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8 至 2019-11-14,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出售普通自住商品房,买卖双方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多少,计税基础怎么计算? 2. 请问保险公司奖励代理制业务人员旅游方案,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3. 公司进行三供一业改造,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形成的资产无偿划转给电力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4. 请问,客户支付货款使用承兑汇票,并自行承担贴息费用,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承兑汇… 5.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工程或服务项目人工费发票要适用优惠税率3%的前提是该业务内容为“建筑服务”项… 6. 我公司为供应链服务企业,在销售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应按… 7. 企业为民办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的征收办法,税率3%,是否能享受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 9. 您好,我公司为外资企业,股东为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因公司机构改革设置,拟进行股权转让至另一家… 10. 二手房交易时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房产住宅、土地商业),税费怎么计算? 11.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房地产施工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 12. 2017年11月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2017年至2020年),2018年因政策性搬… 13. 我公司购进砂石后进行加工打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14. 企业购买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要缴纳那些税费 15. 个体户购时砂石打碎加工后再销售,能享受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吗 16. 你好,房开企业无偿移交配套建房如何计算税费,目前贵阳市有哪些明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 17. 请问,客户购买了商品之后发生销售退回,产生的退税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 18. 我方是销售方,于2019年1月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设计费),但购买方一直未付款。最近再次催收… 19. 1、活动策划类的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活动策划的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活动现场布置、主持… 20. 请问,一个企业,其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玻璃幕墙、不锈钢制品的生产、焊接、销售、…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出售普通自住商品房,买卖双方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多少,计税基础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个人出售其购买的住房涉及以下税收: 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出售房产(房产来源包括购入和受赠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注: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下,涉及到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的,也需要相关费用满足真实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条件方能采用此计算方法);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 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注:转让时,“唯一”状态应相应保持5年或以上),产权人需要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唯一家庭生活用房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或者外籍人员,在当事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还需要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由购买方缴纳。 一、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我市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认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做确认(该项认定工作,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收纳税人的二手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时办理)。 二、个人购买的二手房,凡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按3%征收契税。

请问保险公司奖励代理制业务人员旅游方案,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进行三供一业改造,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形成的资产无偿划转给电力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资产无偿划转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请问,客户支付货款使用承兑汇票,并自行承担贴息费用,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承兑汇票贴息属于我们收取的价外费用吗?税率应该是13%还是6%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如有疑问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工程或服务项目人工费发票要适用优惠税率3%的前提是该业务内容为“建筑服务”项目才可以,对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 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公司为供应链服务企业,在销售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应按哪个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进行判断。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企业为民办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的征收办法,税率3%,是否能享受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每月每人减免增值税750元的优惠政策?谢谢回答!?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按照原合同重新发货,可以按照原税率开蓝字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发票税率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实进行开具,若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应当开具16%税率的发票,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后,应当开具13%税率的发票。

您好,我公司为外资企业,股东为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因公司机构改革设置,拟进行股权转让至另一家香港注册公司,请问,是否我公司会涉及到相关税费交纳,我公司股东将交纳哪些相关税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暂不清楚您公司是上市公司等其他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二手房交易时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房产住宅、土地商业),税费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买方: 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卖方: 增值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销售不动产、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三)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第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公式。(一)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三)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一)、(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规定,减免税管理。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房地产施工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污染(如粉尘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规定,申报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建筑施工企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是建筑施工企业,那么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017年11月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2017年至2020年),2018年因政策性搬迁取得政府补偿收入(当年完成搬迁),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未达总收入60%以上,请问搬迁当年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总收入”是否包括上述政府补偿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二、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我公司购进砂石后进行加工打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项规定: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以上仅供参考

企业购买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要缴纳那些税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企业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 有适用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优惠政策执行。

个体户购时砂石打碎加工后再销售,能享受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项规定: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以上仅供参考

你好,房开企业无偿移交配套建房如何计算税费,目前贵阳市有哪些明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无法判断您问题中的“配套建房”是什么?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持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和指引。先提供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供您参阅: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客户购买了商品之后发生销售退回,产生的退税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关于退税期限的限制?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方是销售方,于2019年1月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设计费),但购买方一直未付款。最近再次催收的时候,对方告知我方他们的购买方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了,目前该项目需要财评后才能结算设计费,购买方要求我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方可否根据购买方出具的盖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说明》来开具销项负数发票进行冲红,然后再重新开出正数发票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以上仅供参考

1、活动策划类的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活动策划的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活动现场布置、主持人及表演人员、工作人员、话筒音响设备的提供、摄影摄像等;2、网络推广服务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稿件的撰写、在网络平台发布等?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请问,一个企业,其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玻璃幕墙、不锈钢制品的生产、焊接、销售、安装。1、那么在承揽大理石路面铺贴的工程的时候,是否也要按照材料费和人工费分税率核算?我们认为,该项业务属于包工包料的施工工程,但是税管部门认为我们是生产企业,所以必须要分税率,其依据的文件是:2017年11号公告第一条,但我们并不是大理石的生产企业,这个依据是否成立?2、同样,另一笔业务:铝合金幕墙铺装,甲方给我们也是包工包料。我公司向幕墙厂家按照规格订货,只是在墙上打几个孔固定后安装施工。这也要求我们必须是安装和生产销售分开。可是我们并没有生产幕墙,只是采购回来安装上去,为什么要分开税率开发票,为什么不能像施工企业那样按照包工包料全额开具施工发票?税局这样的开票要求,参考2017.11公告成立么?是否我公司修改经营范围为:建筑施工,就一切ok了?税法可以这么随意的么?国家税法应该是平衡各行业的税负,但是现在这个做法明显的有失偏颇。如果我理解错误,请专家给个详尽的能让人信服的解释?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存在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不存在以上情况,属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属于一项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8 至 2019-11-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8 至 2019-11-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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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8 至 2019-11-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