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16 至 2021-02-23,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般纳税人企业2020年12月20日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进口汽车用于办公,需要缴纳的税费种… 2.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煤电一体化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何界定?我公司是全国大… 3. 西部大开发目录包括国家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4. 我公司利用回收的废旧玻璃瓶生产玻璃,其他条件都符合,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母公司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1月份刚成立了一家基金公司,进行会计制度备案时… 6. 公司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肉鸡饲养,肉鸡回收后公司再对外销售能否享受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 7. 您好:想咨询一下,蚌埠市对于农村户口首套房是否有补贴或者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户口是否有其他补贴… 8. 我们有两个排放口,每个口前三项大气污染物交税,其中11月一个排放口的一项污染超标,其他两项污… 9. 西部大开发产业目录中四川省中,第7条,“钛材深加工及产品应用”包括那些,比如,海绵钛、钛板、… 10. 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第7行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金额小于… 11. 2020年疫情对商贸水流通企业的水利基金进行减免,这个政策21年还继续吗 12. 根据内人社明电2020年1号文件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创业园区企业取得的场地减… 13. 国税局:请问建设用于储存粮食及种子的库房占用耕地(国土局备案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是否交… 14. 一个房地产公司没有足够的收入证明材料,但是,该公司销售的房产都已经在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了,… 15. 请问国有企业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对新冠疫情… 16. 你好,我想咨询下废旧电池分解回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呢? 17. 您好,请问海外回国的留学生在广东佛山市这边自主创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18. 我公司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但目前所接受的污水即有生活污水又有工业区污水,请问环保税应如何缴纳… 19.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到税局做备案吗?如果要做备案,需要… 20. 2020年一般纳税人是否也减免文化建设事业费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般纳税人企业2020年12月20日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进口汽车用于办公,需要缴纳的税费种,以及有何税费减免或者返还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九、小汽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因此,进口汽车在进口环节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代征),购置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印花税。税收优惠一般是针对特定车辆的政策规定,暂不清楚您购进车辆的具体情况,建议您详细描述后重新提问或者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税收返款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煤电一体化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何界定?我公司是全国大型煤电联营企业,是典型的煤电一体化产业结构,主要业务为利用煤炭发电、供热等,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煤电一体化产业对应的收入范围理解不清晰,是否为利用煤炭产生的经济效益都算?如利用煤炭发电收入、利用煤炭供热收入等。我们认为:根据“煤电一体化建设”定义,为煤矿企业与供电企业资产一体化,其中供电企业利用煤矿的煤炭资源的供电、供热收入等均为“煤电一体化建设”项目收入,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请予以指导。非常?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西部大开发目录包括国家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请问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一、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规定执行。 二、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二)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利用回收的废旧玻璃瓶生产玻璃,其他条件都符合,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2规定:“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玻璃。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玻璃熟料。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SB/T 10900-2012)的技术要求;3.纳税人符合《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SB/T11108-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根据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母公司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1月份刚成立了一家基金公司,进行会计制度备案时,应备案企业会计准则,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有关会计制度的选择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解答范围。您可以结合自身行业的选择适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公司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肉鸡饲养,肉鸡回收后公司再对外销售能否享受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您好:想咨询一下,蚌埠市对于农村户口首套房是否有补贴或者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户口是否有其他补贴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蚌埠市是否有契税补贴等优惠政策,建议联系相关部门核实。

我们有两个排放口,每个口前三项大气污染物交税,其中11月一个排放口的一项污染超标,其他两项污染物及另一个排放口污染物均达标并低于标准的50%,请问我们11月当月其他排放口是否可以享受减免,还是说只要当月有一项污染物超标其余排放口的气的达标污染物就都无法享受减免?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西部大开发产业目录中四川省中,第7条,“钛材深加工及产品应用”包括那些,比如,海绵钛、钛板、钛锭等包括那些具体品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第7行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金额小于上期数据无法通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6.第6行“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7+8+9+10行。 7.第7行“(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2020年疫情对商贸水流通企业的水利基金进行减免,这个政策21年还继续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 16.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除已注明截止日期外其余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各单位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目前暂未收到通知该项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

根据内人社明电2020年1号文件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创业园区企业取得的场地减免费用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税局:请问建设用于储存粮食及种子的库房占用耕地(国土局备案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是否交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符合上述情况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可以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个房地产公司没有足够的收入证明材料,但是,该公司销售的房产都已经在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了,请问一下,税务机关能否按照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上写的的金额计入收入征收税款的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按照您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咨询哪个税种的计税依据,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应按上述规定确认。另外,纳税人账目混乱、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请问国有企业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投入,该补助资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你好,我想咨询下废旧电池分解回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您好,请问海外回国的留学生在广东佛山市这边自主创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减税降费在行动->政策文件”模块查看《“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及附件:指引汇编和文件目录(2019年7月4日发布)。 更多优惠政策您可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在“我要查税->税收优惠一本通”进行查看《税收优惠政策一本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我公司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但目前所接受的污水即有生活污水又有工业区污水,请问环保税应如何缴纳?您上次给的回复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如果有此类情况应全额缴纳还是按照水量减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到税局做备案吗?如果要做备案,需要提交那些资料?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增值税减免。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020年一般纳税人是否也减免文化建设事业费?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16 至 2021-02-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篇事项的通用程序依据;具体条文见该法)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16 至 2021-02-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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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16 至 2021-02-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