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7-13 至 2023-09-0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建筑行业清包工合同税率3%,开劳务发票还是建筑服务发票? 2.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 3. 标准化软件产品,按软件授权许可确认收入,适用的税率是13%还是6% 4. 我公司2021年初从A单位租入一套2014年取得房子,然后转租给单位员工收取适当租金,请问是… 5. 我司是一家专业分包建筑单位(简称LY公司),拥有海外劳务派遣资质,为与甲方单位(我国建筑总包… 6.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 7. 你好,3907400010聚碳酸酯原先的hs是3907400000,退税率13%,8.14海… 8. 给客户的商品提供包装服务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9. 1.我2022年1月在南昌经开区购置个人首套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面积93平方米,3月办… 10. 福建-广州的行程被开了1%税率,导致在我们公司发票校验不通过,票根网说是因为开票单位:福建招… 11. A公司投资B公司的股权为60%,B公司又投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80%,当年C公司分配税后利润… 12. 同一个项目,同一个劳务公司,和总包单位签了两个合同,一个是劳务分包合同,一个是模板脚手架专业… 13. 房开企业为促销,采取买房赠送车位,但备案合同签订时未约定赠送车位行为,仅签订补充赠送协议(未… 14. 我司生产的某一产品被列入财税【2018】47号文中《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抗癌药品… 15. 我们是一家注册在浙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收益(股息、分红所得),1、如果是… 16. 个人为企业提供应税的建筑安装劳务,能否在西藏所属地电子税务局登记进行代开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 17. A公司为游戏公司,2021年为推广举办活动赠送了些游戏周边玩具给中奖粉丝,当期未代扣代缴个税… 18. 请问用水果直接榨取的原浆果汁(未添加任何其他材料),是属于初加工还是深加工。对应的原浆果汁增… 19.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包含货物运输费和港杂服务费要如何开发票?其中货物运输费是必须单独开专票(… 20. 现在银行推出的现金管理服务,集团建立内部资金池,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但不影响各公司自由支配各自…

二、官方答复汇编

建筑行业清包工合同税率3%,开劳务发票还是建筑服务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因此,您可以根据提供的应税服务及其适用税率据实开具发票。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提问:(1)最近时期有没有大概的参考时间范围?是本月,最近三个月,还是本年?还是最近12个月?(2)同类货物是否只要是产品系列大类相同即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标准化软件产品,按软件授权许可确认收入,适用的税率是13%还是6%?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我公司2021年初从A单位租入一套2014年取得房子,然后转租给单位员工收取适当租金,请问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因此,贵公司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是2021年初,现贵公司转租不动产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司是一家专业分包建筑单位(简称LY公司),拥有海外劳务派遣资质,为与甲方单位(我国建筑总包单位下属的一家海外子公司)合作,在牙买加成立了一家海外子公司(简称LY海外),当前模式是LY公司为LY子公司提供海外劳务派遣服务,需要签订合同,请问这种情形,合同内是否要按现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规定6%的增值税,是否符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另外这家海外LY子公司是否会认定为居民企业,如果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在境外的所得需要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么,由于是在国外注册成立的,且在国内无任何业务,更不可能做税务登记,如果要交所得税通过什么方式交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6.商务辅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和2011年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请问,若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其中涉及房屋、土地及设备)投资,同时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一并转移的,该投资行为是否属于2016年36号、2011年13号文规定的资产重组行为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你好,3907400010聚碳酸酯原先的hs是3907400000,退税率13%,8.14海关公告如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的聚碳酸酯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商品编码应填报39074000.90。本公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8月14日请问3907400010聚碳酸酯退税率是否为13%?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

