认为实际成交价偏低,要求按评估价转让,请问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是按评估价… 17. 我单位与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公司提供车辆、驾驶员,租赁公司提供的发票应为运输服务还…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进步完善税源管理关问题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 19. 我公司销售给客户货物后,已将相关货物开具给客户,但由于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我公司按… 20. 营业税时期销售的不动产,客户现在退房,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如何冲红,营业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促销员办理胸卡超市收取的工本费,超市应该开具的发票大类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个人在贷款购买房子,银行将房款支付给开发商后,开发商是否应该给个人开具全额房款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第一,如果是全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如果是预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时,按所售不动产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一下,雨水、污水、给水管网管道从定义来看并不属于构筑物,那么这种修缮维护服务似乎不属于建筑服务,那这部分的维护应该是按照什么税目进行开具发票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收到一张税务局代开的普票,盖的章不清晰,请问能不能在旁边补盖一个或者就这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若您代开的发票上印章不清晰,请具体咨询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企业购买材料没发票,需所得税调增,但不知道在哪个表进行调增,烦请指教?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有关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的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技术服务单位客服电话95113进行咨询。

我公司出售资产包,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客户资源、采购资源、员工等,打包价与资产包给买方产生的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层与买方签署业绩承诺,不得从事同业竞争承诺。这5年买方也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资产交割在数年前,整个交易历时5年。我们按合同约定在今年5月总结算,结算后买方支付剩余款,我们按总额开具发票,请问,发票开具是否应该开具不征税发票,可再大厅申请代开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有“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两项,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即可。

请问收到一张普票,对方企业的信息不全,银行开户行和地址电话这些没有输入,请问我公司可以接受这张发票吗,有风险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在开具时应填写项目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您好!我是一代理商企业,在做保修期内业务时,配件费和服务费都是由厂家承担。现在厂家要求我开具劳务发票,包含配件和工时费,配件要上传明细到税务系统。我想咨询一下,202劳务编码下,允许录入配件明细吗?代理商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请教:在本省注册的公司,在外省竞标到了安装家庭有线电视网络的工程,材料费由当地部门出资提供,安装费由每个家庭各自承担,本省公司让安装有线电视的家庭直接扫公司支付宝二维码支付费用,并由公司开发票给每个家庭,有关税收公司回本省按规定缴纳,以上操作是否可以?是否在外省需要预交税款?另外公司在外地签订了一个给助动车上牌照的业务(已在社会上使用的大量助动车需要上牌,牌照由车管部门提供),这个业务属于什么税目?,正确的操作应该是怎样的?非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河南的定额发票使用期限,什么是合法的定额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包含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一)原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二)过渡期结束,纳税人结存的原国税局监制空白普通发票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已开具的原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附件: 1.发票监制章样式2.普通发票票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应使用新版河南省定额发票。原河南省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

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送给客户做业务招待费或者发给员工做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签订20年的房租租赁,有约定分期每月付租金,可以按每月分期缴纳印花税吗?如果可以,是以实际支付金额计算缴纳,还是以计提摊销金额缴纳?二、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简易计征5%的租金发票,承租人再转租第三人是开9%的租金发票?有没有优惠政策,可不可以开5%的?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1、印花税应一次性缴纳。 2、如转租方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9%税率。如转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对方单位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我方在报销时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平台拍下了一块土地,但土地原主人要公司额外向其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笔补偿款是否需要拿到何种发票,是否可以计入资产价值或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您这种作为价外费用,与主项目并到一起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单位为保险公司承保A公司车辆保险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A公司将车辆卖给个人且对保单进行变更至个人名下。其后个人进行退保,请问此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原开具给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红冲处理?由于A公司已经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且个人在退保时,其拒绝提供红字信息表。保险公司与A的合同已于变更时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保险公司与A公司的保险服务已于变更时解除,如属于应税服务中止,购买方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信息表》和红字发票。建议您根据实际业务判定。

旧厂房转让,税务机关认为实际成交价偏低,要求按评估价转让,请问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是按评估价作收入还是实际成交开票价作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议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评估价格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单位与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公司提供车辆、驾驶员,租赁公司提供的发票应为运输服务还是租赁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描述,属于运输服务,发票应按照真实的业务据实开具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进步完善税源管理关问题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存量企业、发变更取18位统社信用代码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关部门统办理说使用。现在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面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我公司销售给客户货物后,已将相关货物开具给客户,但由于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我公司按照未付款的金额计算延期支付利息,作为价外费用开票给客户。但此时已经没有货物了,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名称一栏填写什么内容?延期支付利息?数量是1?附件中的税局回答现在是否依然适用于我公司情况?请不要仅列法规条款,明确回答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营业税时期销售的不动产,客户现在退房,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如何冲红,营业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何申请营业税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 第十三款第2点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需要申请退税或抵税的,向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退税(抵税)申请确认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4 至 2020-05-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4 至 2020-05-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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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4 至 2020-05-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