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5-17 至 2026-06-1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增值税法执行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还能在销售额中… 2. 食用植物油-香榧油增值税税率是否为9%? 3. 金瀛花公司为施工行业,签订EPC项目,合同中对设计、采购、施工单独列示各自金额。如何开具发票… 4. 出口贸易公司,国内段物流,拖车费,国内运费,国内代理运输服务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5. 税务机关的老师,你好:我们是一家刚刚注册成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上门保洁、化妆的业务。主要… 6. 公司货物无偿捐赠给公益性慈善机构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7. 请教一下,综保区内未自主选择成为试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后,是否也要强制成… 8. 我公司在2018年中标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项目电梯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签到是电梯按13%税率… 9.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承担当地生活垃圾兜底无害化处置,余热并网发电,厂区围墙外配套炉… 10. 一般纳税人从拍卖公司或民间收藏机构购买的文物艺术品,包含古旧图书,书画,印章等,再通过委托拍… 11. 二手车贸易商可以部分二手车选择简易计税0.5%,部分车辆选一般计税13%吗? 12. 新增值税法下,小赢普惠公司和金瀛花公司签订了一份运维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是2026-1-1… 13. 请问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自产货物样品10万元用于公司的市场推广。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14. 单位出口货物,退税率比税率低,形成了税率差,差额部分可以计成本吗? 1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政策,将价款按换算为不… 16. 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 17. 一般纳税人建筑服简易计税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请问我的扣除发票是税期申报之前才取… 18. 2017年8月12日,我司与总包签订《钢结构分包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为舟山市。工作内容为钢结… 19. 公司借给其他公司的款项收不回来了,现在公司转让了这笔债权取得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20. 校外培训机构宇轩教育所办高考考前冲刺班的学费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
二、官方答复汇编
增值税法执行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还能在销售额中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 (十一)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 ……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 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 本公告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食用植物油-香榧油增值税税率是否为9%?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金瀛花公司为施工行业,签订EPC项目,合同中对设计、采购、施工单独列示各自金额。如何开具发票?按照兼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出口贸易公司,国内段物流,拖车费,国内运费,国内代理运输服务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 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产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 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 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生产生活服务。 生产生活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 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 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 务和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 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 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 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 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 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 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代理人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 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 义,为委托人代办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代办货物运输、装 卸、仓储等相关手续,或者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 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税务机关的老师,你好:我们是一家刚刚注册成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上门保洁、化妆的业务。主要是在抖音接订单后,由我公司平台注册的灵活用工人员接单提供服务。我公司是按抖音订单的收入做收入确认?还是按收取平台内从业者收入的平台服务费做收入确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公司货物无偿捐赠给公益性慈善机构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请教一下,综保区内未自主选择成为试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后,是否也要强制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我公司在2018年中标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项目电梯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签到是电梯按13%税率,安装按3%税率,安装款项还未结清,现在需要结款开具发票,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公司应该怎么纳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一)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承担当地生活垃圾兜底无害化处置,余热并网发电,厂区围墙外配套炉渣贮存灰场、输灰管线。国税地字〔1989〕13号文,1989年发文时国内无规模化垃圾焚烧发电产业,文件仅列明当期燃煤火电,立法本意是对焚烧发电配套场外固废贮存用地免税,并非限定燃料为煤炭;配套国税地字〔1989〕44号明确热电厂场外供热管道比照火电免税,政策遵循生产实质、不局限业态名称原则.我司项目工艺:生活垃圾焚烧产汽发电、场外配套灰场贮存焚烧固废,用地功能、建设目的、占地属性与13号文免税火电灰场完全一致;项目属环保鼓励类,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公益属性、环保效益优于传统燃煤火电。依据税收公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属性用地仅燃料不同不应税负差异化。特此请示: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外灰场、输灰管线用地,可否比照国税地字〔1989〕13号火电厂政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恳请予以政策口径答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等同于火电厂。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您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一般纳税人从拍卖公司或民间收藏机构购买的文物艺术品,包含古旧图书,书画,印章等,再通过委托拍卖行卖出的时候,可以按旧货增值税简易计税3%开票征收吗?这些文物艺术品年份较长,属于解放后不久、民国和清朝年间的,是民间机构从各地收藏的,也不是从一手作家手里拿的,这种文物艺术品是否属于二次流通的旧货,可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申报吗?其中古旧图书是否免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与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二手车贸易商可以部分二手车选择简易计税0.5%,部分车辆选一般计税13%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有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请遵照执行。
新增值税法下,小赢普惠公司和金瀛花公司签订了一份运维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是2026-1-1日到2026-12-31日,合同金额是20万,1月1日付10万的货款,7月1日付剩下的10万货款。客户实际支付货款时间是2月5日,此时纳税义务时间是那天?纳税金额是多少?问了元宝,回单是1月1日为纳税义务时间,纳税金额是20万,不应该是合同约定的10万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请问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自产货物样品10万元用于公司的市场推广。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A105010表中,在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万元,同时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也填报10万元。请问这样填报正确吗?2、因为推广市场的货物成本10万元已在销售费用中已扣除,在视同销售表中在填报扣除“视同销售成本”10万元,是否存在扣除两次10万元。请问:是否存在重复扣除成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6】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 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1.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行至第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单位出口货物,退税率比税率低,形成了税率差,差额部分可以计成本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业务成本。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政策,将价款按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销项税额=销售额x2%;还是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销项税额=销售额x2%?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四)有关规定。 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具体计算公式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有关规定。 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建筑服简易计税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请问我的扣除发票是税期申报之前才取得的不是所属期内取得的是否可以正常差额扣除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 (十一)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 2.适用第四条第七、九项规定,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的,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适用第四条第七、八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款项,以发票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为合法有效凭证。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以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4.适用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以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5.除本项上述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2日,我司与总包签订《钢结构分包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为舟山市。工作内容为钢结构采购、加工制作、运输、现场拼装、安装等。合同暂定含税价为78,672,511.04元,增值税采用的税率:材料、加工制作等为17%;运输安装吊装等为3%。合同约定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一切以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为准。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钢结构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支付至甲方核定造价的80%(尚未支付完毕);待钢结构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尚未支付完毕);留合同结算金额的5%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贰年支付(尚未支付完毕)。钢结构分部工程于2018年7月18日通过验收,尚未完成最终结算,即最终需开票金额尚未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我司认为后续应按照13%开具发票。总包持反对意见,理由为:(一)纳税义务发生于工程竣工验收时,新法不溯及既往,2026年13号公告不适用于已完工程。(二)案涉合同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属于建筑服务,不属于2026年13号公告中的“销售货物+安装”。恳请贵局明确的核心问题:(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以2018年7月18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还是取得工程款时为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交易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二)2026年前已完工、尚未最终结算的工程,于2026年以后确定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3号?(三)本案中钢结构专业分包(销售构件+安装)应定性为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还是适用13%货物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公司借给其他公司的款项收不回来了,现在公司转让了这笔债权取得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 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校外培训机构宇轩教育所办高考考前冲刺班的学费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1)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学历教育,具体包括: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学校,具体包括: 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5-17 至 2026-06-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5-17 至 2026-06-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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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5-17 至 2026-06-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