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2-06 至 2024-04-2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公司有一笔货款2021年已开专票给一家深圳公司,金额为465600元,一直没有收回这… 2. 买新车合同写的8万,商业险和强险自己另外购买的,但开票含税73900,请问一下这算是偷税漏税… 3. 我公司在南昌市设立了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电子税务局已经做了… 4. B建筑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和C建筑公司(联合体成员)共同组成联合体中标浙江某地港航施工项目,… 5. 我单位取得数电票,是电子发票,入账需要打印出来吗? 6.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 7. 支付永续债承销费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不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8. 2018年,从事投资的A公司以子公司A1、A2、A3对外投资设立了公司甲,主要资产管理、投资… 9. 我们是服务行业,客人在离店时没有要求开具发票,但是两三年以后要求补开发票,我们还能开具吗? 10. 我单位从境外购买服务,取得境外单位开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11. 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市场推广服务活动,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结算后公司与个人产生纠纷,经过法院调… 12.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我司没有经营范围也需要开票吗,如需开… 13. 您好,我公司2023年账面已经结账,在2月份收到2023年租赁发票,发票的开具日期是2024… 14. 本人在2023年度进行了网校的课程购买服务行为,因报销单位未确定,2024年确定后提出发票开… 15. 公司承租对方的仓库,租期3年,租金支付了1年,剩余2年现在不租了,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支付给… 16. 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100人民币,这部分津贴会… 17. 我公司在某工业企业内建设储能电站,在电价低谷时,将该工业企业的电充入储能电站,在电价尖峰时,… 18. 如题,一年了,催了好几次就是不开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不开票我公司该怎么办? 19.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 20. 2023年,我公司和A公司发生了业务,当时没有开票,现在A公司已经注销,我公司需要取得什么凭…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公司有一笔货款2021年已开专票给一家深圳公司,金额为465600元,一直没有收回这笔应收账款,现在这家公司已倒闭无法收回货款,经人民法院已判决由法库县公安局处理后续款项分配,公安局分配给我公司30万元整,现在公安局要求我公司还要开票给该公安局,理解对方需要合法票据入账,但我公司再开票属于重复开票,承担双重税负,该公安局要求我公司开票是否属于无理要求及虚开发票,我该怎么回复和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买新车合同写的8万,商业险和强险自己另外购买的,但开票含税73900,请问一下这算是偷税漏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3日第三次修订)规定:“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偷税行为可参看上述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若销售方是我省(不含厦门)纳税人,存在拒开发票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情形的,可致电0591-12366,通过“12366纳税服务APP-互动-违法举报-轻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或“福建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fujian.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涉税举报”模块提交您的诉求。
我公司在南昌市设立了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电子税务局已经做了增值税税种认定)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营业执照虽有销售的业务,但该分公司未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未开具发票,未收款,资金账户仅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公积金等,请问:该分公司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B建筑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和C建筑公司(联合体成员)共同组成联合体中标浙江某地港航施工项目,B建筑公司承担70%的工程业务,C建筑公司承担30%的工程业务,发包人A公司与B、C公司共同签订施工合同。A要求由C公司全额开具工程款发票给A,B再开具对应工程款发票给C,资金流向也是A支付全额款项给C,C再支付对应部分款项给B。请问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单位取得数电票,是电子发票,入账需要打印出来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7】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电子件。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有这个规定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支付永续债承销费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不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8年,从事投资的A公司以子公司A1、A2、A3对外投资设立了公司甲,主要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房屋租赁等项目。2019年,B公司与A及其子公司A1、A2、A3达成了合作,共同参与经营,由A2(实际未出资)将其股权转让给B公司,由B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40%),并向甲公司无偿借款28000余万元。同时,合作协议约定:如2023年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条件下,B公司可以选择退出并由A2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按固定利率支付股权投资收益和债权资金占用费,A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甲公司未完成经营目标,B公司按约定要求A2公司收购股权和债权并支付收益或债权资金占用费。经双方协商,由A公司履行收购义务:(1)收购其股权2000万元并支付固定利率的收益470余万元;(2)收购其债权28000余万元并支付固定利率的投资资金占用费5100余万元。问:1、B公司上述股权转让收益应当属于何种收入性质?2、B公司上述债权转让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属于何种收入性质?3、B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及税金或附加,如何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4、B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们是服务行业,客人在离店时没有要求开具发票,但是两三年以后要求补开发票,我们还能开具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单位从境外购买服务,取得境外单位开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境外的发票,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不能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则不可税前扣除。
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市场推广服务活动,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结算后公司与个人产生纠纷,经过法院调解以后,判定按照合同执行结算,结算金额付给对方后,个人是否要开票给公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我司没有经营范围也需要开票吗,如需开票按照什么项目开票。备注:请勿通过电话回复,请给出实质性答复,网上各种法规文件、解读都有?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您好,我公司2023年账面已经结账,在2月份收到2023年租赁发票,发票的开具日期是2024年2月,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减,在2024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吗?如果可以应该在申报表哪里填列,需要相关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公司该笔租赁费支出属于2023年度支出,且在汇算清缴前已取得发票,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人在2023年度进行了网校的课程购买服务行为,因报销单位未确定,2024年确定后提出发票开具要求被拒绝,请问商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公司承租对方的仓库,租期3年,租金支付了1年,剩余2年现在不租了,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支付给承租方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即15万元,这个违约金需要出租方开具发票吗?还是不要发票,只要收款收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0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承租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出租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应计入销售额。出租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100人民币,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0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通过厦门税务官网“首页-政策法规库”,录入年度及文号可查阅此文件内容)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在某工业企业内建设储能电站,在电价低谷时,将该工业企业的电充入储能电站,在电价尖峰时,将储能电站的电再供工业企业使用,以此来赚取差价。充的电为我公司成本,放的电为我公司收入,充放电均与该工业企业结算。为了方便结算,我公司与该工业企业签订合同约定,采取差额法进行开票结算。请问印花税是直接按差额计算缴税,还是按充、放电总额计算缴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如题,一年了,催了好几次就是不开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不开票我公司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可向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1.这个减除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有要求必须取得的发票商品服务名称得是什么嘛?广告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费、广告代理服务广告代理发布费、广告服务广告发布费这三种都算是广告发布费的发票吗?2.就是这个计费销售额有要求取得的收入项目和支付给广告商的项目得是对应的吗?比如取得广告收入的是A项目,支付给广告商的是B项目,这两没啥关系。这种申报文建费的时候,能减除B项目的广告费吗?3.如果2月支付给广告商B项目含税10万广告费,3月开通文建费税种,4月取得含税30万A项目的广告收入,那4月申报的时候按30还是20万申报呀?取得了B项目的扣除凭证,那是只能等以后有B项目收入的时候才能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2-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 二、申报事项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2023年,我公司和A公司发生了业务,当时没有开票,现在A公司已经注销,我公司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2-06 至 2024-04-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2-06 至 2024-04-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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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2-06 至 2024-04-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