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与国际税收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28 至 2019-11-19,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委托国外的大学在其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宣传推广我们的产品。其实就是和其合作举办这个研讨会… 2. 境内企业向境外新加波的一家公司支付顾问费,该新加坡公司会指派一名外籍人员(新加坡人)到境内公… 3. 您好!请问:支付境外客户的返利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如果要具体依据哪条法规?20… 4. 总局2016年69号公告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 5. 问:境外注册的公司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后被认定成中国居民企业,此情况下,原先该公司在… 6.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成居民企业后,在所得税上按照中国的居民企业管理,那在增值税上该公司… 7. 我司的高管,外籍人士,请问该员工在境外体检的费用以及因公需要出差国外,需要打黄热病疫苗的费用… 8.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9. 中国境内A公司支付给境外B公司的A公司官网网站设计服务费,该设计服务费完全发生在境外,A公需… 10. 您好!请问:支付境外公司的佣金或返利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 11. 我公司准备参加世界药品博览会,举办地点:泰国,现准备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在泰国举办的药品博览… 12. 我公司准备在控股一家公司,在境外找了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调,我公司支付尽调费用是否需要代… 13. 海外总部统一购买支付第三方数字链路服务费用,数字链路用于德国、英国、美国和苏州工厂之间电话交… 14. 尊敬的答疑老师:您好!咨询个问题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范围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 15. 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咨询业务,请问需要代缴哪些税,怎么办理缴税? 16. 我公司为在四川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中一股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持有我4%的股份。该公司主要… 17. 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某地为另一境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18. 请问,我司是苏州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向境外母公司(100%股权)分配部分利润,具体怎么操作,需… 19. 公司如果在境外加工厂进行MASK光罩的加工(属于研发范畴的首次流片阶段,用来验证和优化设计)… 20. 2019.6.27日的留言有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会回复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委托国外的大学在其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宣传推广我们的产品。其实就是和其合作举办这个研讨会,我们这边出一点费用,然后这个大学在这个研讨会上宣传推广我们的教材和产品,我们支付给这个大学委托服务费,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企业向境外新加波的一家公司支付顾问费,该新加坡公司会指派一名外籍人员(新加坡人)到境内公司服务,境内公司支付该顾问费时需代扣代缴哪些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因暂不清楚境外公司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及双方合同签订的具体内容等其他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请问:支付境外客户的返利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如果要具体依据哪条法规?2019年10月23日网上留言回复:为提供准确答复,请您补充信息:1、该笔佣金是支付给境外个人还是境外企业?2、佣金对应的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3、具体是因为什么业务返利?该笔业务是销售产品给境外客户-企业,达到一定业务量后会返利给客户,相当于是有折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总局2016年69号公告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司拟从事长租公寓业务,请问需满足哪些条件才能适用该政策条款?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若你司从事的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境外注册的公司由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后被认定成中国居民企业,此情况下,原先该公司在境外向境外公司借款后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若贷款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的,则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成居民企业后,在所得税上按照中国的居民企业管理,那在增值税上该公司属于境内公司还是境外公司?换句话说,所得税上被认定成居民企业后,原先属于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的贷款服务不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同样的业务被认定成居民企业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的高管,外籍人士,请问该员工在境外体检的费用以及因公需要出差国外,需要打黄热病疫苗的费用能否报销入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你司高管的体检费用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高管因公出差境外,需要打黄热疫苗的费用,若确实为与公司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问下:1、与境外投资者的留权收益是负数有影响吗?2、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怎么理解,能举例说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1、根据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满足“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此必须是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2、根据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对于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作为排除事项,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中国境内A公司支付给境外B公司的A公司官网网站设计服务费,该设计服务费完全发生在境外,A公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境外向境内提供设计服务,若属于十三条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不需要代扣,否则需要按照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应代扣附加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若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劳,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您好!请问:支付境外公司的佣金或返利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如果上述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我公司准备参加世界药品博览会,举办地点:泰国,现准备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在泰国举办的药品博览会。请问老师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我公司在支付这笔展会费用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所得税及增值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准备在控股一家公司,在境外找了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调,我公司支付尽调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有疑问
海外总部统一购买支付第三方数字链路服务费用,数字链路用于德国、英国、美国和苏州工厂之间电话交流,数据访问、共享。总部现在按各单位使用的费用分摊给给使用单位。中国苏州如果要支付这笔费用,要代扣代缴何种税?这个会属于特许权的范围吗?我们仅仅是在第三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中共享交流?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纳税人在境外向境内提供软件服务或销售无形产使用权需要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增 值税时需要同时代扣附加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若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境外企业向境内收取特许权使用权则需要按照源泉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 软件的费用无法直接从字面判断属于劳务费(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分局。
尊敬的答疑老师:您好!咨询个问题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范围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4、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二、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项目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以上备案规定中(一)的1提到保险服务无需备案规定(二)中5也提到保费,保险金。这个不理解,对外支付分出保费(就是购置境外保险支付的保费)到底备案与否?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文件已明确“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咨询业务,请问需要代缴哪些税,怎么办理缴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第四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规定,对浙江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我公司为在四川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中一股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持有我4%的股份。该公司主要股东为美籍自然人,主要在美国居住工作。该自然人也持有我公司17%的股权。近期,该美国公司拟转让其持有我公司的全部4%股权给中国其他公司。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第五款,持有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请问,如何理解该条款,上述美国公司转让我司的4%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征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见附件1); (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人可不再重复报送。其中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备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备案人;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备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五、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备案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全部备案资料以及处理意见层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发现此种股权转让情形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包括转让方把股权由应征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到不征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应不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一)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见附件2)。
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某地为另一境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税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请问,我司是苏州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向境外母公司(100%股权)分配部分利润,具体怎么操作,需要哪些资料?急,盼电话回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应提供资料 法定源泉扣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以及其他协定资料,详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七、第八条。(首次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提供);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税务备案需报送: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注: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非居民套餐中操作。若您操作时遇到问题,请拨打12366咨询。
公司如果在境外加工厂进行MASK光罩的加工(属于研发范畴的首次流片阶段,用来验证和优化设计),费用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也不会发生进口报关。付汇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税费?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综上所述,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19.6.27日的留言有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会回复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28 至 2019-11-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28 至 2019-11-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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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28 至 2019-11-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