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低价转让、无偿赠与财产,我能申请撤销吗?可以,但要分清是哪种情形、并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债务人为了躲债,把房子无偿送给亲友,或者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把车辆、股权卖出去,在民法上分别属于「无偿处分」和「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人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两类情形的条件并不相同,另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除斥期间,逾期撤销权即消灭。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无偿处分——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无须证明相对人知情;

② 明显不合理低价——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还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③ 共同前提是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尚有足够财产可供清偿的,撤销请求一般难以成立;

④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⑤ 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一、无偿处分与明显不合理低价,条件不一样

判断能不能撤销,第一步是给债务人的行为归类。

第一类是无偿处分。典型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对他人的债权、放弃自己享有的债权担保、把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或者故意拖延不收回本已到期的债权。这类行为债务人没有取得相应对价,往往带有逃避债务的意图,因此法律对相对人是否知情不作要求——即使受赠人自称不知情,只要该行为影响了债权实现,债权人仍可请求撤销。

第二类是有偿但明显不合理。典型情形是: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财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入他人财产,或者替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与第一类不同,这类行为还要看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只有当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是在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撤销请求才成立。

要准备的材料
  • 判断属于哪一类,重点核对:
  • 财产是无偿送出的,还是有偿转让的;
  • 有偿的,成交价格与市场价差距是否明显;
  • 该行为是否导致债务人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二、前提是「影响债权实现」,撤销范围还有上限

无论哪一类,都有一个共同门槛: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务中,这通常意味着债务人在实施该行为后,剩余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仍有充分资产的,撤销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债权额的部分一般不予支持;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除斥期间:一年与五年,过了就消灭

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有两条时间线:

跟着做
1

①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

②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两条线是并列的:无论债权人什么时候知情,只要从行为发生之日起已满五年,撤销权一律消灭;即便未满五年,知情后拖过一年,同样丧失。因此,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动作,应当尽早固定证据、尽快主张。

注意避坑

两点提醒:① 证据要先行——转让合同、成交价格、付款流水、财产过户时间等,越早固定越好;② 别把撤销权和代位权混淆——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外的债权,适用代位权规则;债务人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才用到撤销权。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常见问题

债务人把财产无偿赠与子女,能撤销吗?

属于无偿处分,只要该行为影响了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并不以受赠人知情为前提。但如果债务人仍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撤销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债务人以低于市价三分之一的价格卖房,能撤销吗?

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典型情形,除价格明显偏低外,还须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一般结合同期同地段的市价综合判断。

撤销权必须在多长时间内行使?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五年。超过任一期限,撤销权即告消灭。

一句话总结

债务人无偿赠与、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原则上可以申请撤销:无偿处分不要求相对人知情,明显不合理低价则须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且都要满足「影响债权实现」这一前提。撤销范围以债权额为限,并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逾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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