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18 至 2021-11-2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请问企业销售软件,软件由有5个功能模块组成,其中有一个模块是委外开发的,其他都是企业自… 2. 增值税减免信息备案到期后如何处理?需要继续备案吗? 3. 您好,西部房地产公司当年申请享受西开优惠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在计算收入占比60%时,总收… 4. 蓝宝湖畔小风备案价15500,实际售价19500,其中4000的差价以装修贷的形式让业主贷款… 5. 我们注意到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40号令发布了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类目录,四川省第51项… 6. 我公司是一家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请问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 7.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经营企业,现在处于建设期,公司土地不动产证上面已… 8. 如果A将一般耕地备案成了设施农用地,A备案完成后在该地块上进行养殖场建设,那A是否应当缴纳耕… 9. 利用电厂废渣(烟气脱硫石膏)生产建筑石膏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10. 请问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各税种有哪些优惠正常 1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啊,有什么文件可以参考吗,有行业限定么 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13. 所有民族自治的地方分享减免部分可以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请以文字的方式回复 14. 我公司名称:安徽国储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粮食储备业务,为取得财政补贴… 15. 安置再下岗人员,刚毕业大学生,退武军人享受增值税税收减免,城建税是否也随之减免 16. 8月份武汉市对防疫防控企业(公共场所提供消杀服务)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17.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我公司未提出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 18. 今年对提供防疫消杀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有哪些税收优惠? 19. 您好,我有一个关于耕地占用税的问题咨询。我们一个国家大型水利工程,解决农业灌溉和城乡综合用水… 20. 我公司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填埋服务(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请问企业销售软件,软件由有5个功能模块组成,其中有一个模块是委外开发的,其他都是企业自己研发,请问企业销售这个软件能享受增值税软件即征即退的优惠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增值税减免信息备案到期后如何处理?需要继续备案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如您是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您好,西部房地产公司当年申请享受西开优惠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在计算收入占比60%时,总收入是预售收入还是完工收入?假如房开公司当年确认完工收入1亿元、预售房款收入2亿元,其中预售收入2亿元是属于绿色小区收入,完工收入1亿元不是绿色小区收入,计算收入占比时分母总收入是2+1=3亿还是2亿元?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2】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蓝宝湖畔小风备案价15500,实际售价19500,其中4000的差价以装修贷的形式让业主贷款,房租购买合同只按备案价填写,溢价款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现象,一共1000多户每户按平均120平算,120平4000差价1000户,假如偷税漏税,总金额设计4.8亿,请核实回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因此,如果该企业发生偷税行为,建议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局进行举报,或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中进行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我们注意到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40号令发布了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类目录,四川省第51项表明风力、太阳能发电厂建设及运营也纳入目录中,我们想具体了解光伏发电是否属于此项,并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公司是一家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请问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第一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若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享受对应政策。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经营企业,现在处于建设期,公司土地不动产证上面已注明该土地用途为农产品市场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上也已注明该地块用于农贸市场建设,请问我公司建设期规划的用于农产品市场建设的土地是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减免(规划的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交纳不享受减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企业享受上述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非房屋性质的建筑物所占土地不涉及缴纳房产税。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如果A将一般耕地备案成了设施农用地,A备案完成后在该地块上进行养殖场建设,那A是否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此时是不是应视为A利用的是“其他农用地”,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12条第2款,A是否不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事养殖,如占用耕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如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包括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除耕地和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即未利用地),不在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利用电厂废渣(烟气脱硫石膏)生产建筑石膏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类别: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18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退税比例:50%。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销售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建议您参考上述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各税种有哪些优惠正常?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6】个人出租房屋,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非住房)、5%的征收率减按1.5%(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7%-市区(5%-县城、镇或1%-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房产税:12%(非住房)、4%(住房)。 5、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20%(非住房)、10%(住房)。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啊,有什么文件可以参考吗,有行业限定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如有疑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员工对上一家任职单位是否适用过该政策不清楚,此种情况下,现任职企业是否可以重新适用三年到期满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也通过电话形式同步予以答复

所有民族自治的地方分享减免部分可以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请以文字的方式回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9-06】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纳税人电话联系,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具体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是否能与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后,可以再叠加享受新政发〔2012〕48号规定的民族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公司名称:安徽国储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粮食储备业务,为取得财政补贴的粮储企业。我公司被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文件的附件名单内,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没有附件名单,当地税务局认为我公司不在减免名单之内,不能享受减免政策。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延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安置再下岗人员,刚毕业大学生,退武军人享受增值税税收减免,城建税是否也随之减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8月份武汉市对防疫防控企业(公共场所提供消杀服务)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我公司未提出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以前年度亏损情况为2017年亏损300万元,2018年亏损100万元,请问2017和2018年的亏损最长弥补年限是几年?2019年度的所得能否先弥补2018年度的亏损?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一、 《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相关资格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会发生变化,《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通知》所称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为准确理解《通知》规定的“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通知》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1: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2: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因此,根据您问题描述,若您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9年度转为非高新,您企业2018年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您企业在2023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2018年的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亏损弥补应逐年进行弥补,2019年的所得应先弥补2017年亏损再弥补2018年亏损。具体事宜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案例结合实际进行判断。

今年对提供防疫消杀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有一个关于耕地占用税的问题咨询。我们一个国家大型水利工程,解决农业灌溉和城乡综合用水问题,由于工程需要,占地分为永久征地和临时征地两种。根据税法要求,必须缴耕地占用税,在与税务局沟通过程中,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在税法中,并没有区分永久征地和临时征地。临时征地,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必定会发生的,是为主体工程服务的配套设施,因此我方认为,永久征地和临时征地均不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而税务局认为,该工程是水利工程,不属于农田水利设施,必须按2元/m2缴纳。且只有永久征地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农田水利设施,只有永久征地的才享受优惠,按2元/m2征收耕地占用税。而临时征地不属于上述规定,要按24元/m2征收耕地占用税。我方有两个疑问,1、税法中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农田水利设施,应该怎么认定。2、临时征地就不能享受税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么。请解惑?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1】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第二款“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七条第二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第三款“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五条“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不缴或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税额的优惠,具体纳税人应以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批复文件或相关材料确认。 关于临时用地问题,如纳税人确认临时用地的配套附属工程是服务于上述享有优惠规定的农田水利设施或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的,均可享受优惠。若服务于生产、生活等其他范围的则不符合优惠规定。 若您对此件的回复尚有疑问,可联系海南省儋州市儋州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0898-23881413进行咨询。

我公司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填埋服务(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我想问我公司从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填埋服务是否可以按财税〔2015〕78号文件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1“垃圾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垃圾”定义为正列举,不在上述定义正列举范围内的垃圾,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18 至 2021-11-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18 至 2021-11-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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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18 至 2021-11-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