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25 至 2019-11-28,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在招投标中,收取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但中标公司在中标后由于对方原因拒绝和我司签订合同,我… 2. 公司举办了客户年会,由旅行社承办,签的是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合同内容为会议活动(包括酒店住宿… 3. 我公司从事安防监控工程业务,以开票计收入,是否正确?这样确认,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哪方面的税务风… 4. 融资租赁的汽车过户,开发票的价格要按公允价格开吗?会重复交税吗 5. 成本法中有说明“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 6. 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有误且该发票已超过认证期,可以红冲发票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吗… 7. 您好。本人收到一份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均由“微信平台”开具的深圳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单位是“… 8. 专票寄给购买方之后,购买方退回专票邮寄过程中丢失,应该如何处理,销售方没收到票,不能作废或开… 9. A企业将一个产品的生产包给B公司(这个个单位可能是一个普通的工业企业、也可能是一个人力资源公… 10. 请问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比赛获得奖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企业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让我们持身… 11. 我司将部分营运的牵引车和半挂车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期间只提供车辆,不提供任何人员、燃料等,请… 12. 请问,劳务派遣在差额系统里开票还是全额系统里开票 13. 我公司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已经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部分工会经费,现在我公司想要花销这部分工会经费… 14. 我司工商经营范围无运输资质,公司无运输车辆。实务操作中与客户的业务范围拟增加提供运输服务。经… 15. 我是个体户,想要申请发票,方便给顾客提供,需要到哪里办理,提供什么材料呢 16. 企业新增一种用工形式,比如A企业将包装工序承包给B公司(这个个单位可能是一个普通的工业企业、… 17. 您好,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途中被快递公司不慎丢失,按照之前流程需要提供购买方已抄… 18. 外商独资企业(非房地产企业)于1992年在同安开发区自建厂房办公楼,自用。现准备出售厂房和办… 19. 2019年的房屋购买发票丢失了,如何补办?以及补办的费用是多少? 20. 您好,我于2019年8月10日在一所体检中心做入职体检,因当时公司营业执照尚未办下来,所有当…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在招投标中,收取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但中标公司在中标后由于对方原因拒绝和我司签订合同,我司根据相关约定,没收该笔投标保证金,请问该笔投标保证金需要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请您根据您的实际业务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如自行判断有困难,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公司举办了客户年会,由旅行社承办,签的是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合同内容为会议活动(包括酒店住宿、场地、酒店用餐、会议场地搭建、人工服务)。并且有相关的会议活动日程、签到表,会议内容、会议相片及视频等等完整真实的会议活动资料。但旅行社只能开旅游综费不能开会务费发票,请问,我公司收到这个发票怎么入账,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从事安防监控工程业务,以开票计收入,是否正确?这样确认,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哪方面的税务风险?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增值税,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②关于会计处理,请您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融资租赁的汽车过户,开发票的价格要按公允价格开吗?会重复交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成本法中有说明“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如何理解单独支付的运费?例如: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后,在雇佣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回,收购发票是付给农户的采购款,此时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可否计入原料采购成本?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因此,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后,在雇佣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回,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属于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的业务。 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可否计入原料采购成本属于会计问题,建议参考相关会计准则。
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有误且该发票已超过认证期,可以红冲发票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可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可按规定进行冲红操作。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您好。本人收到一份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均由“微信平台”开具的深圳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单位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请问:1、该发票是否合规,是否符合财务记账凭证的要求,是否可作为报销凭证及记账凭证。2、税务机关对于发票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的要求,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即真实的姓名)?其中收款人和复核人可否为同一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此外,涉及深圳市的税收征管问题,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深圳市12366进行咨询了解。
专票寄给购买方之后,购买方退回专票邮寄过程中丢失,应该如何处理,销售方没收到票,不能作废或开红字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A企业将一个产品的生产包给B公司(这个个单位可能是一个普通的工业企业、也可能是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约定A按照B公司每月完成的工作量(150元/件)向B公司支付劳务费,合同类型为《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也就是原材料、工具、动力、设备、厂房都是A企业的,B企业只是派人去A企业提供劳务,B公司提供的这种劳务属于36号文中的服务,还是原增值税条例中的劳务呢?B公司现在开发票的简码是哪个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其中的劳务指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建议您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并结合参考上述文件判断业务类别,或者携带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比赛获得奖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企业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让我们持身份证原件去税务局开增值税劳务费发票,然后寄给企业,企业之后打给我们扣除20%偶然所得税之后的奖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有发生经营行为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没有经营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司将部分营运的牵引车和半挂车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期间只提供车辆,不提供任何人员、燃料等,请问这项业务属于什么业务性质?应该开具多少点增值税发票收取对方公司?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因此,纳税人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及申报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劳务派遣在差额系统里开票还是全额系统里开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是否选择差额计税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已经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部分工会经费,现在我公司想要花销这部分工会经费,请问花销的发票抬头如何开具。是开具我公司工会组织名称还是开具我公司名称,如果开具工会组织名称的话,工会组织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上是不用填写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发票应据实开具。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司工商经营范围无运输资质,公司无运输车辆。实务操作中与客户的业务范围拟增加提供运输服务。经查询税控盘开票系统,我司能够自行增加“交通运输服务”开票项目进行开票。请问,该业务开展我司有哪些注意点?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您确实发生了上述应税行为,可以据实开具发票,如没有该税目,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到税务机关窗口新增税种。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增加,建议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我是个体户,想要申请发票,方便给顾客提供,需要到哪里办理,提供什么材料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普通发票核定:对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该事项为同城通办,您可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初次核定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后退回)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发票专用章印模(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更加详细的介绍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 > 2.2.1 普通发票核定及调整”。
企业新增一种用工形式,比如A企业将包装工序承包给B公司(这个个单位可能是一个普通的工业企业、也可能是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约定A按照B公司每月完成的工作量(150元/吨)向B公司支付劳务费,合同类型为《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也就是包装用原材料(包装盒、打包带)、工具、动力、设备都是A企业的,B企业只是派人去A企业提供包装劳务,B公司提供的这种劳务属于36号文中的服务,还是原增值税条例中的劳务呢?B公司现在开发票的简码是哪个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其中的劳务指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建议您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并结合参考上述文件判断业务类别,或者携带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途中被快递公司不慎丢失,按照之前流程需要提供购买方已抄报税证明和记账联复印件盖发票章。在去大厅办理已抄报税证明盖章时,回复简化流程,11月12日开始不再盖章。目前购买方仍提出需求,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文件等支持?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二、业务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四、附报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报送)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处理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外商独资企业(非房地产企业)于1992年在同安开发区自建厂房办公楼,自用。现准备出售厂房和办公楼,请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确定?是按照当时入账价值确定呢?还是要按重置成本确定。如果按历史入账价值确定扣除项目,需要提供当时的原始发票吗?还是按其他方式确定扣除项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自建厂房办公楼等旧房的,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取得土地的历史成本(即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2.旧房及建筑物(即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金额按转让时的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3.评估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时对外支付的评估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所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 请携带书面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2019年的房屋购买发票丢失了,如何补办?以及补办的费用是多少?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一、丢失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二、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您好,我于2019年8月10日在一所体检中心做入职体检,因当时公司营业执照尚未办下来,所有当时没有申请索要发票。当我11月23日前去索要发票,体检中心以超过三个月为由拒绝开票,我想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规定超过三个月就不可以申请开票,或者有无相关的时间限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发票应按照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实开具。如对方拒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您可拨打河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4进行反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25 至 2019-11-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25 至 2019-11-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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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25 至 2019-11-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