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吗?先说结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这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正面规定。但有三类情形虽然「看起来也像白拿了」,法律明确排除在返还范围之外。另外,能返还多少要看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的、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义务;恶意的,除返还取得的利益外,还要依法赔偿损失。
先说结论
基本规则(《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三种除外情形:①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②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③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善意得利人(第九百八十六条):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第九百八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一、不当得利怎么成立
用四个要件来记:
| 要件 | 含义 |
|---|---|
| 一方得利 | 有人确实取得了财产上的利益 |
| 他方受损失 | 有人的财产因此减少 |
| 得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损失是因为对方得利而发生的 |
| 得利没有法律根据 | 找不到合法依据,这是最关键也最难证的一条 |
第四条是实务中的主战场——「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句感觉,而是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这也是下面案例要专门讲的问题。
二、三种「不能要回来」的情形
第九百八十五条明确列了三种除外情形,它们的共同逻辑是:法律不想让「已经出于道德或诚意的给付」被反复追索。
-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比如出于道义给亲属的扶助、对的帮助;
-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务还没到期就提前还了,属于自愿,还了就不能再讨回来;
-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自己清楚「我本来不欠这个钱」还是付了,法律视为自愿处分。
需要注意,这三条是除外规定,不是「感觉不好意思要」就可以套用;是否符合这三种情形,最终仍要结合证据判断。
三、善意得利人和恶意得利人,差在哪
| 对比项 | 善意得利人 | 恶意得利人 |
|---|---|---|
| 主观状态 |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 |
| 返还范围 | 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义务 | 返还取得的利益 并依法赔偿损失 |
| 举证压力 | 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要证明「没有法律根据」 | 同上;另外还涉及对恶意状态的举证 |
| 规范条文 | 第九百八十六条 | 第九百八十七条 |
一句话记:善意看「还在不在」,恶意看「还多少加赔多少」。
四、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同时另一方占有房屋却对「一房二卖」不知情,直到其在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才知晓,自该时起,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在此前提下,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开始计算,并根据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作区别。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的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当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
给你的启示这条把两个关键点讲透了。第一,返还范围的起算点是「法律根据消灭之时」,而不是从占用财产的第一天算。第二,善意和恶意在同一个案件里可能前后转化——不知情期间按善意处理,只返还现存利益;一旦知晓,此后就要返还全部利益。所以发生类似争议时,「我什么时候知道的」这个时间点,往往比「我占了多少年」更值钱。
裁判规则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给你的启示这是举证责任上一条很实用的规则。很多人以为「我付了钱、对方拿了钱」就行了,剩下的让对方去证明收款有依据——但司法实践恰恰相反:谁主张对方不当得利,谁要证明自己的给付欠缺原因。原因很简单,钱是你付的,付款的来龙去脉你最清楚。所以真的要走不当得利这条路径,合同、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往来账目这些能说明「为什么付」的材料,一开始就要准备好。
五、三个提醒
① 不当得利不是「兜底案由」——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应当按对应法律关系主张,而不是一律套用不当得利。 ② 举证责任在主张方——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由主张的一方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司法实践的主流口径。 ③ 「无给付义务而清偿」要不回来——明知自己不欠钱还去付款,法律视为自愿处分,事后主张返还有较大难度。
转账时输错账号,钱打给了陌生人,能要回来吗?
可以。对方取得这笔钱没有法律根据,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拒不返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建议同时联系银行、固定转账凭证。
被人骗了钱,是走不当得利还是走刑事报案?
两者不冲突。涉嫌诈骗的可以刑事报案;同时也可以在民事上就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具体路径选择要结合证据和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判断。
对方已经把得到的利益无偿送给别人了,我该找谁?
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这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
对方是善意的,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不是。善意得利人只有在「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时才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利益如果还在,仍应返还。
不当得利也有诉讼时效吗?
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可参阅诉讼时效相关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一句话: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但「道德义务给付、到期前清偿、明知无义务而清偿」三种情形要不回来;能返多少看得利人善意还是恶意,无偿转给第三人的,还可以向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主张。主张返还时注意举证责任在主张方,可参阅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有什么区别?;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可参阅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