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1 至 2019-10-3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煤渣和建筑垃圾是否享受即征即退等退税政策? 2. 您好!如果企业只是研发没有生产产品(有收入只是销售研发形成的专利或者授权给客户使用收取的使用… 3. 请问:我司做研发,产品试制成功后,委托外单位加工,我司负责销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我司可否… 4. 水电行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5. 你好,我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是6000万,但是公司现在实际的资产总额没有超过5000万… 6. 请问绿化园林公司的苗木销售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 7. 我司目前有2名仍在职的退伍军人,分别是2016年入职以及2018年入职的,他们是否都符合财税… 8. 你好,我想问一下广告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什么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9. 你好,我司主要接收污水厂的污泥,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正在向驿城区税务局申… 10. 请问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前的增值税,还是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增值税呢?比如:应… 11. 公司从事行业为资源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循环发展,在所得税方面或其他税费方面有没有优惠? 12. 开阳县稀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2019年6月4日,我社出除自种农产品外,还开展了为农业生产… 13. 请问现在请问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还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吗? 14. 我的朋友15年购车,上汽通用雪佛兰赛欧燃油乘用车1.5排量,我16年购买北京现代瑞纳燃油乘用… 15. 残疾人劳务税减免办理流程,及减免等级 16. 体育用品公司若在杭州发展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么,在税收上,帮朋友咨询 17. 困难性减免有一个条件是工资发放困难,有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资发放困难? 18. 我是义乌的公司,想咨询货物进入梅山保税港区(查过相关政策,都说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 19. 你好,我企业为出口企业,根据规定应留存备案单证,在海运提单方面,因正本提单都已寄出,且未留复… 20. 你好,我单位每年都会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较多资金,请问对于安全生产投入方面有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煤渣和建筑垃圾是否享受即征即退等退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规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附件中表示:“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您好!如果企业只是研发没有生产产品(有收入只是销售研发形成的专利或者授权给客户使用收取的使用费,或者销售样品),这种企业税收上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如有,具体的依据哪些法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税收优惠”,或者“首页>减税降费专栏”。
请问:我司做研发,产品试制成功后,委托外单位加工,我司负责销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我司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按15%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水电行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你好,我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是6000万,但是公司现在实际的资产总额没有超过5000万,那我们公司是按照实际的资产总额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还是按照注册资本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呢。望予以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请问绿化园林公司的苗木销售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我司目前有2名仍在职的退伍军人,分别是2016年入职以及2018年入职的,他们是否都符合财税[2019]21号对于退伍军人减免政策规定的范畴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2016年招用的退役士兵不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上是2016年退役士兵优惠文件的相关规定。 2018年招用的退役士兵,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上是2016年及2018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等优惠文件内容,企业要按以上文件查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如何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就不能享受该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你好,我想问一下广告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什么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一、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广告服务,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你好,我司主要接收污水厂的污泥,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正在向驿城区税务局申请退税,但税务局认为我司行为不属于综合资源利用类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而是废水废渣类中2.16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就此一直未办理成功。烦请帮忙解惑,退税依据属于哪类,谢谢。另污泥处理劳务没有技术标准要求,干化后的污泥电厂直接与煤混合掺烧,不存在排放问题,这点环保环评及环保验收有明确说明,暂无环保局出具的排放情况说明。(驿城税务局要求提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16为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5.1为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类别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地核查进行判断。如在相关政策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前的增值税,还是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增值税呢?比如:应交增值税6000元,退役士兵减免增值税2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4000元,那么,计算附加税的依据是6000元还是4000元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三,附加税费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对依法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其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 另外,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从事行业为资源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循环发展,在所得税方面或其他税费方面有没有优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1.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产品生产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条件的,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1份;2.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1份。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开阳县稀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2019年6月4日,我社出除自种农产品外,还开展了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朮劳务服务,产生的技朮劳务费用收入能否享受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要增收3%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没有文件规定“农业生产提供技朮劳务服务,产生的技朮劳务费用收入”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您的单位性质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根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请问现在请问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还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若您符合上述情况,则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时,不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我的朋友15年购车,上汽通用雪佛兰赛欧燃油乘用车1.5排量,我16年购买北京现代瑞纳燃油乘用车1.4排量,我俩买的都是人保公司的车险,今天无意中看到他的强制险保单,车船使用税是150元,而我今年购买的确是300元,我每年交的都是300元,朋友对我说他的车是减免车型,我咨询人保客服客服说车船使用税不存在减免这一说,让我咨询税务他们只代收,所以我想咨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根据《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有关规定,现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自公告之日起,对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根据《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予以公告。附件: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了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后,对纳入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六)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的规定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残疾人劳务税减免办理流程,及减免等级?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您所称的劳务税如果想表达的是个人所得税建议参考以下答复内容: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文件规定,“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照顾。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残疾人,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的个人。 三、审批要求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的个人,可由就职单位统一办理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征事宜。 2、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和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对不合政策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依法纳税或补齐有关资料。” 实际征管建议向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体育用品公司若在杭州发展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么,在税收上,帮朋友咨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进口: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5〕5号)规定:“一、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进口的特需体育器材(含测试仪器)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国家另有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其他物品应照章征税。”具体建议咨询海关。 2.境内销售:没有专门针对体育用品公司的税收优惠。以下是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增值税: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其他税费: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困难性减免有一个条件是工资发放困难,有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资发放困难?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减免税类别(一)核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四、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五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您的描述,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情况,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类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工资发放困难认定请结合以上政策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我是义乌的公司,想咨询货物进入梅山保税港区(查过相关政策,都说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税发函,需要提供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目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保税港区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但在退税部门日常审核过程中,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示有审核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收汇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或者对其评估、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
你好,我企业为出口企业,根据规定应留存备案单证,在海运提单方面,因正本提单都已寄出,且未留复印件,想问一下与提单副本(copy)是否属于符合要求的备案单证?另外,现在我公司部分提单属于电放提单,电放提单是否属于符合要求的备案单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5】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你好,我单位每年都会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较多资金,请问对于安全生产投入方面有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1 至 2019-10-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篇事项的通用程序依据;具体条文见该法)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1 至 2019-10-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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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1 至 2019-10-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