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09 至 2019-12-05,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遗失了,怎么补办? 2. 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第(四)款:……在转让建… 3. 若企业招用贫困人口在2016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但并未缴纳五险,于2019年3月份才开… 4. 我司销售货物,提货一部分,后货物开始跌价,客户违约,剩余货物付款后未提货,弃货。我司讲余下货… 5. 行政机关对外捐赠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具体适用哪个法制? 6. 公司购买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7. 公司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产生的利息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8. 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是否… 9. 在司法公开拍卖网站看到房屋一套,地点是未央区。据了解,前手出卖人(即被执行人)因未缴纳大修基… 10. 企业利用闲置资金从银行购买的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构性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 11. 我公司收到陕西省林业厅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政策规定,临时使用林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恢复后… 12. 供热企业是否属于服务业,如果不属于,那么供热企业属于哪一类? 13.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明确说明… 14. 老师,您好。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其中,股东甲公司投资350万元,占股0.7;股东乙公司投… 15. 由于市政规划,我公司一处房屋(2016年4月1号前取得,拆迁前对外出租)被政府征迁,市政街道… 16. 我们是一个旅游服务公司,与景区当地村民合作发展骑马和座马车旅游项目,马匹与马车由村民提供,牵… 17. 请问:1、收集搬运生活垃圾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2、收集搬运建筑垃圾取得的收入按… 18. 口径是年度累计还是季度累计呢?以前一直都是按照季度累计填写的,其他表格都写了所属日期是7.1… 19. 请问下税务报到需要带什么资料,然后根据什么选择报到的税务局? 20. 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

二、官方答复汇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遗失了,怎么补办?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另外,如需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查询”或“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栏目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第(四)款:……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描述,转让建筑物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一项不动产?还是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两项不动产?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不动产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后改变物体性质、形状的财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若企业招用贫困人口在2016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但并未缴纳五险,于2019年3月份才开始缴纳五险,请问2019年在企业工作月数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还是从以缴纳社会保险当月(2019年3月份)起计算?盼望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是必要条件。

我司销售货物,提货一部分,后货物开始跌价,客户违约,剩余货物付款后未提货,弃货。我司讲余下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按照您描述的情况需要如实缴纳增值税。

行政机关对外捐赠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具体适用哪个法制?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购买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司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产生的利息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全资子公司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属于上述情形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司法公开拍卖网站看到房屋一套,地点是未央区。据了解,前手出卖人(即被执行人)因未缴纳大修基金,未办理房产证,标的房屋当前因出卖人有购房贷款在银行抵押。请问:我在拍卖到标的房屋过程中,涉及哪些税费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一)个人转让住房(转让方)涉及以下税款: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4.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5.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屋(受让方为个人)涉及以下税款: 1.契税,税率为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企业利用闲置资金从银行购买的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构性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收到陕西省林业厅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政策规定,临时使用林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恢复后能否返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供热企业是否属于服务业,如果不属于,那么供热企业属于哪一类?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供热企业不属于销售服务,销售热力属于销售货物。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明确说明生活性服务含: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这里的生活性服务是否与“财税2019年第39号”里的生活性服务概念一致?物业行业是否可享受此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2019年第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物业行业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税目,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大类。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老师,您好。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其中,股东甲公司投资350万元,占股0.7;股东乙公司投资150万元,占股0.3。因项目推进,我公司两个月前向股东甲公司借款700万元,向股东乙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比例也是按照股权占比借入)。现公司账上有点盈利。现双方股东拟将该1000万转为我公司资本公积,甲乙股东所占比例不变。问,该情况是否属于债务重组,是否涉及折价、溢价情况,是否涉及捐赠,及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另,如果该1000万转为资本公积后,我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多少,向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所得税前可扣除借款利息对应本金为多少?注册资本金是否为1500万,向关联企业甲乙公司重新借款3000万对应的利息所得税税前是否允许扣除。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以上仅供参考

由于市政规划,我公司一处房屋(2016年4月1号前取得,拆迁前对外出租)被政府征迁,市政街道给予补偿款,我公司没有在其他地方重建,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执行,将征迁补偿款计入专项应付款扣除各项支出后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计入资本公积后,是否需要纳税,如纳税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缴纳?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 如果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率:9%。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产生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四、水利建设基金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五、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六、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符合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

我们是一个旅游服务公司,与景区当地村民合作发展骑马和座马车旅游项目,马匹与马车由村民提供,牵马人为村民(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我公司负责销售门票,门票价格为50元,40元支付给村民,5元为保险费,我公司收5元管理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我公司增值税能否按差额计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若您公司提供的是旅游服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差额征税。

请问:1、收集搬运生活垃圾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2、收集搬运建筑垃圾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3、收集搬运病死动物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说明:收集搬运活动包括人工装车后,使用运输车辆运到指定地点后再使用人工卸车,以上活动由一家公司全部完成?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口径是年度累计还是季度累计呢?以前一直都是按照季度累计填写的,其他表格都写了所属日期是7.1-9.30,这张表只有所属年度2019,所以有点迷茫?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下税务报到需要带什么资料,然后根据什么选择报到的税务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按照放管服精神,目前不再要求纳税人上门进行新户报到,纳税人只需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网上办税厅或上门到实体办税厅,选择相应事项进行办理即可。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均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以上新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办理材料 (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纸质1份(税务机关制作)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请问:这个文件的【自产】是指:自己采掘自己生产,还是,包括外购原料加工的砂、土、石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自产不包括外购原料加工的砂、土、石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09 至 2019-12-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09 至 2019-12-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09)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1)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2)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5)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6)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7)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8)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9)

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09 至 2019-12-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