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6-10 至 2025-07-2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某招标代理公司,在组织项目招投标的开标、评标时,总会发生向有关专家支付评标费的业务,通常向每… 2. 一般纳税人2023年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今天证实多开了)需要冲红,税盘早就注销了现在开具… 3. 请教一个问题信用飞公司是白酒销售公司,主要给各级区域经销商供货,经销商再给各零售门店供货。发… 4. 在淘宝上出售【虚拟图片素材类商品】,价格9.8元,是否可以不开发票 5. 信用飞公司业务部参加培训,由宜享花公司报名参加,信用飞宜享花公司共同承担报名费,分摊之后信用… 6. 1、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 7. 我公司为商管公司,为促销活动,推行950元充值1000元预付卡活动(开具预付卡充值发票950… 8.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能开具专用发票吗? 9. 一、宜享花公司以省属国企XX建工集团名义投标并命中甲项目。宜享花公司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 10. 我公司计划出口一台锅炉,因锅炉为大型设备并且生产工期的问题,整台锅炉不能一起报关,整台锅炉分… 11. 建筑服务有的按9%开票,有的按3%开票,应该如何区分? 12. 用注销了的身份证开取增值税发票(开票总金额有180万元),会受到什么处罚 13.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需要获取“税优识别码”? 14. 老师,你好,我司因工作原因比如用于售后处理人事招聘、设备监控卡等,给员工办理了专用电话卡,但… 15. 公司每月的房租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因为房东个人。但会开具对应的收据,租金也是从对公账户转出,并… 16. 公司购入房产,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因公司运营资金需求,预计今年出售该房产,市场最高出价70… 17. 您好,我是汽车4S店,在代收代付客户贷款的业务中,贷款银行会给予4S店一定比例的服务费,4S… 18. 你好:我是一个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签订一个大包工程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款100万元,工程结算时… 19. 公司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从个人手中采购了一台设备,价值8000元,无法开具发票,该价款是否可以在… 20. 太仓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因存在光伏上网电费需要支付给该单位,请问该类单位…
二、官方答复汇编
某招标代理公司,在组织项目招投标的开标、评标时,总会发生向有关专家支付评标费的业务,通常向每位专家支付的评标费是400~500元。现在的问题是:1)该公司是否要向专家们提出让他们去税局代开发票的要求?或者该公司自行设计制作《专家评标费支出凭证》用于向专家支付评标费时请专家签字领取?2)该公司自行设计制作《专家评标费支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作税前扣除?3)该部分专家评标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纳税人2023年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今天证实多开了)需要冲红,税盘早就注销了现在开具数电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请教一个问题信用飞公司是白酒销售公司,主要给各级区域经销商供货,经销商再给各零售门店供货。发票是信用飞公司开给经销商,经销商开给门店。经销商都是公司制企业,门店有公司制企业,也有个体工商户。为提升销售,信用飞公司公司拟制定如下销售政策:1.新开拓门店政策:经销商新拓门店达到一定数量,可奖励旅游;经销商自主安排旅游人员;2.老门店政策:经销商的老门店给经销商回款达到一定标准或消化库存任务达到一定标准,门店也可以去旅游。门店可以自主决定去旅游的人选。信用飞公司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旅行社给信用飞公司公司开票。问题:个人所得税——信用飞公司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去旅游人的个税?现在税务局意见按偶然所得让信用飞公司公司代扣代缴。若不需要,依据是什么?若需要,什么税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在淘宝上出售【虚拟图片素材类商品】,价格9.8元,是否可以不开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2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信用飞公司业务部参加培训,由宜享花公司报名参加,信用飞宜享花公司共同承担报名费,分摊之后信用飞公司大概承担1000元,举办方开具发票给宜享花公司,宜享花公司仅向信用飞公司开具收据,请问一下信用飞公司根据宜享花公司开具的收据、培训通知、现场培训照片以及支付给宜享花公司的回单入账可以吗?是否需要补充三方协议,并且纳税调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请明确杭州市供水公司与用户(含企业、个人)签订的用水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请问单列的形式有什么要求,比如在发票备注栏单列可行吗?若要在发票明细中单列,可能存在与物价部门的沟通成本,请协助提供操作性强的办法?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发票开具问题已提交处理,结果已由处理部门反馈。谢谢!
我公司为商管公司,为促销活动,推行950元充值1000元预付卡活动(开具预付卡充值发票950元),待消费者消费后向商户结算1000元,请问50元差额部分可以确认销售费用促销费所得税前扣除吗?(仅商户开具1000元产品或服务费发票)?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能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一、宜享花公司以省属国企XX建工集团名义投标并命中甲项目。宜享花公司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向XX建工集团提报资金支付计划,XX建工集团在审核通过后将该笔款项拨付至与其合作的QPWL劳务公司(QPWL劳务公司向XX建工集团开具发票);但实际发放方则是AH省的一家人力公司。问题:宜享花公司、XX建工集团、QPWL劳务公司、AH省的人力公司这四家企业分别进行怎样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计划出口一台锅炉,因锅炉为大型设备并且生产工期的问题,整台锅炉不能一起报关,整台锅炉分不同的部分报关,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给我司开局正太锅炉发票,是否影响退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建筑服务有的按9%开票,有的按3%开票,应该如何区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7】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包括三种情形,即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有带“建筑服务”标签的数电发票时,应在相应栏次中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用注销了的身份证开取增值税发票(开票总金额有180万元),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3】广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馈的问题已于2025年7月4日电话与您联系,根据您通话中补充的具体情况,若您反映的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调查后属实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一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规定: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属于严重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需要获取“税优识别码”?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老师,你好,我司因工作原因比如用于售后处理人事招聘、设备监控卡等,给员工办理了专用电话卡,但是移动公司开票是开给公司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公司每月的房租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因为房东个人。但会开具对应的收据,租金也是从对公账户转出,并备注房租租金。双方也有签单房租合同。财务做管理费用,但年度汇算清缴会做调增。现在税务局说收据不能入账,12366又说可以,请问准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购入房产,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因公司运营资金需求,预计今年出售该房产,市场最高出价70万。已计提折旧10万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20万(=100万-70万-10万),已完成过户和销售发票开具。请问除了销售发票外,公司还需要哪些材料证明这20万的亏损,留存备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请遵照执行。 如有疑义,建议携带相关材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我是汽车4S店,在代收代付客户贷款的业务中,贷款银行会给予4S店一定比例的服务费,4S店为了多获得贷款银行的服务费收入,会从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返给客户,但返给客户的这部分款项因为是支付给个人的,无法取得发票,请问该支出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有该业务的活动方案、有支出客户的资料可以跟收入的明细是能对应的)?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你好:我是一个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签订一个大包工程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款100万元,工程结算时,扣除了建筑公司使用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水电费5万元,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建筑公司95万元工程款,建筑公司开具95万元工程发票,税务人员检查认为5万元的水电费属于转售,需要缴纳税款,房地产公司认为属于甲供材,不应该缴税,请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司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从个人手中采购了一台设备,价值8000元,无法开具发票,该价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太仓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因存在光伏上网电费需要支付给该单位,请问该类单位是否可以开具或代开普通发票,用于相关结算。因供电侧系统无法使用结算票据结算,是否有其他方式解决?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6-10 至 2025-07-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6-10 至 2025-07-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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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6-10 至 2025-07-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