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3-19,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在网上拍卖了一套房子,买卖双方税收由买受人承担!被执行人只有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未办理房产… 2.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咨询 3. 您好:西部大开发与农产品初加工两个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4. 企业招聘退役士兵,该职工2018年7月入职,自签订合同当月起的2年即2018年7月-2020… 5.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物业公司是属于现代服务的商务辅助服务。而广州税局最新政策,允许物业… 6. 1、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每个软件产品都需要在税务局做备案?2、每个软件产品是… 7. 您好:我想咨询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问题:1、购买冻牛肉做为原料只加盐腌制切片成的牛排(牛… 8. 我公司生产了一批口罩,想出口捐赠到中国香港,请问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9. 疫情期间,各地针对微小企业陆续出台一系列税收减免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微小… 10. 疫情期间全额减免的2个月房租对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如何确认 11. 我公司主要经营生活垃圾清运,可以享受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12. 您好,我公司招用了退役士兵,其中部分退役士兵签订合同是在2015年以前,目前这些退役士兵一直… 13. 你好,我企业直接将疫情防控物资捐赠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给我们开具了一张接收物资的收条,请问我… 14.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15. 税务总局2020年9号文中提及的捐赠物品,这个物品具体包括什么范围?不动产、无形资产、服务这… 16. 请问有没有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处置”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否提供一下政策文件编号、文件… 17. 我司是物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18. 我公司是一家自来水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我… 19. 我公司是一家自来水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我司能否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在网上拍卖了一套房子,买卖双方税收由买受人承担!被执行人只有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未办理房产证,因欠款被银行执行,后拍卖,现我拍卖次房屋后,法院裁定取消预告登记,并裁定网签变更为我的名字,现房管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此房产已经网签备案到我名下,现办理产权的过程中,税务局要求我补缴被执行人和开发商买卖的这一次税和“被执行人和我之间法院拍卖产生买卖的一次税”一共需要缴两次,并且第二次我和被执行人之间缴税按照产权未满两年来征收!这样执行征收是合理的吗?物权法规定网签房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仅仅是管理机关对合同管理的一项措施,被执行人仅仅是网签,并未取得商品房物权,现请求给予答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川财规〔2019〕1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咨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由于您的问题较为笼统,现把基本规定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另外还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暂不清楚您从事哪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服务,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符合即征即退条件,可以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规定享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您好:西部大开发与农产品初加工两个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企业招聘退役士兵,该职工2018年7月入职,自签订合同当月起的2年即2018年7月-2020年6月,请问: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怎么算?如果可以的话,优惠期是2019年1月-2020年6月,还是2018年1月-2020年6月?如果2019年没享受,是否可以延长即从2020年1月—2022.12月?有何法律依据,请做出合理的解释?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如果您是2018年招用的退役士兵可以按财税〔2017〕46号及闽财税﹝2017﹞26号文件规定享受退役士兵优惠。如果您招用的退役士兵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及闽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财税〔2019〕21号及闽财税〔2019〕13号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7﹞26号):“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9〕13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6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物业公司是属于现代服务的商务辅助服务。而广州税局最新政策,允许物业公司在疫情期间提供的居民服务收入暂按生活服务里的“其他生活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请问四川省是否也有这项政策?如有,请问从几月开始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1、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每个软件产品都需要在税务局做备案?2、每个软件产品是否都需要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才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1、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增值税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您好:我想咨询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问题:1、购买冻牛肉做为原料只加盐腌制切片成的牛排(牛排是生的,煎下就可食用的),是否可算为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2、购买冻牛肉做为原料加调味料(含盐、味精、嫩肉粉等)腌制切片成牛排(牛排是生的,煎下就可食用的),是否可算为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 因此,贵司购买冻牛肉做为原料腌制切片成的牛排,不属于上述文件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我公司生产了一批口罩,想出口捐赠到中国香港,请问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因此,你司的捐赠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适用所述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各地针对微小企业陆续出台一系列税收减免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微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疫情期间全额减免的2个月房租对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如何确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若你司签订租赁补充协议,免收租金期间不确认收入。
我公司主要经营生活垃圾清运,可以享受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5目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因此,垃圾清运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公司招用了退役士兵,其中部分退役士兵签订合同是在2015年以前,目前这些退役士兵一直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之前一直没有享受过关于企业聘用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请问这种聘用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2015年以前的,我公司在2019年以后还可以享受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因此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即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你好,我企业直接将疫情防控物资捐赠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给我们开具了一张接收物资的收条,请问我企业是否能享受20209号公告中税收减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捐赠给乡镇政府无法享受该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我们是超市,请问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税务总局2020年9号文中提及的捐赠物品,这个物品具体包括什么范围?不动产、无形资产、服务这类的捐赠包不包括在物品的范围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如涉及具体物品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可向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
请问有没有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处置”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否提供一下政策文件编号、文件名称?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合同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是物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适用上述文件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费人了解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制作了“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专栏”,您可以扫一扫二维码就能随时查看相关优惠政策及问答。扫码地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模块,2020年02月10日发布的:“'一码全知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了解。
我公司是一家自来水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我司能否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和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的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享受减免从本年1月至疫情结束期间的增值税及附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8】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一家自来水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我司能否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和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的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享受减免从本年1月至疫情结束期间的增值税及附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7 至 2020-03-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篇事项的通用程序依据;具体条文见该法)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9 条,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3-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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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7 至 2020-03-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