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3-21 至 2023-05-0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国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2. 我公司名下有购买汽车,也有租赁汽车的合同。公司有真实的加油费用,已取得合法加油发票并未订立相… 3. 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增值税发票票实不符?详细规定或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或解释的,急 4. 举例:我公司与客户签订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季度开票收款,请问申报房产税时,我司是按照权责…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 6. 因公出差,办理国外签证,签证中心不开发票,请问可以用“签证中心服务清单”做账吗?可税前列支吗… 7. 公司目前根据收入确认时点每月会暂估收入(已实现销售但是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会在下月或者… 8. 增值税发票抬头和税号里面有空格行不行 9. 鼓励增产增效的财政补贴(按开票销售收入金额给予4%奖励)需要交增值税吗? 10. 你好,我以个人名义在浙江税务app上开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因为是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所以开具的… 11. 我司经招标将食堂外包给深圳一家餐饮公司,深圳公司开具餐饮服务费发票给我公司(江西省),跨省开… 12. 新办理的个体工商户,已领取营业执照,还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吗?税务登记可以网上办理吗?需要… 13. 我方为房屋出租房,因业务需要提前与承租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租方一定的赔偿金,承租… 14. 您好,2022年和2023年1月我开茶叶发票自产自销都不需要交税,怎么2023年3月开票要我… **15. 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上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其中的项目名称(劳务*工程劳务)在自定义货物… 16. 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劳务服务的,开发票时,维修费下面是否同时可以开配件费用? 17. 对方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一直未支付,我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款项,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18. 四川成都个人劳务发票19800要征收多少个人所得税 19. 甲商业银行与乙商城签订联合开展“满88返30”业务营销活动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持有甲商业银行信… 20. 1、我单位员工从小超市购买办公用笔、A4纸、计算器等,超市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内容:办公用品,…**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国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由收款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购买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可将购买方名称填写在发票购买方栏目,并在备注栏填写付款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付款账号及金额)?比如商家网上销售价1000元净水器,顾客通过某电子支付服务商完成电子支付,其中顾客银行账户向商家开户银行账户支付950元,电子支付服务商直接向商家开户银行账户支付50元,即商家净水器销售额1000元=顾客支付950元+电子支付服务商支付50元。商家开具净水器销售发票时,发票含税金额1000元,购买方填写顾客名称,并在备注栏如实填写两个付款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付款账号及各自支付金额。(电子发票同步提供顾客和电子服务商)上述是否即可满足收款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原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问题所述购买货物其中的部分价款由电子支付服务商直接向商家支付,商家应就客户及电子支付服务商支付的款项分别开具发票。 若您有特殊情况,建议持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我公司名下有购买汽车,也有租赁汽车的合同。公司有真实的加油费用,已取得合法加油发票并未订立相应成品油买卖合同。该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针对实际的加油费用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增值税发票票实不符?详细规定或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或解释的,急?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举例:我公司与客户签订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季度开票收款,请问申报房产税时,我司是按照权责发生制金额申报还是按照开票金额(收款金额)申报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还多了公司公章还能使用吗?管理办法没限制说改几个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公出差,办理国外签证,签证中心不开发票,请问可以用“签证中心服务清单”做账吗?可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目前根据收入确认时点每月会暂估收入(已实现销售但是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会在下月或者后几个月内开票,该部分收入对应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在确认收入时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是否允许在实际开票时才进行申报(暂估时不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发票抬头和税号里面有空格行不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鼓励增产增效的财政补贴(按开票销售收入金额给予4%奖励)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你好,我以个人名义在浙江税务app上开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因为是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所以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已交增值税和城市建设费,发票转交给我所服务的公司以后,对方公司一定要按劳务费报酬再扣20%,请问是否有什么依据?有什么法律条款这么规定吗?我是否需要按劳务费报酬缴纳税费?请书面回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我司经招标将食堂外包给深圳一家餐饮公司,深圳公司开具餐饮服务费发票给我公司(江西省),跨省开具的餐饮服务费发票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是否需要到当地(江西省)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摘自发票管理办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12】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3、综上,企业取得的与收入有关的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新办理的个体工商户,已领取营业执照,还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吗?税务登记可以网上办理吗?需要发票的话,要办理申请开票业务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08】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规定:“……二、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因此,若您个体户开始生产经营,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可通过网上办理或前往主管税务大厅办理。网上办理路径:1.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实名注册,2.完成后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登陆-新办企业套餐模块进行填写提交,审核通过后即完成操作。如需申请发票票种的,可通过上述路径“新办企业套餐”内的“发票票种核定”模块一并提交申请。

我方为房屋出租房,因业务需要提前与承租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租方一定的赔偿金,承租方是否需要向我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给购买方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2022年和2023年1月我开茶叶发票自产自销都不需要交税,怎么2023年3月开票要我交税了呀?我问了周围的朋友都说不用交税啊?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自然人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需去税务大厅代开。

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上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其中的项目名称(劳务*工程劳务)在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的劳务中新增“工程劳务”后,对此“工程劳务”进行赋码,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应选择哪项进行编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8】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您所述的“工程劳务”具体业务内容,如果您是提供应税劳务,建议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结合税控设备开票软件查询相关税收分类编码进行加以判断,选择最相近的税收分类编码。

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劳务服务的,开发票时,维修费下面是否同时可以开配件费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对方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一直未支付,我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款项,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付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请问,此部分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四川成都个人劳务发票19800要征收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甲商业银行与乙商城签订联合开展“满88返30”业务营销活动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持有甲商业银行信用卡到乙商城购物的信用卡客户,凡购物消费满88元,甲商业银行通过乙商城返给信用卡客户30元。如客户丙购物100元,只需刷卡支付70元,返的30元由甲商业银行根据乙商城提供的刷卡购物流水及返现明细在活动结束后一次性转账付款给乙商城。请问:1.甲商业银行通过乙商城返给丙客户的30元,是否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甲凭活动方案、甲乙签订的“满88返30”活动合作协议、刷卡购物流水及返现明细和向乙商城转账支付返30的付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正确?3.因乙商城返30,属于乙为甲代收代付,不属于增值税征税项目,因此乙商城无需向甲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2】1.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购买货物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乙商城,乙商城应就客户及银行支付的款项分别开具发票。 若您有特殊情况,建议持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1、我单位员工从小超市购买办公用笔、A4纸、计算器等,超市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内容:办公用品,来财务报销,财务说是不合格的发票,请问此业务开票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如何开具?2、单位员工从超市购买办公用笔、A4纸、计算器、以及食堂用油、味精等,超市开票内容:办公用品,并附上收银小票,财务不给报销,请问此发票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规定: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3-21 至 2023-05-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3-21 至 2023-05-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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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3-21 至 2023-05-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