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武某职务侵占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被告人武某在担任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期间,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的职务便利,使用所持有的公司账户转款、复核密钥和密码,二百六十八次将公司资金共计一亿一千八百五十七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支配使用。
转出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和在两个直播平台大肆打赏,少量用于个人及家庭购买房产、车辆、人身保险等日常支出;其间其二十三次通过向公司账户转回资金一千三百八十七万元应付开支、编制虚假银行余额调节表等方式掩盖事实,截至案发尚有一亿〇四百七十万元未归还。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八十万元,责令退赔一亿〇四百七十万元,并认定向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应当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二、裁判要点提炼
直播平台上观众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观众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无偿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的,应当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三、赵律师点评
二百六十八次、一亿一千八百五十七万
本案的数字读起来触目惊心:四年多时间,二百六十八次转账,把公司一亿一千八百五十七万元转到自己账户。武某的岗位是财务部银行出纳,手里握着公司账户转款、复核的密钥和密码——这是整个资金链条上最关键的钥匙。他独自掌握了转款与复核两个环节,等于没有制衡。这也是本案给所有企业的第一课:出纳与复核必须分离,密钥与密码不能由一人独掌。
二十三次回款与假对账单,是掩盖也是加重
武某不是一次性转走就完事,而是持续四年维持着账面平衡:二十三次向公司账户转回资金一千三百八十七万元应付开支,编制虚假银行余额调节表应付对账。这套手法的功能是延缓被发现,但也带来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持续的非法占有故意,不是一时挪用;二是二十三次回款被认定为部分退赔,在数额上予以扣减(从一亿一千八百五十七万降到未归还的一亿〇四百七十万)。
直播打赏,为什么能追缴
本案最有开创性的是对直播打赏的处理。判决认定: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被告人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该打赏款系直播平台无偿获得的涉案赃款。据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第三人无偿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于是向两个平台充值的打赏款共计一千九百余万元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无偿取得」这个定性,影响整个行业
把打赏定性为无偿赠与,是一个很有分量的判断。它意味着平台不能以「用户自愿消费」为由拒绝返还用赃款打赏的钱。对直播行业而言,这提示平台在接收大额打赏时需要考虑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被害单位而言,这是一条现实的追赃路径——钱转出去容易,追回来难,而打赏款往往是最容易锁定、最容易追回的一笔。类似的思路也可用于游戏充值、虚拟礼物等场景。
十四年与一亿〇四百七十万
武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八十万元,并责令退赔一亿〇四百七十万元。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十四年处在中间偏上的位置。考虑到涉案金额过亿、持续时间四年、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赌博与打赏(挥霍殆尽、无法追回),这个量刑并不意外。判决同时明确:尚未归还的赃款应当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与自由刑同等重要,很多被害人忽视了这一点。
二百六十八次转账、一亿一千八百万——砸进直播间的钱,法院认定是无偿赠与,得退回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武某在担任泰山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某某集团)财务部银行出纳期间,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的职务便利,使用所持有的公司账户转款、复核的U盾和密码,268次将公司资金共计1.1857亿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支配使用。转出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和在某某、Y某直播平台大肆打赏,少量用于个人及家庭购买房产、车辆、人身保险等日常支出。其间,武某23次通过向公司银行账户转回资金1 387万元应付开支、编制虚假银行余额调节表等方式应付对账、掩盖事实。截至案发,尚有1.047亿元未归还泰山某某集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1)鲁090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武某退赔被害单位泰山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47亿元。宣判后,被告人武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武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武某职务侵占且尚未归还1.047亿元赃款应当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泰山某某集团。其中,被告人武某向某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75.59万元及向Y某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1 732.64万元的行为,经查,被告人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被告人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该打赏款系直播平台无偿获得的涉案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二)第三人无偿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武某向直播平台充值的打赏款应当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直播平台上,观众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观众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
2.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能否追缴发还。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行为,用涉案赃款赠与并非自有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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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鲁0902刑初431号 审理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226-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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