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3-23 至 2025-06-0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11日发布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其中第四点“其他栏次… 2. 蓝佰公司以省属国企XX建工集团名义投标并命中甲项目。蓝佰公司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向X… 3. 公司甲与客户有限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用我们公司甲的技术,给客户开发设备,最… 4. 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如销售新饰品10000元,顾客以旧黄金饰品抵价4000元,… 5. 健身房私下收钱办理健身卡,不开发票属于偷漏税行为吗?? 6. 个人(张三)收购李四的车辆(未办理过户)后,张三将该车辆出售给报废车公司,报废车公司将收购款… 7. 公司打算开展电商平台业务,会引入银行的综合积分与平台上的商户进行结算(类似银联商务、微信立减… 8. 请问:同一法人名下的公司桔多多公司和金瀛花公司,经营货物相同。货物是花花省独有,因此,桔多多… 9. 非本公司员工甲,拿发票到本公司报销,但该业务的确是真实的,是为本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请问… 10. 2024年企业暂估成本,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2025年7月收到了发票,那么是… 11. 企业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了FDA,由企业账户转账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账户。国… 12. 1、贷款利息全额据实扣除问题:我公司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由省公投公… 13. 我司房产税有从租和从价申报,想咨询下从租申报问题。出租比较多,比如一次性开票了往后两年的房租… 14. 公司是物业公司,在超市购买了食品,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5. 中央空调维修增值税是按建筑服务9%还是按修理13%开票并纳税? 16. 我司有一项业务,需要委托个人或者公司进行剧本的创作,且在合同中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我方,则… 17. 这是人人乐供货商管理系统结算单模块中的情形,上图反映出人人乐尚欠供货商宁柏丰源公司货款709… 18. 办理2024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提示“年度汇算时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 19. 我司是生产型企业,后期可能涉及向海外出售生产自产产品设备的配件的情况,想了解下这种业务是否符… 20. 二十一、永辉超市对供货商汇成公司结算时扣下的“送货违约金”开具了自制打印的收据给供货商,这是…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11日发布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其中第四点“其他栏次填开要求”就对此作了解释:“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此信息是否是真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蓝佰公司以省属国企XX建工集团名义投标并命中甲项目。蓝佰公司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向XX建工集团提报资金支付计划,XX建工集团在审核通过后将该笔款项拨付至与其合作的XJWL劳务公司(XJWL劳务公司向XX建工集团开具发票);但实际发放方则是AH省的一家人力公司。问题:蓝佰公司、XX建工集团、XJWL劳务公司、AH省的人力公司这四家企业分别进行怎样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司甲与客户有限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用我们公司甲的技术,给客户开发设备,最终交付:完整技术报告、研发出的设备、使用说明书。研发过程中,涉及到的硬件由受托方甲方负责采购、支付,接受硬件发票,全部硬件成本占合同金额的约30%-40%。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甲给客户乙“全部”开具6%研发服务,不开具13%设备可以吗?盼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如销售新饰品10000元,顾客以旧黄金饰品抵价4000元,公司实际收取顾客6000元。(1994)财税字第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四项:“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问题:我司向顾客如何开具发票,是开具6000元发票(税额690.27元),还是通过差额开票功能开具10000元的发票(税额690.27元)?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规定: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健身房私下收钱办理健身卡,不开发票属于偷漏税行为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个人(张三)收购李四的车辆(未办理过户)后,张三将该车辆出售给报废车公司,报废车公司将收购款支付给张三,张三同意报废车公司为其反向开票以及代办税费。个人(张三)满足2024年第5号第一条“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条件;报废车公司满足2024年第5号公告“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条件并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请问在其他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报废车公司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向出售者(张三)反向开票?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公司打算开展电商平台业务,会引入银行的综合积分与平台上的商户进行结算(类似银联商务、微信立减金)。公司应如何与银行开具发票?可否同银联商务一样发票金额包括综合积分对应的金额和平台服务费金额。纳税申报如何填报(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请问:同一法人名下的公司桔多多公司和金瀛花公司,经营货物相同。货物是花花省独有,因此,桔多多公司和金瀛花公司的货物都是从花花省的生产厂家宜享花公司或广货云公司或信用飞公司等下单并直接销售(并不拉回桔多多公司金瀛花公司,而是直接从宜享花公司或广货云公司或信用飞公司直接倒手卖掉)。现在有一既定事实:桔多多公司的货卖给客户了,但是销售让客户把钱付到了金瀛花公司,并且金瀛花公司给开了票。现在财务发现这个流向不对,跟客户沟通,红冲金瀛花公司发票,发的桔多多公司的货,现在把货款给桔多多公司,桔多多公司开具发票,客户不同意。那现在金瀛花公司和桔多多公司可以就这一单补签合同吗?把这单桔多多公司的货卖给给金瀛花公司。这样合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非本公司员工甲,拿发票到本公司报销,但该业务的确是真实的,是为本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请问甲可以报销该费用吗?如果可以报销,是否需要年度汇算清缴调增企业所得税?谢谢备注:除了管理咨询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进差旅费吗?