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桂某职务侵占、贪污、受贿案

案号:(2023)沪0106刑初16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职务侵占罪 · 一审 · 2023-08-0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某船舶代理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由该公司党政班子负责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五年八月,被告人桂某担任公司市场部业务员,未经党政班子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增加中间交易环节、截留海运费、虚高运输成本等方式,共同侵吞公司钱款一百八十二万余元。

二〇一五年八月和二〇一七年二月,桂某经公司党政班子议事会研究决定,先后担任市场部经理助理兼长江事业部部长、市场部副经理,代表公司党政班子负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以同样手段侵吞公司钱款四百五十八万余元;另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提供帮助,收受钱款二百七十万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前段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后段行为构成贪污罪、另有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以其是否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或者是否代表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为判断标准。

同一被告人先后利用不同身份的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三、赵律师点评

同一个人,前段职务侵占,后段贪污

本案的定罪结构完全由「身份变化」决定。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五年八月,桂某是市场部业务员,未经党政班子批准或研究决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段行为定职务侵占罪,一百八十二万余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和二〇一七年二月两次经党政班子议事会研究决定任命后,他代表公司党政班子负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段行为定贪污罪,四百五十八万余元。手段完全相同,罪名却不同。

国家出资企业里,身份怎么认定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裁判要旨给出的标准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以其是否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或者是否代表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为判断标准。本案的关键事实是「经党政班子议事会研究决定任命」——这个程序让他从普通员工变成了代表企业履行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人。程序在这里不是形式,而是实质。

为什么必须数罪并罚,不按一罪处理

有人会问:都是侵吞公司的钱,手段也一样,为什么不按一个罪从重处理?因为两段行为的主体身份不同,侵害的法益也不同。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权;贪污罪除了财产权,还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与国有资产的安全。身份变了、法益变了,就应当分别评价。而且两罪的量刑差距很大——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到无期徒刑,起刑点也更高。

贪污九年、职务侵占二年半,差距在哪

判决的具体刑罚很能说明问题:职务侵占罪二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贪污罪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六十万;受贿罪六年六个月、罚金四十万;决定执行十三年。同样是他,职务侵占一百八十二万只判二年半,贪污四百五十八万却判九年。除了数额差异,更核心的是罪名本身的量刑结构不同。这个对比对当事人有现实意义——身份认定往往比数额更影响结局。

退赃与投案,在这类案件里的分量

判决记载:桂某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通过家属退缴部分赃款。这些情节在量刑中都有体现,但面对四百五十八万的贪污数额,从宽的空间有限。本案也提示:在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工作的人员,一旦涉及资金问题,第一件事是弄清自己的身份性质——是普通员工还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直接决定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还是第三百八十二条。

手段一模一样,前一段判职务侵占,后一段判贪污——差的是那张任命文件。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职务侵占的事实 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桂某担任国家出资企业某船舶代理公司市场部业务员,负责上海、重庆地区航运舱位销售和长江内支线运输等业务。桂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增加中间交易环节、截留海运费、虚高运输成本等方式,共同侵吞某船舶代理公司钱款共计182万余元。

二、贪污的事实 2015年8月和2017年2月,某船舶代理公司经党政班子议事会讨论决定,先后任命被告人桂某为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兼长江事业部部长、市场部副经理,负责重庆、湖北等地航运舱位销售和长江内支线运输等业务。桂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继续采用前述手段,共同侵吞某船舶代理公司钱款共计458万余元。

三、受贿的事实 2017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桂某担任某船舶代理公司市场部副经理,负责在湖北开展海运订舱业务和在北京开展空运订舱业务。桂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公司在增加客户量、航班量等方面提供帮忙,收受相关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270万余元,其中82万余元尚未实际收到。

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桂某主动投案。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通过家属退缴部分赃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3)沪0106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桂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二、责令退出职务侵占犯罪、贪污犯罪违法所得,连同已查扣、退缴的部分发还被害单位;责令退出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桂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某船舶代理公司钱款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某船舶代理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该公司党政班子负责管理、监督国有资产。

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桂某担任某船舶代理公司市场部业务员,未经公司党政班子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2015年8月和2017年2月,桂某经某船舶代理公司党政班子议事会研究决定,先后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兼长江事业部部长、市场部副经理,代表公司党政班子负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桂某所犯各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对于在国家出资企业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身份认定,准确选择适用的罪名:(1)未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2)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的,主体身份发生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转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在国家出资企业工作的人员,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前后,主体身份发生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转变。其在不同时间段,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案号:(2023)沪0106刑初16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226-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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