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先说结论:两者都是债的保全制度,都是为了在债务人「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时,仍然保护债权人拿到钱。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两者都要通过法院行使,不能自己直接找第三人要钱或者自行宣布对方行为无效。
先说结论
代位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到期前的紧急代位(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代位权成立后怎么履行(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撤销权的两类情形:① 无偿处分(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② 不合理对价、为他人担保(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撤销权的范围与费用(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期间(第五百四十一条):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被撤销后什么后果(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两张脸:一个是「不作为」,一个是「乱作为」
| 对比项 | 代位权 | 撤销权 |
|---|---|---|
| 针对的行为 | 债务人消极不作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 债务人积极乱作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 |
| 法律条文 | 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六条 | 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
| 债权人怎么动 |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 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 行使范围 |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 必要费用谁担 | 债务人负担 | 债务人负担 |
| 有无期间限制 | 取决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本身 | 知道之日起 1 年;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封顶 |
| 结果 |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终止 | 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一句话区分:代位权治「你不去要账」,撤销权治「你乱花钱」。
二、代位权的四个要点
第一,前提是「怠于行使」。 债务人自己有到期的债权不去主张,导致债权人拿不到钱,这是代位权的典型场景。反过来,如果债务人已经在积极催收、已经起诉,债权人就不能再代位插手。
第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出。 代位权不是「替债务人发催款函」,而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这一点决定了它不是自助行为,必须通过诉讼路径。
第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比如基于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类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
第四,行使范围有上限。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是 50 万,就不能代位去追 200 万;债权还没到期,原则上只能走第五百三十六条的「紧急代位」。
三、撤销权的四个要点
第一,分「无偿」和「有偿」两条路。 第五百三十八条针对无偿处分——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这类情形不要求相对人知情;第五百三十九条针对有偿但不合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类情形要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二,有一年 + 五年的双期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这两个期间需要一起看:知道得早,一年先到;知道得晚,五年封顶。
第三,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四十二条用的是「自始」两个字——不是从判决之日起失效,而是从行为作出时就不生效。
第四,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条明确了撤销权、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也是鼓励债权人主动维权的一种安排。
四、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债权人代位权的「直接受偿」效力不等于优先受偿效力。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纳入破产财产,以确保实现所有债权人依法公平受偿,故应当防止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个别清偿,进而实质上获得优先受偿。在程序处理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
给你的启示这条把代位权的边界划得很清楚:代位权能让债权人直接受偿,但它不是优先权。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要按破产规则公平受偿,债权人不能靠抢先提起代位权诉讼把某一个债权「单独拿走」。所以对债权人来说,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的信号并调整维权路径,比一味推进代位权诉讼更重要。
裁判规则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制度,旨在合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负债超过资产,仍对外提供大额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债务人和其相对人不能说明担保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亦不能说明担保决策过程和交易过程合理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撤销上述担保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是第五百三十九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直接落地。已经负债超过资产还去给别人的债务做担保,等于在掏空自己的责任财产;债务人和相对人又说不清这笔担保为什么必要、决策过程是否合理,法院就会支持债权人撤销。对债权人来说,盯住债务人的对外担保和大额处分行为,往往比事后追债更有效。
五、三个提醒
① 两条期限都要卡住——撤销权是「知道之日起 1 年」加「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任何一个届满,权利都消灭;且这是除斥期间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② 代位不等于优先——代位权成立确实可以「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但债务人一旦破产,就要回到公平受偿的轨道上。 ③ 代位的范围别贪——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也不能代位。
债务人把钱无偿送给亲戚,我能直接找亲戚要回来吗?
不能自己直接要。正确的路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再由相应程序处理返还。
债务人以明显低价把房子卖给朋友,可以撤销吗?
要看两个条件是否同时满足:一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且影响你的债权实现;二是相对人(也就是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情形。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谁承担?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诉讼费用负担还需结合判决结果确定。
债务人欠我 30 万,他对别人有 100 万的债权,我能代位追 100 万吗?
不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只能在 30 万及相应必要费用的范围内行使。
撤销权过了 1 年就没办法了吗?
是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即使未满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句话:债务人「不去要账」,债权人可提代位权;债务人「乱处分财产」,债权人可提撤销权;两者都要向法院提出、费用都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还要卡住「一年」和「五年」两条期限。债务人破产时怎么清偿,可参阅企业破产后债务怎么清偿,清偿顺序是什么?;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可参阅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