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1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1-19 至 2019-05-1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注册公司,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公司主营体育业务。大学生自主创业税务这一… 2. 您好!父母在淮安市原有一套优惠公房,2年前又购一套95平普通住宅。现准备把95平的住宅过户给… 3. 公司要进行外贸交易,现需出口一批样品,这部分是否能免增值税?或者有没有税收优惠? 4. 这个政策所指的退役士兵有没有退役时间要求,政策所说的每人每年6000,优惠三年,是不是说如果… 5.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个文件现在还… 6. 您好,在申请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我们了解到需要从省发改委取得公司业务属于优惠范围内的证… 7. 外贸出口企业单证备案需要备案哪些单证?具体是那份文件号规定? 8. 我们出口给客户的货物有部分有质量问题,客户扣了一部分款,没有退货。扣的货款占当票出口的6%。… 9. 我公司去年已国税备案在外省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19年1季度开始要报送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0. 1、A公司的股东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其中C是D的子公司。2、A公司采用存续分立,将部分资产… 11. 请问高新企业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二、官方答复汇编
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注册公司,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公司主营体育业务。大学生自主创业税务这一块是减免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1】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您好!父母在淮安市原有一套优惠公房,2年前又购一套95平普通住宅。现准备把95平的住宅过户给我。请问:1、如现在赠与过户,需缴纳哪些税费?如满5年后赠与,需缴纳哪些税费?2、如现在通过买卖过户,需缴纳那些税费?如满5年后通过买卖过户,需缴纳哪些费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赠送住房需要缴纳以下税种 赠送方 增值税: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合同分别注明价格和增值税额的,不含增值税价格×0.05% 合同未分别注明价格和增值税额的,按合同所载金额×0.05% 个人所得税: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人、赡养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受赠方: 个人所得税: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人、赡养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契税:全额征收契税3%(包括直系、非直系)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合同分别注明价格和增值税额的,不含增值税价格×0.05% 合同未分别注明价格和增值税额的,按合同所载金额×0.05% 2、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住房 增值税:满2年,免征,不满2年,计税价格×5% 城市维护建设税:住房所在地在市的,增值税×7%;住房所在地在县、建制镇的,增值税×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 1、(计税价格-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对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则计税价格×(1%~3%)(拍卖方式的,计税价格×3%)、2、转让三代直系亲属间、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间受赠住房情形的,(计税价格-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不得核定征收其他个人购买住房 契税: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90平方米以下(含) 计税价格×1% 90平方米以上 计税价格×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平方米以下(含) 计税价格×1% 90平方米以上 计税价格×2% 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计税价格×3% 印花税:免征
公司要进行外贸交易,现需出口一批样品,这部分是否能免增值税?或者有没有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5】1、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规定:“出口但未计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税。” 2、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2.出口发票;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3、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5号)第八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请根据以上材料判定你司是否适用免税政策。若资料不全,不得适用免税政策,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这个政策所指的退役士兵有没有退役时间要求,政策所说的每人每年6000,优惠三年,是不是说如果公司雇佣该员工三年,那么公司每年可以享受优惠6000,三年都可以享受,合计可以享受优惠18000元?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4-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吗?如果有效,优惠目录是否2017年为最新版?具体需要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目前全文有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第二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您好,在申请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我们了解到需要从省发改委取得公司业务属于优惠范围内的证明,但是对于如何从发改委取得有关证明没有明确,由于我们无法从发改委取得上述证明,一直未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我们想了解税务机关与发改委之间目前是否存在相关流程,以便于纳税人遵循流程取得该证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
外贸出口企业单证备案需要备案哪些单证?具体是那份文件号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 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我们出口给客户的货物有部分有质量问题,客户扣了一部分款,没有退货。扣的货款占当票出口的6%。请问这部分无法收汇的款我们需要做备案吗?要怎么做备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我公司去年已国税备案在外省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19年1季度开始要报送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系统填报吗?请问收入、薪酬、资产三项因素必填吗?因为是非独立核算,没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所以得不出资产合计,还有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1】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请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分摊比例。
1、A公司的股东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其中C是D的子公司。2、A公司采用存续分立,将部分资产分立给新设的B公司,分立后,B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B公司的股东仍为C公司和D公司,持股比例一致。3、分立完成12个月以内,被分立企业A公司原股东C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母公司D公司,请问,C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会影响A公司分立年度享受特殊性重组优惠政策?谢谢你?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6】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请问高新企业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1-1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表述得不够清晰,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建议您参考以下规定。 请参阅《“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具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具体认定程序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情况请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执行。 请参阅《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1-19 至 2019-05-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1 条,答复时间 2019-01-19 至 2019-05-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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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1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1-19 至 2019-05-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