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2-03 至 2022-08-0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销售跟我说,汽车购置税减免截止到今年年底,但金额有限制共计600亿,领完为止,现在已经领取了…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2号公告第(五)第二款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 3. 我企业有招用重点群体的员工,享受了扣减增值税。6月有新招了残疾人,可以叠加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4.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以及税收优惠 5. 请问“六税两费”与其他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关于环保处罚享… 7. 老师,请问超过五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是要去,电子税务局备案,进行备案吗?请问如何进行备案操作呢… 8. 请问未取得竣工备案,仍处于预售阶段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 9. 合伙企业能不能享受“六税二费”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符合请问下需要什么条件? 10. 1、我单位为一家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企业,对于企业中可能单独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项目(如改、扩建… 11. 公司的厂房想要出卖,大约是5万平方米,含税总价约2亿元。请问卖这个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纳的金额… 12. 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股息分红,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13. 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4. 针对国税发〔2009〕31号号文件中的第一张第三条。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 15. 残疾人创办公司从成立到营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16. 如果一个制造型企业2020年7月-12月享受了增值税留底退税,2021年因为业务扩展,增加了… 17. 您好,我是21届7月毕业的应届毕业生,7月来成都工作,10月转正,从7月至今一直是租房,想咨… 18. 财税2009年9号文件,第三条中第4点: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 19. 我们是家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备案水费简易征收,先快要到期,现要重新备案,还是要填… 20. 满足哪些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官方答复汇编

销售跟我说,汽车购置税减免截止到今年年底,但金额有限制共计600亿,领完为止,现在已经领取了400亿了,预计余额将于8月领完是不是真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上没有对于4S店有车辆购置税免税额度的限制,建议和4S店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该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2号公告第(五)第二款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我的问题是如果备案的时间超过15日,是否还可以备案,备案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我企业有招用重点群体的员工,享受了扣减增值税。6月有新招了残疾人,可以叠加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已经享受重点群体扣减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不能叠加享受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优惠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以及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18】可查看相关文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请问“六税两费”与其他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最后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关于环保处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有所修改.请问:公告最后一段“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此处“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具体指的是哪些?按旧政策已经完成即征即退,但税务部门发现适用即征即退错误,发出追缴通知书.是否属于这里规定的已发生未处理事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老师,请问超过五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是要去,电子税务局备案,进行备案吗?请问如何进行备案操作呢?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27】12366吉林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行操作。 感谢咨询!

请问未取得竣工备案,仍处于预售阶段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还是实际交付时间确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合伙企业能不能享受“六税二费”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符合请问下需要什么条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1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我单位为一家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企业,对于企业中可能单独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项目(如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怎么区分?请给出相关依据2、在留言咨询之前,查找过相关政策和本网类似咨询。例如,四川税务局对一条相关咨询的解答,其给出了《财税〔2014〕55号》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分批次享受政策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环境保护项目或污水处理并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财税〔2014〕55号》能否作为环境保护项目分批次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参考?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9】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文件及其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公共污水处理类别—工业废水处理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1.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治理项目、配套管网的新建、扩建、提标改造项目。2.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项目通过相关验收。配套管网应建立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贵公司相关污水处理项目如符合上述要求,可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司的厂房想要出卖,大约是5万平方米,含税总价约2亿元。请问卖这个需要缴纳什么税,缴纳的金额是多少呢?有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3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涉及的税费如下: 1.增值税:贵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一般纳税人,该房产是2016年4月30日前还是4月30日后取得的?该房产是自建的不是购置的?请详细描述以便进一步解答。 2.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企业销售厂房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4.土地增值税:对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在二手房产、地产转让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5.企业所得税:单位销售二手房,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25% 相关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闽财税〔2022〕2号) 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股息分红,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针对国税发〔2009〕31号号文件中的第一张第三条。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即视为开发产品完工。但我司项目为清水竣备,精装交付。难道在清水竣工备案时我就要结转收入成本?该时点精装成本都还在发生。请老师解答?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2】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残疾人创办公司从成立到营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2】残疾人创办公司,若有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 二、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果一个制造型企业2020年7月-12月享受了增值税留底退税,2021年因为业务扩展,增加了软件产品销售,需要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为什么就不能享受了,因为企业的业务不是能提前规划好的。现行政策制定的对于企业来说是没有选择权的,企业不能预计后续的业务范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1-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您好,我是21届7月毕业的应届毕业生,7月来成都工作,10月转正,从7月至今一直是租房,想咨询一下有无针对应届毕业生的租房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1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财税2009年9号文件,第三条中第4点: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是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文件是否还有效?是否可以执行?是否需要税务备案,如需要备案应提供哪些资料?盼答复?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23】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三条中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上述该条文有效,简易计税已经取消备案。

我们是家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备案水费简易征收,先快要到期,现要重新备案,还是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么?表中应勾选哪个项目?附报资料要准备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不需重新备案。

满足哪些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2-03 至 2022-08-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2-03 至 2022-08-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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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2-03 至 2022-08-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