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旅游公司诉某文化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某旅游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签订国际足联世界杯门票销售合同购买球票二千四百张,某文化公司作为俄罗斯某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理公司负责售票、组织三方合同签署等辅助工作;某旅游公司向俄罗斯某公司转账两笔各五十五万八千美元、向某文化公司转账人民币四十六万九千余元。
某旅游公司未获得任何球票,后莫斯科市内务总局调查局就俄罗斯某公司向中国球迷出售假球票事件立案并拘留嫌疑人,俄罗斯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载明该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被终止法人业务活动。
法院委托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该公司终止后不具有法人资格、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认定案涉合同因无权利义务继受者而终止,某文化公司继续持有四十六万九千余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判令返还该款并驳回其他诉请,各方均未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依涉外合同中主体、内容等要素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对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终止的效力、股东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等问题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
对于案涉合同的内容、履行、终止等问题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合同特征履行地法律;受托收款的代理公司在委托人终止且无权利义务继受者后继续持有款项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三、赵律师点评
涉外合同不是一部法律管到底
这份判决最有价值的地方,是示范了涉外合同的分割适用法律方法。多数人遇到涉外案件,习惯性地问这一整份合同适用哪国法律,实际上问题应当拆开: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司终止的效力、股东权利义务、债务承担,这些跟着公司登记地走;合同的内容、履行、终止,这些跟着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走,没选择的看特征履行地。同一个纠纷里出现两个甚至多个准据法,是正常的。
外国法怎么查明
本案涉及的俄罗斯某公司主体资格问题,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进行查明,查明结果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公司终止后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诉讼中的适格主体,其股东也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条查明结论直接决定了本案的走向——既然对方连主体资格都没有了,也不存在权利义务继受者,门票销售合同就于公司被终止之日终止,无从谈违约责任。
钱在谁手里,就找谁要
合同责任这条路断了,不代表钱要不回来。法院换了一个请求权基础:某文化公司基于该合同受俄罗斯某公司委托收取了四十六万九千余元,在委托人已经终止且无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情况下,它继续持有这笔钱就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某文化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合同签订主体、法律上的收款主体是俄罗斯某公司,这个抗辩在委托人存续时或许成立,但委托人已经消亡,款项留在代理人手里就成了无原因的获益。换个角度找被告、换个请求权基础,是这个案子能拿回钱的关键。
两百万美元那一笔为什么没提
值得注意的是,某旅游公司向俄罗斯某公司转账的两笔共一百一十余万美元,判决中并未处理,原因是对方主体已经消亡且无继受者,也无境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主张无从落地。最终只就境内代理人手中的四十六万余元作出返还判项,另二十五万元实际损失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这个结果提醒参与跨境交易的一方:付款路径决定追款路径,尽可能争取由境内主体收款、约定境内账户或者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一旦境外主体灭失,救济手段会大幅缩水。
境外主体消失了,就看钱还在谁的账上——合同之诉走不通,不当得利照样能回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某旅游公司诉称:根据其与某文化公司和俄罗斯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告向俄罗斯某公司购买世界杯球票,故向俄罗斯某公司转账1116000美元,向俄罗斯某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理公司即被告某文化公司转账人民币469449.12元,后原告未获得任何合同约定的球票,故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世界杯球票合同;
2.判令被告某文化公司向原告返还人民币469449.12元;
3.判令被告某文化公司向原告赔偿实际损失人民币2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某文化公司承担。
被告某文化公司辩称:第一,其不是该合同的签订主体,该合同解除与否与其无关;第二,其是根据与俄罗斯某公司达成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代为收取该款,该款在法律上的收款主体是俄罗斯某公司,不应该由其返还;第三,某旅游公司未产生实际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不应当由其承担。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某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0日,某旅游公司和俄罗斯某公司签订《国际足联2018世界杯足球赛门票销售合同》,合同载明:某旅游公司(甲方)、俄罗斯某公司(乙方)和某文化公司约定乙方向甲方销售国际足联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门票2400张,合同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58000美元,合同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丙方支付74400美元,甲方于2018年2月25日前支付尾款558000美元。丙方作为乙方在中国的授权代理公司,负责为乙方进行售票、组织三方合同签署、组织甲方赴莫斯科验证球票等辅助工作。
2018年2月2日,某旅游公司向俄罗斯某公司转账支付558000美元,2018年2月2日,某旅游公司向某文化公司转账支付人民币469449.12元,2018年2月27日,某旅游公司向俄罗斯某公司转账支付558000美元。
2018年6月21日,中国驻俄使馆领事部参赞兼总领事蒋薇证实,莫斯科市内务总局调查局已经就俄罗斯某公司向中国球迷出售世界杯假球票事件立案,并拘留事件相关嫌疑人。俄罗斯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摘录载明,2019年12月19日,俄罗斯某公司被终止法人业务活动。法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就本案所涉据以判断俄罗斯某公司主体资格及相关权利义务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查明。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1)渝019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文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旅游公司返还球票款人民币469449.12元;二、驳回原告某旅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因某旅游公司向俄罗斯某公司购买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球票而产生的涉外合同纠纷,俄罗斯某公司系在俄罗斯联邦注册成立的公司,关于俄罗斯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终止的效力、对公司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应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就涉及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查明。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俄罗斯某公司终止后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诉讼中的适格主体,其股东也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某旅游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签订的《国际足联2018世界杯足球赛门票销售合同》由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于2019年12月19日终止。某文化公司基于该合同受俄罗斯某公司委托收款469449.12元,在俄罗斯某公司已经终止且无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情况下,其继续持有该笔人民币469449.12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某旅游公司返还该笔款项。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依涉外合同中主体、内容等要素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对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终止的效力、股东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等问题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对于案涉合同的内容、履行、终止等问题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合同特征履行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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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渝0192民初1634号 审理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483-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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