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8-21 至 2026-07-0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27年新能源车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会取消吗 2.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吗?还是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3. 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4. 请问财税2020年第40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 5.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还有差额吗? 6.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7. 我今年买了辆新能源车,车购税有优惠吗? 8. 企业23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3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按入账时间可以享受到25年,但是2… 9. 公司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取得检测证明材料吗? 10. 请问下,贫困人口税收优惠,一个企业是不是只能抵3年的税,3年满了就不能再申请了 11. 我被评为高层次人才,是不是可以享受双十五的政策?要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12. 刚买了辆挂车,现在车购税有什么优惠吗? 13.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第11号《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该公告适用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14. 图书批发零售有没有免增值税的优惠? 15. 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和软件转让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增值税优惠吗? 16. 我公司2025年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听说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期延长了,请问我公司2018… 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18. 请教各位,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里的企业总收入金额,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呢… 19.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 20. 目前主流软件在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会以收取使用费的形式实现收益,单位每年收取的软件…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27年新能源车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会取消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7-07】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吗?还是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7-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请问财税2020年第40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有效?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财税2020年40号公告关于无偿转让股票转让方以原买入价做为卖出价,是否因与新法和上位法的冲突,而失去效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还有差额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我今年买了辆新能源车,车购税有优惠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23】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企业23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3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按入账时间可以享受到25年,但是23年当时不知道该员工是退役士兵就没有享受。24年才开始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这样情况26年可以继续享受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23】根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公司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取得检测证明材料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5-12-12】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9.‘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请问下,贫困人口税收优惠,一个企业是不是只能抵3年的税,3年满了就不能再申请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我被评为高层次人才,是不是可以享受双十五的政策?要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8】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规定:“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琼府〔2025〕43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二)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四条规定:“高端紧缺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应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其业务开展应体现促进海南相关产业发展,且与个人所得税享惠情况相匹配。”、第五条规定:“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享惠资格认定程序 (一)相关人员名单汇总。根据享惠条件,省人才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内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人员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企业或单位的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业人员),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由本人通过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定行业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申请表》。省税务部门汇总符合行业范围的申请人员信息后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享惠人员资格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人员名单推送至省营商环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其中营商环境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信用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特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网站等官方渠道提供查询。……2.实际居住满90天但不满183天的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每年4月30日前以短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醒,由本人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或海易办提交经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确认的出差、休假、学习培训等情况的个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需具备正当的理由和目的,完备的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审批程序,完整的进出岛记录等要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个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移交省税务部门。……”、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享惠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合法证明材料。” 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刚买了辆挂车,现在车购税有什么优惠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一、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第11号《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该公告适用的主体范围有哪些?是所有的黄金交易主体都适用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图书批发零售有没有免增值税的优惠?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和软件转让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增值税优惠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根据《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技术开发是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的范畴,而软件开发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信息技术服务”的范畴,纳税人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和软件转让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2025年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听说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期延长了,请问我公司2018年的亏损是不是可以弥补今年了?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因此,2025年当年具备资格,具备资格当年前5个纳税年度(2020-2024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6】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二、三条规定。
请教各位,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里的企业总收入金额,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呢?我看这个公告里说是包含,因为我们营业外收入有部分退税的金额在里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5.第7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8-9行金额。 6.第8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第9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5】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目前主流软件在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会以收取使用费的形式实现收益,单位每年收取的软件使用费收入是否属于软件产品的收入?能否享受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具体情况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8-21 至 2026-07-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8-21 至 2026-07-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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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8-21 至 2026-07-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