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25 至 2019-10-3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公司有销售现场制作食品、现调饮品如爆米花、可乐、火腿肠、可直接销售无需再加工的食品如包装… 2. 请问,一家工业企业经工商允许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在办理土地名称变更的时候… 3. 政府征用企业房产,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税所得? 4. 企业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理财收益是否交纳增值税? 5. 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XX项目一期系2003年开始启动,2008年完工交房,20… 6. 若项目有两本土地证,一起开发是否可以合并清算? 7. 我司为洛阳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9年7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住宅土地,签订合同后当地税务… 8. 土地招投标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据实扣除吗? 9. 您好!咨询下我有一家泉州公司,2018年11月份已经办理了税务注销(已经缴纳过一次税款了),… 10. 我公司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两种类型的地下车库对外出售。一种是能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库出售,… 11. 公司购入短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12. 1、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未售房地产维修费用可否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13. 2010年,单位职工拟通过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缴纳部分土地整理费,费用由职工个人… 14. 1.A公司完工自建房产股权投资B公司,需要交纳增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吗?2、A公司完工自建… 15.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结束后要变更公司名称和股东信息,但税号不变,… 16. 我公司2004年由非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且改制时投资主体有变更,但房产证… 17. 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涉及土地是否按帐面价值入帐,是否免契税及土地增值税? 18.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是什么?是按合同签订时间时的标准还是… 19. 请问湖北省对于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以各种名义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返还资金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按照以… 20. 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包括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是否纳入…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公司有销售现场制作食品、现调饮品如爆米花、可乐、火腿肠、可直接销售无需再加工的食品如包装好的饼干、坚果、矿泉水、饮料等食品、可直接销售无需再加工的食品如包装好的饼干、坚果、矿泉水、饮料等食品,请问是否可以视同餐饮呢?.经营范围:电影放映;糕点、面包类散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未列明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小吃服务(热食类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他文化用品零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九条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一家工业企业经工商允许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在办理土地名称变更的时候,要不要征土地增值税,若要征的话,以谁为纳税人?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有疑问

政府征用企业房产,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税所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谢您的咨询!

企业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理财收益是否交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7】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XX项目一期系2003年开始启动,2008年完工交房,2010年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时因成本资料不全故为核定征收;二期项目于2013年开始修建,2015年完工交房,虽然两期是同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但二期项目的收入成本资料与一期均可完全划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二期的土增税清算该采用何种形式?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若项目有两本土地证,一起开发是否可以合并清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司为洛阳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9年7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住宅土地,签订合同后当地税务机关通知我司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未提供书面通知及计税依据。我司随即向主管税局及国土部门申请提供书面计税依据,但一直未能取得。9月底国土部门口头通知我司按取得土地的全部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我司收到口头通知后前往纳税大厅进行申报,大厅人员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告知我司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后30天,并以此为由要求我司缴纳滞纳金。我司认为该要求与耕地占用税法要求不符,申请按照耕地占用税法正常申报纳税,遭税务机关拒绝。目前无法申报耕地占用税且强制按天收取滞纳金,请问省局能否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明确我司应纳税额义务日期?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 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事宜联系当地税务机关。

土地招投标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据实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咨询下我有一家泉州公司,2018年11月份已经办理了税务注销(已经缴纳过一次税款了),税务也已经提供税务清算证明给我们了,现在税务系统又提示这家公司老税号(三证合一之前的税号)还处于非正常户状态,需要再去缴纳罚款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同一家企业可以同一事件处罚两次注销两次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63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公司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两种类型的地下车库对外出售。一种是能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库出售,另一种是无产权证的人防车库出售。请问,以上两种车库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公司购入短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若你司购买理财产品,取得保本收益的,应按照提供贷款服务缴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你司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收益的,取得的利息不需要缴交增值税,在转让该非保本收益时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缴纳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未售房地产维修费用可否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修理费”;2、房开企业开发间接费用中的折旧费是否包含企业办公楼内项目部、工程部办公室的折旧?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非常抱歉,您所咨询的问题暂不属于税法问题的咨询范围,建议您向咨询相关会计人员。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如有疑问

2010年,单位职工拟通过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缴纳部分土地整理费,费用由职工个人每人交10万元集资缴纳,后因土地未能拿到,政府于2016年退还本金,根据协议,还需退还利息,本息均转入地产公司账户,再退还给职工个人,请问此利息应该交税吗?怎样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所得,应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1.A公司完工自建房产股权投资B公司,需要交纳增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吗?2、A公司完工自建房产无偿划转B公司,A、B都属于同一股东事业单位控制100%,需要交纳增值税?按账面价格交纳还是市场评估价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具体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 由于字数限制,以Word文档发送至老师一般消息,烦请老师帮助黏贴,谢谢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结束后要变更公司名称和股东信息,但税号不变,问题如下:1、关于报表延续,是延续老报表还是报表从零开始重新做。2、重整过程中需对资产重新评估,现我公司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出1.4亿,请问1.4亿如何入账?如果入账涉及哪些税收?所涉及的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因此,1.根据您的描述,不清楚您是咨询何种报表的使用,无法进行针对性答复,您可描述问题后重新提交。2.如何入账等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另外,暂不清楚您单位破产重组具体形式,因篇幅有限,且该项业务较为复杂,具体涉税事宜及税收优惠您可参考上述文件,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我公司2004年由非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且改制时投资主体有变更,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名称一直没有变更。请问2019年办理产证名称变更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现行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反映涉及2004年改制情形,建议提供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判断。

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涉及土地是否按帐面价值入帐,是否免契税及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7】一、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因此,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因此,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契税。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是什么?是按合同签订时间时的标准还是收到清算通知书时的标准?因为合同签订时间和收到清算通知书的时间不一样,确定普通与非普通的口径也不一致。有何依据?2、福建省南安市的普通住宅标准中,如果面积144以下的两层住宅,户型上有露天,下有车库的两层楼,是否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以签订预售合同并办理备案时点确认适用标准。如是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则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请问湖北省对于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以各种名义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返还资金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按照以下哪种处理方式处理?方法一:作为政府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方法二:抵减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望赐教?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据此,关于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冲减土地成本的问题,目前湖北省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包括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是否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问题。除土地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和费用(以下简称建安成本),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一)地下人防设施实际建安成本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列入项目公摊成本进行扣除。 (二)除地下人防设施外的其他地下建筑物,纳入整体项目建设规划并取得产权销售许可(即购买人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此类地下建筑物按“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产品”有关规定处理,即已销售部分应分摊的建安成本可据实列入扣除项目。 (三)纳入整体项目规划的其他类型的地下建筑物,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以及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与业主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签订有限年度的使用权合同的,因其产权未发生实际转移,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对应的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不允许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四)未纳入项目规划但随同项目同时建设的地下建筑物,视同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独立核算,不列入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发生销售的,单独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 (五)地下建筑物成本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单独核算的,可按整体项目单位面积平均成本费用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25 至 2019-10-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25 至 2019-10-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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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25 至 2019-10-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