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8-23 至 2023-06-30,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拟开办一个主营酒店餐饮、住宿服务的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款,每种税款是否有税收优惠? 2. 请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增值税有什么优惠? 3. 根据规定每年2月份公布上一年即征即退名单,网上查不到2017年公示名单,请问:2017年福建… 4. 1、再生资源公司购入废塑料,卖出产品也是废塑料能享受即征即退吗?2、再生资源公司购入废塑料,… 5. 我司2022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2年4季度购买了一批设备,2022年11月设备全… 6. 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7. 本企业属于福利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大于总营业收入50%,本企业发生清理固定资产收入、出租不动产… 8. 我司承接本省十四五重大水利水电--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该工程已得到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水利部门… 9. 我司去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确认表》申请做单位吸纳重点群体人员… 10. A公司为熟料水泥生产企业,在生产熟料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量通过大气排放掉。为了将这些热量回… 11.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 12. 截止2023年1月30日为止,风力生产的电力收入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是否还继续执行? 13. 企业员工既属于残疾人,又属于退役士兵,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14.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 15. 我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采购了一台MVR蒸发器(分期付款,10月到货),但是设备需要进行… 16. 我公司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在2022.4月被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 17. 我们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公司,2016年成立,看到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中商务服务类有经济、管理、信… 18. 高新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如果是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还能不能够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 19. 2022年28号公告及操作指南中提到“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时间在第四季度的可以享受28… 20.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拟开办一个主营酒店餐饮、住宿服务的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款,每种税款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6-30】可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操作路径为: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请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增值税有什么优惠?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规定每年2月份公布上一年即征即退名单,网上查不到2017年公示名单,请问:2017年福建瑞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福建荣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福建创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销售收入有没有享受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公示数量是再生资源数量还是销售产品数量?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因此,省税务机关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予以公示,公示数量为综合利用的资源数量。2017年的公示名单,企业需与主管税务局进一步核实。

1、再生资源公司购入废塑料,卖出产品也是废塑料能享受即征即退吗?2、再生资源公司购入废塑料,卖出再生聚酯颗粒,享受了即征即退,买方购入聚酯颗粒生产成纤维销售,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因此,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司2022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2年4季度购买了一批设备,2022年11月设备全部到货。具体付款方式为:2022年10月支付20%预付款,2022年11月支付40%到货款,2023年1月支付30%验收款,2023年4月支付10%质保金,请问我司设备购进方式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及操作指南规定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您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本企业属于福利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大于总营业收入50%,本企业发生清理固定资产收入、出租不动产收入是否属于即征即退收入,能否享受增值税退还?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我司承接本省十四五重大水利水电--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该工程已得到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水利部门批准建设。按税务总局-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并《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15条相关规定,申请水利水电项目耕地占用税比照铁路等项目按每平米两元收取耕地占用税。(国务院令679号、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文件都对水利水电--抽水蓄能项目的做出了,税费大力减免的相关规定。)盼国税总局能将针对绿色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税费减免文,予以明确,便于地方国税执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 ......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我司去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确认表》申请做单位吸纳重点群体人员的认定,在吸纳人员的花名册,人社局盖章的重点群体类型是脱贫人口,反馈之前的贫困人口是现在的脱贫劳动力,人社盖章的文件脱贫人口是否可以按照招用重点群体财税201922号文进行政策享受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A公司为熟料水泥生产企业,在生产熟料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量通过大气排放掉。为了将这些热量回收,减少资源浪费,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购入余热发电相关设备,收集A公司排放的废弃余热转化为蒸气进行发电,所利用的数量每月均有准确计量数据。请问:1、B公司是否需向A公司支付该废弃余热的价款?2、如A公司将该废弃的余热出售给B公司,因涉及关联交易,应该按什么价格进行交易?(本地有利用燃料进行发电的企业,该企业自己投资设备将自己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收集后转化为蒸气,并投资建设输蒸气送管道将蒸气供应给第三方,其销售价格较高,如A、B公司的余热交易参照该价格的话,则B公司将产生亏损,B公司将无存在的意义,同时也不符合国家相关余热发电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吗?还是仅适用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您企业只需符合固定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即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如有疑问

截止2023年1月30日为止,风力生产的电力收入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1-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l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企业员工既属于残疾人,又属于退役士兵,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员工既属于残疾人,又属于退役士兵,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且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与《合同法》最大的区别就是民法典将原《合同法》定义的四类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重新定义为五类(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的《民典法》将原《合同法》中的技术转让细化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请问:如果被认定为技术许可合同,可以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免增值税优惠?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1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如需具体判定,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合同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我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采购了一台MVR蒸发器(分期付款,10月到货),但是设备需要进行安装及搭建设备平台,发生了较多安装费及钢材等五金配件的费用,12月份进行调试,预计22年12月或者23年1月验收,请问如果享受优惠是根据设备的采购合同金额还是根据转固形成固定资产的金额来算呢?另外这个属于自建设备么,是根据设备到货时间还是验收转固时间来确认是否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我公司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在2022.4月被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六、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我们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公司,2016年成立,看到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中商务服务类有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不知道我们是否符合这个政策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高新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如果是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还能不能够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100%扣除的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05】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2022年28号公告及操作指南中提到“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时间在第四季度的可以享受28号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司有一条在建生产线将于第四季度验收转固,整个产线包含外购的设备(设备已于二季度到货),这些设备单独无法使用,必须整条产线安装改造验收后才能使用,那么整条产线是否属于”自建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后产线上的设备能否享受28号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8-23 至 2023-06-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篇事项的通用程序依据;具体条文见该法)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8-23 至 2023-06-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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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8-23 至 2023-06-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