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违规与法律责任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违规与法律责任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2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3 至 2025-12-05,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建设方向施工单位收取的罚款,需要交增值税吗 2. 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3. 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时,我遇到了在国税总局当中关于税务听证相关知识的疑难问题:在税务行政处罚当… 4. 我们项目在2019年9月份开始建设,用地未批复。由于未批先建被规资部门处罚,并缴纳了罚款。2… 5. 我司因单证丢失,对下属责任机构进行罚款,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6. 在退税中对结果不认可如何发起行政复议? 7. 对于挂靠行业,两种情形:一是如果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 8. 中华路税务所违法总局首违不罚规定,对20200611成立的辽宁鉴证法律顾问有限公司疫情期间未… 9. 公司每个月往工资卡里多转帐4000元,然后再让我们转给公司某个负责人 10. 你好,我公司与厦门A公司签订产品承揽加工合同,由于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经济损失,经… 11. 请问一个品牌服装代理商需要交增值税吗,如果偷税怎么处罚,每年的流水一千万左右。几十个加盟店 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企业的某项行为被界定为偷税行为,是否一定会受到…

二、官方答复汇编

建设方向施工单位收取的罚款,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5】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5】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

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时,我遇到了在国税总局当中关于税务听证相关知识的疑难问题:在税务行政处罚当中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限、和行政机关的组织时限。请贵单位予以解答。请首选能以邮件答复,感激。字数受限,请看文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调整执法文书的具体内容: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听证提出时间改为“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规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我们项目在2019年9月份开始建设,用地未批复。由于未批先建被规资部门处罚,并缴纳了罚款。2020年9月,缴纳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规税费后,用地获得国务院批复。2023年1月底收到属地税务机关通知,原未批先建用地还需补交耕地占用税。这合法吗?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五条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司因单证丢失,对下属责任机构进行罚款,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退税中对结果不认可如何发起行政复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第十六条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对于挂靠行业,两种情形:一是如果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年收取的挂靠费如何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目缴纳?二是不能同时满足情形一的上述两个条件时,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此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挂靠费如何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据此,对于挂靠行业,如果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或挂靠费,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内部行为,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中华路税务所违法总局首违不罚规定,对20200611成立的辽宁鉴证法律顾问有限公司疫情期间未营业,未有任何收入,也从未接到超期纳税违反规定,税务局官网也从未见到有该公司超期未交税报税的公示,多次拒绝纳税人的申辩陈述,仍然违规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纳税人缴纳1200元!!!?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首违不罚”的时点确认,对行政相对人在2021年4月1日后,第一次发生《公告》所列的违法行为且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已通过12366热线回复纳税人,告知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司每个月往工资卡里多转帐4000元,然后再让我们转给公司某个负责人?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关于偷税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偷税相关证据、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公司与厦门A公司签订产品承揽加工合同,由于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500万赔偿罚款。现在,我公司要针对该笔赔偿罚款税前列支,应该根据哪些资料列支、备查。法院判决书是否为必须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与A公司间并不准备走司法程序,罚款赔偿数额经双方协商认定,并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以上两个问题,烦请解答?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索赔款准予按规定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方面建议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一个品牌服装代理商需要交增值税吗,如果偷税怎么处罚,每年的流水一千万左右。几十个加盟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企业的某项行为被界定为偷税行为,是否一定会受到处罚?假如说企业没有因为此项行为受到处罚,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偷税行为?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3 至 2025-12-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2 条,答复时间 2020-03-13 至 2025-12-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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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违规与法律责任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2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3 至 2025-12-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