请正面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2024年企业暂估成本,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2025年7月收到了发票,那么是做2024年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还是该发票做为2025年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减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了FDA,由企业账户转账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账户。国内地方税务局查到这笔转账没有发票,要求企业源泉扣缴,以特许权使用费名义追缴。根据国税函〔2009〕507号通知,请问美国FDA认证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涉及具体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1、贷款利息全额据实扣除问题:我公司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由省公投公司(省级平台公司)向国开行贷款后再转贷给市级平台公司,最终项目单位与市级平台公司签订资金转贷协议,贷款利率4%。利息票据由市级平台公司出具。因是转贷协议,国开行不能直接对项目单位开具利息发票,只能开具给省级平台公司。无利息发票,请问贷款利息能否据实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我单位没有取得利息发票不是”应当取得但未取得“,而是无法取得,根据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没有取得利息发票,但是是实际发生的,应将贷款利息全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据实扣除。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全额列支问题,根据《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文件,申请债券资金的项目收益要覆盖项目的本息,因此,需要用棚改项目收益偿还项目本息,所以是需要项目单位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认为债券资金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全额列入成本,不应抠出在外。该文件虽然不是税务局文件但是项目单位已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可以全额列入成本,因为根据该文件规定,是需要企业偿还的债务,并非白给企业的。因此,项目单位认为应该全额列入成本,不应扣除在外。请总局给予详细解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09】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我司房产税有从租和从价申报,想咨询下从租申报问题。出租比较多,比如一次性开票了往后两年的房租,那么想问下从租房产税是必须要一次性按开票申报掉?还是说可以按照权责属期一期一期申报。目前我司按照权责属期一期一期申报有没错误,是否需要更正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公司是物业公司,在超市购买了食品,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建议您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判断。
中央空调维修增值税是按建筑服务9%还是按修理13%开票并纳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对中央空调等已经形成建筑物的构筑物进行的维修应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如该空调没有构成建筑物的构筑物,对其进行的修理业务应按照“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安装运行后的空调进行的维护保养业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司有一项业务,需要委托个人或者公司进行剧本的创作,且在合同中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我方,则本业务对方应该开具什么类目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这是人人乐供货商管理系统结算单模块中的情形,上图反映出人人乐尚欠供货商宁柏丰源公司货款70987.72元;另因人人乐采购通过线下自采从供货商宁柏丰源公司处拿货2万余元(此处未走人人乐泰斯玛供货商管理系统,但供货商宁柏丰源公司已向人人乐本地各店开具了对应发票),由此人人乐共欠供货商宁柏丰源公司款项9万多元。就目前人人乐情形而言,仍无兑付货款的迹象。A)供货商宁柏丰源公司若从账面上对此货款做损失处理,应做哪些税务事项工作?B)假如供货商宁柏丰源公司做损失处理后,人人乐良心发现,兑付了此货款,供货商宁柏丰源公司后续的涉税事项工作有哪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办理2024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提示“年度汇算时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入少于代开发票总金额”,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27】可在个税APP首页下方“办&查”—发票管理栏次下“我的票夹”—在“我销售的”中右侧筛选条件,开票日期选择“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查询您的代开发票,并核对代开发票信息,如对代开信息有疑问可联系受票方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确实未取得相关收入,可对发票进行冲红或作废处理;如已取得相关收入但支付方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请通过自增收入的方式将收入部分汇总进综合所得汇算收入内,再进行退税申请。
我司是生产型企业,后期可能涉及向海外出售生产自产产品设备的配件的情况,想了解下这种业务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免抵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以上是生产出口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请您结合自身情况核实。
二十一、永辉超市对供货商汇成公司结算时扣下的“送货违约金”开具了自制打印的收据给供货商,这是否合规?如不合规,永辉超市是否应承担拒不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永辉为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并非是增值税里规定的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等价外费用,不需交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2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您的叙述,暂无法明确具体业务情形。如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3-23 至 2025-06-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3-23 至 2025-06-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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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3-23 至 2025-06-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