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8-07-30 至 2021-01-25,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吗? 2.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报税联盖了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能用吗,是不是要退回去重新开具? 3. 老师你好,17年6月发生对公业务的会务费用,2018年12月26号才收到发票,可以入2018… 4. 税总发[2018]68号规定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那么… 5. 个人可以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手续 6. 您好,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国税2016年23号公告(2016年4月19日发布)提到提供… 7. 一级残疾人居民医保应免缴250元,可在手机上微信公众号郑州税务上已缴费应如何申请退费? 8. 我于19年12月13日21点在微信公众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系统显示订单作废,但是银… 9. 1.https://zrr.xm-l-tax.gov.cn自然人涉税服务网近期无法登陆是什么… **10. 1、子女数量有无限制,若三个子女,那么每个月最高可享受1000*3?2、继续教育中有两类:学… 11. 1.个人受伤治疗的费用能不能享受大病医疗扣除?2.关于限额8万的问题,如果家里夫妻均生病了,… 12. 1、房贷利息扣除:怎么算首套房。我之前在郑州买过房,不过已经卖了,也还清了;今年在广州买了一… 13. 企业公共邮箱开通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14. 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吗? 15. 目前企业中股权转让的不少,2014年3月份注册资金认缴制以来,很多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就进行股权… 16. 我单位为购物中心,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有2种,一种是按照营业额提成,另一… 17. (技术合同)印花税中,技术合同是如何判定的?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合同肯定是,那其他没有科技局认定… 18. 您好,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股东组成,认缴出资未实缴。现在其中一个自然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 19. 你好,因为印花税几个同事有争议,我想问一下现在印花税是直接进税金及附加吗?用不用计提,进不进… 20. 签订的节目制作、灯光制作、音响制作、舞美制作、视频制作、节目剪辑等,这类似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
二、官方答复汇编
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报税联盖了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能用吗,是不是要退回去重新开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28】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该发票不能使用。
老师你好,17年6月发生对公业务的会务费用,2018年12月26号才收到发票,可以入2018年12月的账么?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28】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您单位17年6月发生对公业务的会务费用,2018年12月26号才收到发票,需要调整申报17年的所得税年报。
税总发[2018]68号规定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那么从2019年开始是不是领用的旧版监制章的发票就不能用了,目前我们地方税务局还未接到更换的通知,是否有明确的时间启用新版监制章的发票?2019开具的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是否还能接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 (十一)发票、税收票证管理。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各省税务机关应对现有存量发票、税收票证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的存量调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税收票证的,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 因此,2019年起,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再使用。
个人可以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1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您好,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国税2016年23号公告(2016年4月19日发布)提到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地址,并未说明无备注相关信息的后果。在国税公告2016年70号中(2016年11月10日发布),明确了若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明细,不得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在这两个公告之间发生的开票行为,既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11月1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服务类发票,若备注栏未按照要求书写,是否可以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
【答复单位:北京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07-30】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2016年5月1日之后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备注栏没有按照规定注明项目名称的,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凭证。
一级残疾人居民医保应免缴250元,可在手机上微信公众号郑州税务上已缴费应如何申请退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 (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社保退付流程目前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请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以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答复为准。
我于19年12月13日21点在微信公众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系统显示订单作废,但是银行已扣除费用250元,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目前税务机关仅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如您遇到税务机关因征缴过程产生的问题确需退费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并按规定退费流程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制定征缴计划等造成多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并按规定退费流程办理。社保退付流程目前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请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以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社保部门答复为准。
1.https://zrr.xm-l-tax.gov.cn自然人涉税服务网近期无法登陆是什么原因?2.我在6月初通过自然人涉税服务网办理个人缴交社保。在6月12日收到银行短信提示社保代扣支出320元(只缴纳医保,没缴纳养老等保险),但是在厦门税务局网站查询社保缴交情况,6月份和7月份的社保缴纳情况均为"未缴费",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1、经测试,自然人涉税服务网可正常使用。2、独立个人应于办理参保的当月月底前到银行办理委托代扣。参保的当月不扣款,参保次月扣2个月费用(参保当月及次月),以后按月扣费。扣费时间:每月4日—25日。因此,您上月办理的独立个人参保,会于本月4日-25日期间扣2个月费用(参保当月及次月)。您6月12日收到银行短信提示社保代扣支出320元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320元。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19年6月4日至6月25日。