给客户的商品提供包装服务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14】一般纳税人为商品提供包装,增值税适用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我2022年1月在南昌经开区购置个人首套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面积93平方米,3月办理房屋备案,7月开始还房贷。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个人首次购房,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为总房款的1.5%。2.我于2023年2月领取结婚证,婚前配偶名下已经有两套住房。2023年8月房屋交付,我欲缴纳我房屋的契税,被告知由于配偶有2套住房,加上我这套,家庭共有3套住房。因此,我这套住房算是家庭第3套,要按照总房款的3%缴纳契税。3.《契税法》第9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按照这条规定,我已经在2022年签订合同,完成备案,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我未婚时,应当按照1.5%缴纳。4.上海、深圳税务局我也咨询过,我这种情况他们是按照个人首套房来计算的,即1.5%的税率。综上:请问我这种情况按照多少点缴纳契税,南昌经开区说要缴纳3%的契税,是不是不合法不合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10】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福建-广州的行程被开了1%税率,导致在我们公司发票校验不通过,票根网说是因为开票单位:福建招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导致的;请问是否能让开票单位改为3%税率呢?或者说1%税率有没有政策依据,好让我和公司财务解释?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4】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因此,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

A公司投资B公司的股权为60%,B公司又投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80%,当年C公司分配税后利润100万先给了B公司,B公司又将60万的税后利润分配给了A公司,A和B公司所得税税率25%,高新企业15%,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各个公司要怎么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同一个项目,同一个劳务公司,和总包单位签了两个合同,一个是劳务分包合同,一个是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同采用3%简易计算办法,模板专业分包合同采用9%一般计算方法,这样行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开企业为促销,采取买房赠送车位,但备案合同签订时未约定赠送车位行为,仅签订补充赠送协议(未备案)。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确定车位的收入?是否参照视同销售?或者车位价值包含在合同价款里面,然后剥离一部分房款款作为车位收入,这样将造成备案合同房款价值减少,如何处理?如果赠送车位不确认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车位成本能不能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五、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 (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 (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三)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个车位面积的总和。”

我司生产的某一产品被列入财税【2018】47号文中《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抗癌药品原料药清单。该产品我司同时有内销及出口两个区域的销售收入;对于该产品的内销部分,我司一直未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增值税,而是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销项增值税。请问,对于该种产品的外销部分,我司应按照13%的出口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业务还是按照3%的出口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附件3。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我们是一家注册在浙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收益(股息、分红所得),1、如果是香港公司分回的股息,是适用税收协定的5%税率?还是按分国分项抵免的方法计算?国际协议的效力是否大于国内税法规定?2、如果是从低税率其他国家分回的股息,适用税率是按25%还是15%?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 第十条 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 第二十一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三、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而该另一方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另一方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支付股息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份)而需要缴纳的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的规定: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涉及企业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个人为企业提供应税的建筑安装劳务,能否在西藏所属地电子税务局登记进行代开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24】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中可以申请代开发票,但是基于各主管税务局征管要求不同,建议您向劳务发生地税务局咨询能否网上代开发票,另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自然人个人出租、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外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为游戏公司,2021年为推广举办活动赠送了些游戏周边玩具给中奖粉丝,当期未代扣代缴个税。请问该视同销售是否需代扣代缴个税,按什么税目缴纳。若需补缴税款应以何种形式缴纳入库,是正常纳税还是罚款?是否涉及滞纳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问用水果直接榨取的原浆果汁(未添加任何其他材料),是属于初加工还是深加工。对应的原浆果汁增值税是开9%还是开13%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包含货物运输费和港杂服务费要如何开发票?其中货物运输费是必须单独开专票(税率9%),还是可以与港杂服务费合并开票(税率6%)?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如果贵公司提供国内交通运输服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是9%;如果是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另收取的港杂费,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购买方是企业,贵公司可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同项目的业务可以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但要区分不同税率分开开具。

现在银行推出的现金管理服务,集团建立内部资金池,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但不影响各公司自由支配各自的资金;每季度产生利息收入,集团根据各家公司在银行账户中每日资金情况结算各家公司的利息收入并拨款到各家子公司银行账户;那子公司收到的这个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7-13 至 2023-09-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7-13 至 2023-09-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7-13 至 2023-09-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