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7-13 至 2022-08-10,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在大连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生日蛋糕,该企业为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 2.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的税率是价款的万分之三,《… 3. 2022年7月1日后,我市对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4. 个人出租车辆给企业,要交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要按什么所得要报个人所得税? 5.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税率适用问题:A公司在某水务集团污水厂内承接了污泥处理业务,其中用于污泥处… 6. 我司与企业的贴现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所称的贴现,是批贴现申请人为了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已承兑… 7. 我在外地购买原矿,回大连加工选矿,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 9. 我公司是根据客户的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的按次收取软件使用费,这种类型的按次或按次收取软件使用费… 10.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11. 旅游行业可以开税率为5%的增值税发票吗?要是能开在什么情况下呢?收到一张旅行社开的差额开票率… 12. 总机构下属一分支机构,我公司想将分支机构转成子公司,相关的资产、负债以及人力物力劳力全部由分… 13. 母公司是境内企业(一般纳税企业,25%所得税税率),子公司是泰国设立的独立企业,现母公司向泰… 14. A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13年因债务纠纷,A公司名下一宗土地被法院裁定向原告B公司抵债,原告B… 15. 新印花税法执行口径说明“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 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 17. 2022年7月1日后,天津市对于应税合同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8. 根据《环保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19. 我公司为医药批发公司,通过阳光平台招标,向公立医院销售药品,7月1日前我公司对应销售缴交购销… 20.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总承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问题1…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在大连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生日蛋糕,该企业为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餐饮服务*蛋糕”,我公司认为该业务不属于餐饮服务的范畴,请税局协助核实并给予企业答疑?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到具体业务判断,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局进行判断。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的税率是价款的万分之三,《民法典》中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第九章买卖合同”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类型合同问题: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列明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2022年7月1日后,我市对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个人出租车辆给企业,要交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要按什么所得要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2】一、涉及税费 (一)增值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四)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五)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六)水利建设基金:按收入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计算缴纳。 (七)印花税: 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二、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目前个人出租车辆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不征收相应的附加税费。 (二)陕财税〔2022〕11号 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陕财办综〔2021〕9号 第十条第四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增值税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免征。 综上,个人出租车辆给企业目前只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减半征收)。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税率适用问题:A公司在某水务集团污水厂内承接了污泥处理业务,其中用于污泥处理的厂房和设备由水务集团提供;人工和原材料由A公司负责,经A公司专业处理后产生的干污泥即货物归属水务集团。像这种情况,水务集团支付A公司的污泥处理费用,税率按13%还是6%?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我司与企业的贴现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所称的贴现,是批贴现申请人为了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向贴现人转让的票据行为。”我司认为贴现业务属于票据转让和受让和为,持票企业通过转让票据提前收到资金,且印花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列举贴现合同为应税凭证或相关交易范围,因此不属于印花税借款合同范围。不知道我司理解得对不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我在外地购买原矿,回大连加工选矿,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公式中的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是指大连还是外地的?如果我在外地加工在大连卖呢?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4条,规定了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公告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明确了优惠政策办理方式,废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对于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 ......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收款日期必须是具体的年月日吗,收货三个月付款是否适用该规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公司是根据客户的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的按次收取软件使用费,这种类型的按次或按次收取软件使用费,是目前主流软件产商的做法,请问按次收取软件使用费是否属于软件产品销售,应按13%还是6%的税率,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8】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您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若符合(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收取的软件使用费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2022年22号公告中规定:“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若反过来,即是境内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购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旅游行业可以开税率为5%的增值税发票吗?要是能开在什么情况下呢?收到一张旅行社开的差额开票率税为5%的增值税发票,正常旅游行业的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为3%,对方称他们一直都是这么开的,不给换发票,所以问一下当地是否有税率为5%相关政策?,如有税率开错能让对方帮换发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若发票开具有误,需退回重开。
总机构下属一分支机构,我公司想将分支机构转成子公司,相关的资产、负债以及人力物力劳力全部由分支机构划转至新投资成立全资的子公司,经营模式不改变。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要求,是否不属于增值税的增税范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母公司是境内企业(一般纳税企业,25%所得税税率),子公司是泰国设立的独立企业,现母公司向泰国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收入,泰国规定该部分收入需按10%代缴给泰国税务局,想请问对于国内母公司而言,针对该部分收入是否需按25%缴纳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调整免税?(因为从合并层面该部分不形成收入),另如缴纳所得税,泰国当地税务局已扣缴的税款部分是否可以在国内申报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从而避免多承担税负?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A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13年因债务纠纷,A公司名下一宗土地被法院裁定向原告B公司抵债,原告B公司根据法院裁定通知,在有关部门缴纳相应税金后,土地已从A公司过户至原告B公司名下。A公司是否在法院已经判决,且土地已过户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还需要开具土地转让的发票给原告B公司?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新印花税法执行口径说明“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问题:因为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的合同为监管部门审核认可的合同模板,合同上只写了价格机制,未写明具体税率和税额(在原印花税条例下,电厂是按当月账载不含税收入金额核定征收交纳印花税),请问,在所属期2022年7月1日后,问题所述情况的合同,可以按不含税结算金额交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问:这个“实际结算的金额”指不含税金额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规定:“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022年7月1日后,天津市对于应税合同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4号)的规定:“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根据《环保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承担环保税纳税义务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本身?还是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6】根据《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附件3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我公司为医药批发公司,通过阳光平台招标,向公立医院销售药品,7月1日前我公司对应销售缴交购销合同印花税,2022年7月1日新印花税法,对应第十二条(七)小条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免征对应购销合同印花税,条款中明确“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我们批发企业是否也符合免征印花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总承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问题1: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者一般纳税方法,还是只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上述情形之外的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7-13 至 2022-08-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7-13 至 2022-08-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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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7-13 至 2022-08-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