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把房子低价过户给亲属躲债,债权人能撤销吗,答案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个转让行为。这就是法律上的债权人撤销权。但要注意,低价转让与无偿转让适用的条文不同、条件也不同,不能混用。
先说结论
①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不要求亲属主观上恶意。 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 ③ 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④ 撤销权有行使期限,超期会消灭。 ⑤ 撤销的路径是撤销转让行为,而不是直接执行亲属名下的房产。
一、无偿转让与低价转让,是两个条文
先要区分房子的过户属于哪一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两条的区别很关键:第538条针对无偿处分,比如把房子直接赠与亲属,只要影响了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撤销,不要求受让人有过错;第539条针对有偿但价格明显不合理,比如"低价过户",除了影响债权实现,还要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形。所以,举证的重点取决于房产过户到底是有偿还是无偿、价格是否合理。
也就是说,如果亲属是"白拿"这套房,走的是第538条,条件相对宽松;如果亲属付了钱但价格明显偏低,则要落到第539条,还要证明亲属明知或应知。
二、法院怎么判断"低价躲债"
判断这类案件,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下面的裁判要旨很有代表性。
这个案例给出的审查要点很实用:一看购房款是否实际交付,二看债务人是否因该处分而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如果债务人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一次合理的有偿转让,法院就应当撤销这次转让行为。可见,"亲属之间低价甚至无偿过户"是撤销权最典型的适用场景之一。
三、撤销之后,房子的归属怎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转让行为被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恢复到应有的状态;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这样,被不当转移的财产才能重新回到可供清偿的范围。
四、撤销权有行使期限
撤销权不是随时都能行使,它有期限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里要写明:债权人撤销权同样要遵守撤销权的期间规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注意这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是普通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务必尽早行动。
常见问题
债务人把房子无偿送给亲属,还要证明亲属是恶意的吗?
不需要。适用第538条的无偿处分,只要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即可请求撤销,不要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债务人低价卖房给亲属,和上面有什么区别?
低价属于有偿处分,适用第539条,除影响债权实现外,还要证明相对人(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亲属名下的房子吗?
一般不能直接执行。正确路径是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撤销之后再依法处理。必要时可结合财产保全、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追责手段,参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怎么认定?转移财产会坐牢吗。
小结一下:债务人低价或者无偿把房子过户给亲属躲债,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无偿转让走第538条,低价转让走第539条并需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撤销后再依第157条返还或折价补偿。同时要盯住撤销权的一年、五年期间,越早主张越主动。相关情形可以对照债务人低价转让、无偿赠与财产,我能申请撤销吗? 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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