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9-14 至 2025-06-0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在某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新三板大宗交易系统获得部分股票,在新三板摘牌期间… 2. 我公司从银行平台购买大额结构性存款,未到期结构性存款转让后,差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3. 公司可以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能够针对这个派遣项目选择差额计税,另外一个派遣项目选择全额计税吗? 4. 请问在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5. 企业购进的大额可转让存单要缴纳增值税吗?特征可转让、保本且利息固定 6. 公司购入的大额可转让存单,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特征:可转让且利息固定。如果要交,按什么税目交? 7. 我有多少个子女,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发生的支出是否按照子女数量定额扣除? 8. 我公司持有一只基金,持有期间取得收益10.00万元。持有的这只基金对外有5个投资项目,其中3… 9.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10. 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11. 我公司为了方便客户提货,提高供货效率,在外省的城市租赁的仓库,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日常发往外省… 12. 您好!请问外籍人员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 13. 博士研究生可以专项扣除吗?是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享受扣除? 14. 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15.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我在2023年享受加计,并且在… 16. 近期电子税务局登录认证相关功能升级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有何变化? 17. 持有A公司股权,两年后A公司在香港上市,持有的A公司股权属于内资股股权,在中国内地无法流通,… 18.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的间接代理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区别 19.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 请问厦门市税务局: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财税【2017】56号文列举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在某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新三板大宗交易系统获得部分股票,在新三板摘牌期间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部分股票。现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卖出原持有的股票,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我公司从银行平台购买大额结构性存款,未到期结构性存款转让后,差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公司可以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能够针对这个派遣项目选择差额计税,另外一个派遣项目选择全额计税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08】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在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20】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如有疑问

企业购进的大额可转让存单要缴纳增值税吗?特征可转让、保本且利息固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07】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购入的大额可转让存单,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特征:可转让且利息固定。如果要交,按什么税目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07】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有多少个子女,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发生的支出是否按照子女数量定额扣除?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3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我公司持有一只基金,持有期间取得收益10.00万元。持有的这只基金对外有5个投资项目,其中3个项目盈利50.00万元,剩余2个项目亏损40.00万元。我公司需不需要穿透纳税,即:不能简单按照收到的10万元收益确认基金投资收益,而是应该分项目确认50.00万元收益,40.00万元的投资损失?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4】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4】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条。

我公司为了方便客户提货,提高供货效率,在外省的城市租赁的仓库,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日常发往外省的仓库中存放。只是存放,未发生销售。这部分操作,需要当时就缴纳增值税吗?异地的仓库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您好!请问外籍人员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用,不在上述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内。

博士研究生可以专项扣除吗?是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享受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1】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1】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我在2023年享受加计,并且在2023年底仍结余的加计抵减税额,是否能在24年享有抵减?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近期电子税务局登录认证相关功能升级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有何变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登录认证相关功能升级的通知》规定,电子税务局取消旧版登录渠道,将新版登录(统一身份认证)作为办理涉税(费)事宜的唯一登录渠道。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和“代理业务”登录入口。

持有A公司股权,两年后A公司在香港上市,持有的A公司股权属于内资股股权,在中国内地无法流通,也与香港上市的股票无关联。现需要转让A公司股权,请问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24】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收增值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的间接代理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区别?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17】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因此,根据您的叙述暂无法明确咨询的税种。如果是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1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文件依据: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第六条规定。

请问厦门市税务局: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财税【2017】56号文列举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其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并预留“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之兜底表述。请问贵局在执行政策适用时,有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做进一步区别对待或要求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未涉及“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相关规定,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增值税有关税法规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9-14 至 2025-06-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9-14 至 2025-06-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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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9-14 至 2025-06-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