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0-30 至 2022-07-2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提供苗木移植服务,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其他生活服务-植物养护服务”缴纳增值… 2. 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吗? 3. 我公司和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我司对照了2012年40号公告,符合条件可在五个年度内确认,但有… 4. 集体未利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5.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 6. 增么开一般纳税人证明 7.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8. 提供代订机票、住宿、交通等差旅产品是否适用经纪代理服务,代为收取并支付的机票费、住宿费、交通… 9. 企业分立重组,成立新公司,新公司股东和股权占比与原公司均相同,现原公司将不动产转移到新公司,… 10.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表述“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 11. 企业购买银行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取得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依据哪个文件 12. 现代服务类目可以开具代订住宿费吗?如果不可以开具,代订住宿费应该在哪个类目下面 13.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14. 纳税人利用国外第三方平台如亚马逊、易贝进行跨境小包裹贸易,是否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其实这些小… 15. 我司赔偿了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万元,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6. 楚税通开错票了,怎么作废重开呀 17. 生产线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 18. 个人城乡居民医保无法缴费,我的网络没有问题,其他app正常使用,但是这个app了我尝试好几天… 19. 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都能认证成功,但登录设置密码确定后提示信息有误,要去线下服务厅去办理 20. 你好,我在广东省广州市买了一辆小轿车,想上湖北省天门市的牌照,请问我可以在网上缴纳购置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提供苗木移植服务,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其他生活服务-植物养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二、报送种类 (三)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的不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我公司和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我司对照了2012年40号公告,符合条件可在五个年度内确认,但有人说和政府签的是拆迁协议,故不能享受40号公告,因为公告讲的是政策性搬迁。问:我司能否享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集体未利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0】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如草原管理部门已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未利用地的性质,参考上述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连着地上建筑物建造的地下可售产权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不保留成本?如果产权车位要分摊地价及所有建筑开发成本,车位收入远远小于其成本,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分不同情况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增么开一般纳税人证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提供代订机票、住宿、交通等差旅产品是否适用经纪代理服务,代为收取并支付的机票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还是旅游服务。 若提供的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企业分立重组,成立新公司,新公司股东和股权占比与原公司均相同,现原公司将不动产转移到新公司,请问不动产转移是否要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1-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表述“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请问:1.是不是不属于违法违规的财政返还、奖补行为还是允许的,比如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财政补贴是合法的、正常的,不与税收挂钩。2.是不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仍可以享受财政返还、奖补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1-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企业购买银行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取得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依据哪个文件?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类目可以开具代订住宿费吗?如果不可以开具,代订住宿费应该在哪个类目下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2-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包括县级红十字会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红十字会一般属于群众团体,对于您咨询县级红十字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建议向当地红十字会核实。

纳税人利用国外第三方平台如亚马逊、易贝进行跨境小包裹贸易,是否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其实这些小包裹已在平台上由平台代缴代扣了国外的VAT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1-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司赔偿了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万元,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这笔补助金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贵公司赔偿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

楚税通开错票了,怎么作废重开呀?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2】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7.“楚税通”可以代开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自然人,且开票方户籍所在地或受票方至少有一方在湖北省内的,可以通过“楚税通”申请代开电子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发票的类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以及少数敏感商品除外)。 注意事项:“楚税通”暂不支持作废或冲红已经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作废或冲红业务。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生产线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7】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因此,您所述的生产线不属于不动产。 如有疑问

个人城乡居民医保无法缴费,我的网络没有问题,其他app正常使用,但是这个app了我尝试好几天一直循环在数据加载中页面,应该是服务器响应速度太慢导致的,建议优化app,同时我想问问一、网上缴费什么时候能够正常使用?二、是否有其他可以缴费的途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7】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9.城乡居民如何缴纳社保费? 答: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点击【提取核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 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二、参保缴费办理方式。参保费用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代征银行网点(服务点)或通过楚税通APP、鄂汇办APP、代征银行手机APP等办理缴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都能认证成功,但登录设置密码确定后提示信息有误,要去线下服务厅去办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6】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4.纳税人、缴费人如何注册登录“楚税通”? 答:“楚税通”提供自然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两种注册及登录方式。 (1)自然人用户 ①注册:自然人点击【登录/注册】,通过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②登录:注册成功后,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及密码、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登录“楚税通”。 (2)企业用户 ①注册:企业用户需要先完成公司法人、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的自然人注册,再通过自然人登录“楚税通”后,进入【我的】-【企业绑定】进行企业注册。②登录:公司法人、财务人员或者办税人员与企业绑定完成后,通过“登录人手机号+密码”登录“楚税通”。 此外,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企业用户注册、登录的方式使用“楚税通”。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在广东省广州市买了一辆小轿车,想上湖北省天门市的牌照,请问我可以在网上缴纳购置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30】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5.“楚税通”能办理哪些自然人业务? 答:自然人用户登录后,可在线代开电子发票,并能根据自身需要自行缴纳或代缴社保费,完成公路桥梁赔偿费、车辆购置税的申报、缴纳、完税证明开具,还能获得公共查询、咨询辅导、纳税人学堂等服务。 10.自然人如何申报车辆购置税? 答:自然人通过【车辆购置税申报】模块,填写车辆识别代码,选择挂牌地,点击【下一步】,系统自动提取机动车发票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核验发票信息】,确认无误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0-30 至 2022-07-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0-30 至 2022-07-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5)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6)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7)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8)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0)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1)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2)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3)

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0-30 至 2022-07-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