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7 至 2020-04-30,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给我们公司开了工程款发票、人工费发票、他们在大厅缴纳了增值税和附加税,我们单位是否要给他… 2. 自然人A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个人住房按照市场价格,以每月3200元的价格出租给B公司,年租金… 3. 您好,我是天津注册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具有网络货运资质,从事无车承运人业务。根据业务… 4. 我司与A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由A供应商提供实际服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A供应商与B… 5. 买家网上购买商品支付的快递费,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商家开具发票时快递费如何开具,是单独开一个运… 6. 收购在建工程进行开发后再销售,能够取得被收购方开具的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请问公司在后续在建工… 7. 我方企业受众客户大多为自然人,涉及金额较小且很少需求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随着业务越来越多… 8. 买家购买上面支付的快递费,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商家开具发票时快递费如何开具,是单独开一个运输费… 9. 车行低开发票是不是偷税,如何处罚 10. 我司开票信息中的开户行为徽商银行,但收到供应商开具的专票上的开户行为中国徽商银行,咨询该发票… 11. 你好,我所在小区开发商将车位打包抵押给施工方,用以抵工程款,现我从施工方购买车位一个,施工方… 12. 你好,丟失增值税普通发票要如何处理? 13. 我司是一般商贸企业,我司作为母公司统一招聘人员,向部分子公司外派人员提供劳务服务,收取劳务费… 14. 去酷狗音乐开发票但是客服不给开纸质发票,还说纸质发票就是电子发票的打印件,还坚持索要我的身份… 15. 我所在的企业是在建筑服务业,2019年取得异地项目所在地开具的旧版定额发票,这些发票能否在2… 16. 夫妻婚内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住房去掉一个共有人的姓名,变成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婚姻存续期间,… 17. 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西安银行申请取得的助业贷款,用于其所在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个人贷款利息… 18. 让商家开票,他说消费是不含税的,收取了我6%的税金,但是给我开的发票上面,税点是1%,这个是… 19. 您好税务官,咨询俩个问题:1、如果合同中,不含税合同价和增值税分别注明,可以按照不含税的金额… 20. 您好,问一下,营业税时代,去税务局大厅代开建筑企业发票,税局已经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给我们公司开了工程款发票、人工费发票、他们在大厅缴纳了增值税和附加税,我们单位是否要给他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自然人A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个人住房按照市场价格,以每月3200元的价格出租给B公司,年租金38400元,B公司要求A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请问A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应该合计交多少的税(增值税、城建、教育附加、房产税、个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川财规〔2019〕1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我是天津注册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具有网络货运资质,从事无车承运人业务。根据业务需要,要在宁波长期开展运输业务,运输的货物起运地、目的地主要在宁波地区,此项业务我公司开具注册地天津的增值税发票与宁波客户结算收取运输费,是否符合纳税政策,宁波地区有无相关政策要求?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偶尔在宁波开展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如果长期在宁波从事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我司与A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由A供应商提供实际服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A供应商与B供应商签订委托代收款协议,委托B公司向我司收取服务款项,即我司直接付款给B公司。此种情况是否合法,是否有违背三流一致的原则?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可根据规定结合实际经营业务进行判断。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买家网上购买商品支付的快递费,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商家开具发票时快递费如何开具,是单独开一个运输费发票,还是把买家支付的运费均摊在商品价格上开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该商家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如实向付款方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发票。

收购在建工程进行开发后再销售,能够取得被收购方开具的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请问公司在后续在建工程开发再销售后,土增税清算时,按照三分法计算时,前期购买在建工程支付的对价(有发票),如何在土增税计算表中列支,是全额确认土地成本还是建安成本,如何分摊?地下不计容部分,是否需要分摊购买对价对应的成本?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方企业受众客户大多为自然人,涉及金额较小且很少需求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随着业务越来越多,客户数量越来越多,按照原来的开票习惯,每个客户月底都要开具发票的话,以我们公司工作人员数量和业务发展速度来看未来很难做到。想咨询一下能不能每个月我们正常申报增值税,足额缴纳税费但是不开具数量庞大的个人用户部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呢?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买家购买上面支付的快递费,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商家开具发票时快递费如何开具,是单独开一个运输费发票,还是把买家支付的运费均摊在商品价格上?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该商家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如实向付款方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发票。

车行低开发票是不是偷税,如何处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通过该企业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我司开票信息中的开户行为徽商银行,但收到供应商开具的专票上的开户行为中国徽商银行,咨询该发票能否正常入账和认证。(注:徽商银行全称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中国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或建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开具发票应按实际交易开具,开户行名称与税务机关备案名称一致。

你好,我所在小区开发商将车位打包抵押给施工方,用以抵工程款,现我从施工方购买车位一个,施工方只开收据不给开发票,他们回答说抵工程款时他们已经给开发商开过发票,如果业主要发票,得业主个人承担税款,请问这个说法正确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不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付款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丟失增值税普通发票要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我司是一般商贸企业,我司作为母公司统一招聘人员,向部分子公司外派人员提供劳务服务,收取劳务费。但我司没有且无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若不可行,可否开具其他同税点服务型发票?注: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如其他文件有规定劳务派遣相关资质的,请遵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如不符合劳务派遣,请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类型开具发票。

去酷狗音乐开发票但是客服不给开纸质发票,还说纸质发票就是电子发票的打印件,还坚持索要我的身份证照片,请问是这样吗?可以让对方给我邮寄吗?并且在开发票之前去查询订单,查了两次客服提供的订单数量都不够?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1《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此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同时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所在的企业是在建筑服务业,2019年取得异地项目所在地开具的旧版定额发票,这些发票能否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夫妻婚内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住房去掉一个共有人的姓名,变成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直接变成一方单独所有住房,再出售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是不是必须适用20%个税?如果没有购房发票可以核定征收1%嘛?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规定: 六、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西安银行申请取得的助业贷款,用于其所在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个人贷款利息费用,西安银行只能开具发票给股东个人,请问是否可以在企业费用列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扣除。

让商家开票,他说消费是不含税的,收取了我6%的税金,但是给我开的发票上面,税点是1%,这个是合理合法的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日常交易中,若双方未约定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则为含税价格。 若您与商家交易时约定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具体税额根据销售方的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有所不同。 若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若您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未与商家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而商家在开具发票时要求加收所谓税点,不符合规定。若你与商家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而加收的税额与实际不符,商家的行为亦不合理。

您好税务官,咨询俩个问题:1、如果合同中,不含税合同价和增值税分别注明,可以按照不含税的金额计算印花税吗?重庆有这方面的文件吗?2、外地建筑企业来重庆承建工程,如果按发票缴纳印花税,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为合同,其计税依据为合同价格,合同价含税则印花税计税依据含税,合同价不含税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税。

您好,问一下,营业税时代,去税务局大厅代开建筑企业发票,税局已经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企业加盖收款章,才有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 (1)“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此处税率不得小于3%。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文废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7 至 2020-04-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7 至 2020-04-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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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7 至 2020-04-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