1、子女数量有无限制,若三个子女,那么每个月最高可享受10003?2、继续教育中有两类:学历学位教育和职业资格教育能否同时享受优惠?如1-6月,享受6400的学习学位教育,在7月再次享受3600的定额扣除3、继续教育中的职业资格教育3600的定额扣除,可以在每个月申请吗?4、大病医疗中最高80000的定额扣除,可以在每个月申请吗?5、如果[年度定额扣除]每个月申请,按现有体系,年末申请的话可以更好地享受税收福利?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1.子女数量未有限制。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可以同时享受。 3.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年度内一次扣除3600元。 4.大病医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5.在一个年度内扣除或者年度汇算清缴扣除都可以享受政策。
1.个人受伤治疗的费用能不能享受大病医疗扣除?2.关于限额8万的问题,如果家里夫妻均生病了,一个个人部分5万,一个个人部分4.5万;按规定一个扣除额3.5万,一个扣除额3万,如果都在一个人扣除(比如丈夫),扣除额能否累加到16万?还是丈夫只能扣8万,剩下的0.5万不得扣除?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2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和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如您受伤治疗发生的费用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可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扣除。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1、房贷利息扣除:怎么算首套房。我之前在郑州买过房,不过已经卖了,也还清了;今年在广州买了一套房,用了商业贷款,目前没有其他房子,这个算首套吗,可以申请吗?2、赡养老人扣除:我的父母没有60岁,但是我老婆的父母,也就是我的岳父岳母已经都超过60岁了,请问我可以申请吗?3、继续教育:我的学历继续教育是两年前结束的,也就是拿到学位证的;我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今年拿到的;这些是否可以申请?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26】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第五章:“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企业公共邮箱开通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7】印花税分为查实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沈地税2007 17号 印花税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查实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合同金额确定,如果是合同价款和税款分开,按照合同价款确定。
目前企业中股权转让的不少,2014年3月份注册资金认缴制以来,很多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就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就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转让定价为0,如何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呢?目前政策没有对这一块进行具体的规定,该如何把握呢?实例如下:一个企业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其中股东甲认缴400万,占40%。股东甲实际已经出资200万,先就股东甲的40%股权进行转让,已经出资的200万元应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但尚未出资的200万元,由于股东并没有付出任何资本,所以未出资部分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按0定价进行转让,此部分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具体依据是什么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我单位为购物中心,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有2种,一种是按照营业额提成,另一种是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取高,请问这2类合同的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对于您的问题,需要核实企业印花税如何征收 1、汇总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附件: 5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三〔1989〕81号) 一、签订的购销、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应税凭证,只有品种数量,没有单价,无法计算金额的,每份凭证可暂按五元贴花,待结算时再补贴印花。 对于金额确定的租赁合同金额,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对于目前确定不了的租赁金额,可暂按5元贴花,等到金额确定时再补贴印花。 2、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对于核定征收的印花税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技术合同)印花税中,技术合同是如何判定的?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合同肯定是,那其他没有科技局认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是否应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另外,软件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您好,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股东组成,认缴出资未实缴。现在其中一个自然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请问一下股权转让印花税是按产权转移书据来计算吗,谁是纳税人呢?(是由自然人来缴纳印花税还是由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来交),这个印花税有优惠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未查询相关税收优惠
你好,因为印花税几个同事有争议,我想问一下现在印花税是直接进税金及附加吗?用不用计提,进不进应交税费科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附件: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二、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因此,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印花税列入会计科目问题属于财务问题,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上述有关政策,您可以作为参考。
签订的节目制作、灯光制作、音响制作、舞美制作、视频制作、节目剪辑等,这类似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应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您的业务可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按0.5‰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8-07-30 至 2021-01-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8-07-30 至 2021-01-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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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8-07-30 至 2021-01-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