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2 至 2019-12-20,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想咨询下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的离岸金融中心(所属国家为中国)借入的外债资金,在偿还利息(… 2. 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适用… 3. 你好,我们公司有自己的研发及销售团队,所有的物料采购、生产委托给第三方。想咨询一下这种业务是… 4. 您好,我公司是“农作物秸秆收购、存储、运输、销售、和初加工;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5.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业备案差额征税以及简易征税需要什么材料进行申请 6. 根据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黄金交易可免增值税,但回收旧黄金饰品给工厂属于旧货,而旧货交易需要… 7. 财税【209】8号第六条规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 8. 我公司想让员工以个人名义成立个体工商户,请问个体工商户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涉及哪些税种? 9. 目前已明确企业提交软件退税材料时不再提供软件测试报告和证书,是否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做软件测试… 10. 1、外资企业A投资中国境内企业B,境内企业B又投资中国境内企业C(股权占比35%),现咨询问… 11. 财税2015年78号文件,对炼钢炉料30%即征即退那一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第4条,“纳税人… 12. 中外合资有税收优惠吗?我公司是做汽车融资租赁的,汽车融资租赁有税收优惠吗 13. 我公司在对上游产生的工业垃圾(含有大量硫酸钙的污泥)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产生硫石膏,拟申… 14. 某公司为分公司,财务核算在总公司。需要备案财务制度吗? 15. 我公司拟迁移财务部至五象新区新成立一个财务共享服务公司,请问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自贸区和良… 16. 单位是民办高校,在恩施,从事本科生、大专生高等教育,可以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17. 请问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延长离退休工资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龄只能到65岁吗,那6… 18. 我司是一家由两家基金公司,一家信托公司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未在证券协会备案。经营的委托贷款业… 19. 麻烦问下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办理流程是什么 20. 您好,请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想咨询下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的离岸金融中心(所属国家为中国)借入的外债资金,在偿还利息(大于等值5万美元)时,是否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即政策优惠对象是否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麻烦告知具体的适用对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你好,我们公司有自己的研发及销售团队,所有的物料采购、生产委托给第三方。想咨询一下这种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您好,我公司是“农作物秸秆收购、存储、运输、销售、和初加工;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主要为生物质电厂提供燃料,请问农业公司关于秸秆收储税收方面的政策,农业公司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三、再生资源……3.8废纸、农作物秸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三、再生资源……16.农作物秸秆及壳皮……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序号15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七、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四、附报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 2份;2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3 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条件: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做出针对性的答复。如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作物秸秆收购符合上述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增值税方面可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您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业务;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则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该优惠事项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按季不超30万),可享受增值税免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业备案差额征税以及简易征税需要什么材料进行申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增值税按差额征税及简易计税不需备案。

根据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黄金交易可免增值税,但回收旧黄金饰品给工厂属于旧货,而旧货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回收旧黄金给工厂到底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财税【209】8号第六条规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但是由于没有关注到此文件,错过了备案期,还有办法补救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我公司想让员工以个人名义成立个体工商户,请问个体工商户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涉及哪些税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第一,①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自2019年10月1日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二,个体工商户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等,至于具体还可能涉及到哪些税费种,需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您的行业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等来综合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目前已明确企业提交软件退税材料时不再提供软件测试报告和证书,是否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做软件测试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若您享受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应报送: (1) 《税务资格备案表》 2 份。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外资企业A投资中国境内企业B,境内企业B又投资中国境内企业C(股权占比35%),现咨询问题是:中国境内企业C是否属于内资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 财税〔2011〕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的具体定义税法中并未做出规定,如果您符合上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可享受。

财税2015年78号文件,对炼钢炉料30%即征即退那一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第4条,“纳税人应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如何界定?当地工信部门对照工信部公告2016年74号公告附件1《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实地核实对照后,出具了符合准入条件的证明可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 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 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办理材料: (1) 《税务资格备案表》 2 份。 (2) 综合利用的资源,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列明的危险废物的, 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禁止类、 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中的“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 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中外合资有税收优惠吗?我公司是做汽车融资租赁的,汽车融资租赁有税收优惠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附件3: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在对上游产生的工业垃圾(含有大量硫酸钙的污泥)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产生硫石膏,拟申请享受财税[2015]78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2015]78号附件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解释如下:“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建议您下载参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或者携带产品的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某公司为分公司,财务核算在总公司。需要备案财务制度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我公司拟迁移财务部至五象新区新成立一个财务共享服务公司,请问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自贸区和良庆区的税收优惠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 桂财税〔2019〕7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成立企业,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文件内容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成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附加税按上述文件内容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目前南宁市的自贸区和良庆区没有对应的优惠文件内容,请根据上述文件内容查看对应的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单位是民办高校,在恩施,从事本科生、大专生高等教育,可以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6】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二,财税〔2004〕39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现已失效,原因和理由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延长离退休工资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龄只能到65岁吗,那65岁之后返聘,能否继续享受原来的优惠?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您的叙述,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我司是一家由两家基金公司,一家信托公司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未在证券协会备案。经营的委托贷款业务,可以按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以上仅供参考

麻烦问下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3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 网上办理:是 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 二、业务概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份 1.3.21.8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一、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年第100号)第六条四、附报资料 1.《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1份 2.5.1.4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网上办理:是……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即征即退,按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已纳税款。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受理条件的业务包括:……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超税负退税;……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具备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资格的软件企业以及视同软件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书面申请。……四、附报资料 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办理需提供: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份;2.纳税人退税申请(申请中必须表述声明以下内容:①退税的具体计算,特别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1份;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已办理资格备案或首次已报送,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1份;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分摊方式备案材料1份 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书面申请。

您好,请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2 至 2019-12-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2 至 2019-12-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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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2 至 2019-12-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