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8-12-21 至 2021-10-23,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咨询认缴制下股权0元转让缴纳印花税吗?有的人说不管是认缴还是实缴都按转让份额缴纳印花税,这样… 2. 您好,我司已在工商处做了公司名称变更、企业类型变更、出资成员变更、改制变更,请问税务这里做变… 3. 税务报道能不能在网上进行报道 4. 公司名称变更后需要做哪些税务登记变更 5. 请问关于去产能调结构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季节性停产停业是否属于此范围 6. 新办个人企业需要办理哪些税务登记? 7. 请问股份公司变更股权是否到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工商局只做章程备案就可以,税务局这边税务登记证… 8. 浙江省税务局:我公司有个全资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现需对该公司吸收合并,税务上属于特殊重组事… 9. 我的企业在注销环节时,税务机关发现我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税务机关对我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 10. 某民政福利企业在外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外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也未在生产经营地税务机… 11. 有关于2021年城镇居民医保,父母网上代缴后,我这里微信支付宝显示未参保,这个咋办,去税务局… 12. 网上办税都有哪些业务 13. 《非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出具正规票据?》http://12366.chinatax.gov.cn… 14. 2021年8月6日留言《非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出具正规票据?》http://12366.chin… 15. 为什么总局的uKEY软件总是提示病毒?然后百旺或航天的宣传广告上还宣传自己的盘没有病毒?这是… 16. 您好,想问一下,我们公司租了间房子,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到行政单位开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 17. 我和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每月支付我工资,公司地址在广州,在广州给我报工资收入的税,但我在外地… 18. 根据规定,货物期货在实务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那不进行实物交割,只买卖货物期货合约取得的平仓收… 19. 请问我公司纳税评级起评分为90分,如何能提升到100分起评分? 20. 最近纳税信用等级修复政策出台,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是A级,其法…

二、官方答复汇编

咨询认缴制下股权0元转让缴纳印花税吗?有的人说不管是认缴还是实缴都按转让份额缴纳印花税,这样对吗?注册资本是在实缴时缴纳印花税,为啥转让股份在认缴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2-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您好,我司已在工商处做了公司名称变更、企业类型变更、出资成员变更、改制变更,请问税务这里做变更的话需要什么材料?还有金税盘名称做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一、“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二、“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办理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若你司仅涉及以上第一条规定的信息变更,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您无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 三、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了升级,进一步完善了税控设备远程变更功能。从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进行税控设备信息远程变更发行,不需携带税控设备前往税务机关。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远程获取变更信息,支持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等信息的网上变更。

税务报道能不能在网上进行报道?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携带资料到大厅办理,资料如下:1、《税务登记表》(2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公司名称变更后需要做哪些税务登记变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 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报送资料】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请问关于去产能调结构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季节性停产停业是否属于此范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第一条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条规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新办个人企业需要办理哪些税务登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28号)、《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请问股份公司变更股权是否到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工商局只做章程备案就可以,税务局这边税务登记证要变更吗?总的注册资本没有变化。只是股东从5家变更为4家,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要去税务局做税务登记证变更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因此,公司股东变动,需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浙江省税务局:我公司有个全资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现需对该公司吸收合并,税务上属于特殊重组事项,该公司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延续到吸收方,问下在该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清税的时候还需要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3-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税务注销清税必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我的企业在注销环节时,税务机关发现我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税务机关对我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假设为3天)。我承认无法补全账簿,是否可以主动在税务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当天就缴纳罚款?还是必须等到3天后才能缴纳罚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2-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具体操作及罚款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某民政福利企业在外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外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也未在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办理了民政福利退税手续,请问是否如法?在外地生产经营的业务是否能回本地享受民政福利退税待遇?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符合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于每月征期后5日内申请退税。

有关于2021年城镇居民医保,父母网上代缴后,我这里微信支付宝显示未参保,这个咋办,去税务局问了,人家电脑上能查到我信息,那我现在怎么刷医保(手机医保二维码无法使用显示没参保,也无法查询参保状况,余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三、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税费统征统管。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辅导,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缴费服务。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根据您的问题描述,若您已缴费且无法使用医保卡问题,建议您拨打社保热线12333或联系当地社保局咨询。

网上办税都有哪些业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由于篇幅有限,“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栏目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通知》文章附件中查询,具体网址为:。

《非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出具正规票据?》http://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986d1c58faa45d689707edfab1d0993的答复内容为:“……第三,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时应当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等类型的相关专用票据,该票据属于财政票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相关手续及票据事宜,详情请您直接拨打当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确认人民法院诉讼费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本人咨询的问题是:“这42523元不是营业收入,不需要交税,原来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使用正规收据(由税务局监制,是不需要交税的),现在正规收据取消了,请问A公司应该如何向B公司出具正规票据?”这和法院没有关系,不涉及诉讼费的问题。请重新答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关于“42523元(其中诉讼费4023元、律师费36000、差旅费2500元)”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则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反之,如果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没有形成,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现在没有税务收据了。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等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1年8月6日留言《非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出具正规票据?》http://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986d1c58faa45d689707edfab1d0993不知为何一直未回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0】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时应当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等类型的相关专用票据,该票据属于财政票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相关手续及票据事宜,详情请您直接拨打当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确认人民法院诉讼费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为什么总局的uKEY软件总是提示病毒?然后百旺或航天的宣传广告上还宣传自己的盘没有病毒?这是为什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UKey技术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1号)规定,《税务UKey技术规范》明确了税务UKey设计生产硬件、软件技术要求,以及硬件驱动函数库、出厂固件、数据格式等内容,各市场主体研制生产税务UKey应依据该规范执行。相关技术资料可通过电子邮箱(@chinatax.gov.cn)获得。 综上所述,税务UKey的技术规范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请企业放心使用。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想问一下,我们公司租了间房子,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到行政单位开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现项目为房租,这个作为企业来说,到底可以入账吗?合规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如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同时,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和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每月支付我工资,公司地址在广州,在广州给我报工资收入的税,但我在外地有50万收入,在外地税务局交税,按照经营收益核定征收纳税,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4】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提供问题所述“外地收入”的收入来源),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根据规定,货物期货在实务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那不进行实物交割,只买卖货物期货合约取得的平仓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21】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不进行实物交割,只买卖货物期货合约取得的平仓收益时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请问我公司纳税评级起评分为90分,如何能提升到100分起评分?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三条规定: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最近纳税信用等级修复政策出台,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是A级,其法人又单独注册了一家个体户,如果该个体户被列为非正常户,一般纳税人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会被直接判定这D级吗?如果会,会对一般纳税人造成哪些影响?如何修复?还是一般纳税人不会受到的影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下列文件规定,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可在规定期限按下述文件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 第二条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8-12-21 至 2021-10-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8-12-21 至 2021-10-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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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8-12-21 至 2021-10-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