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20 至 2024-10-24,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一家省属国企集团下属物流企业,被列入“平急两用”物流枢纽项目,请问老师,目前国家对平急… 2. 1、我单位为一家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企业,对于企业中可能单独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项目(如改、扩建… 3. 您好,我公司在本次疫情期间,红十字会供应商品混凝土,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4. 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可否享受加计10%扣除的优惠政策(… 5. 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标准是? 6. 1、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开发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如果这个软件产品是委托开发的,但是著作… 7. 财税〔2019〕21号中提到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8.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2019年8月开始生产特种水泥-道路硅酸盐[P.R42.5(… 9. 您好,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主要为开发房地产项目,根据政府要求,需要建设一所公立学校,土地为政府… 10. 您好!我公司为国企单位,我司作为房地产建设企业,现根据政府要求建设人才用房,请问我公司从建设… 11. 企业招用退伍军人抵税,有要求说要2011年11月1日后退伍的人员才可以抵吗 12. 在最新的办税指南里没有找到统借统还增值税优惠备案,请问享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目前还需… 13. 企业自建的铁路专用线是否享受耕地占用税按照2元/平方米的优惠政策?若不享受应按每平多少收取? 14. 企业招用退伍军人抵税,有退伍时间限制吗,我们这边税政科说是要2011年11月1日后退伍的军人… 15. 企业招用退伍军人抵税有限制退伍时间吗,我们这边税政科说要2011年11月1日后退伍的人员才可… 16. 非营利性医院从项目拿地开始到完工验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以及相关的政策优惠 17. 我公司经营生猪养殖项目,在一般耕地(设施农用地备案已经办理完毕)上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以及农业生… 18. 自然湖泊环境保护管理服务,主要以清理湖面蓝澡、垃圾服务,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税收优惠政… 19. 你好,请问浙江杭州钱塘新区软件企业需要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应该怎么做呢? 20. 无船承运的企业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国际运输是国内运输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一家省属国企集团下属物流企业,被列入“平急两用”物流枢纽项目,请问老师,目前国家对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司作为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查了网上一些文章,说是地方政府按招商引资三免两减半,但都找不到出处?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的规定:“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建议参照以上文件规定,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相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多政策文件,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
1、我单位为一家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企业,对于企业中可能单独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项目(如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怎么区分?请给出相关依据2、在留言咨询之前,查找过相关政策和本网类似咨询。例如,四川税务局对一条相关咨询的解答,其给出了《财税〔2014〕55号》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分批次享受政策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环境保护项目或污水处理并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财税〔2014〕55号》能否作为环境保护项目分批次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参考?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9】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文件及其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公共污水处理类别—工业废水处理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1.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治理项目、配套管网的新建、扩建、提标改造项目。2.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项目通过相关验收。配套管网应建立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贵公司相关污水处理项目如符合上述要求,可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您好,我公司在本次疫情期间,红十字会供应商品混凝土,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第一,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可否享受加计10%扣除的优惠政策(2019年4月1日执行的四大服务收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首先需确认您单位的成立时间,然后根据判定的时间段来确认您单位的咨询服务的销售额是否是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50%,最后才能判断您单位何时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您单位在2019年4月1日前成立,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咨询服务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自您单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标准是?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1】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具体标准是: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成都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公布。具体平均交易价格建议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1、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开发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如果这个软件产品是委托开发的,但是著作权、检测报告属于我们公司所有,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3、企业实际有做研发,但是账上没有及时做费用的归集,后面才开始做归集的,但是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已经取得软著和产品检测报告了,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上述第一问和第二问,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的就不存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且满足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9〕21号中提到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那我司有员工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退出现役证》和《退伍军人证明书》这三种证件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2019年8月开始生产特种水泥-道路硅酸盐[P.R42.5(7.5)]等级水泥,请问该品种水泥是否符合财税【2015】78号-附件:目录二类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70%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期盼回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该文件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类别2中规定,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因此,综上所述,如您同时符合文件所列条件,则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若不符合,则不能享受优惠。
您好,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主要为开发房地产项目,根据政府要求,需要建设一所公立学校,土地为政府划拨,建设资金为政府投资,我公司为建设单位,完工后移交给教育局,请问这种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吗?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具体征管问题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我公司为国企单位,我司作为房地产建设企业,现根据政府要求建设人才用房,请问我公司从建设到按政府要求按人才房形式销售的过程,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或相关人才房的税收优惠文件?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企业招用退伍军人抵税,有要求说要2011年11月1日后退伍的人员才可以抵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财税〔2019〕21号所述自主退役士兵,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业招用符合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方可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在最新的办税指南里没有找到统借统还增值税优惠备案,请问享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目前还需要备案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第十九项第7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需进行增值税税收减免税备案。
企业自建的铁路专用线是否享受耕地占用税按照2元/平方米的优惠政策?若不享受应按每平多少收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建议您参考《关于实施的通知》(内人常发〔2019〕44号)。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企业招用退伍军人抵税,有退伍时间限制吗,我们这边税政科说是要2011年11月1日后退伍的军人才可以抵,请回答有没有这一限制,不要一整个文件复制给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4】财税〔2019〕21号所述自主退役士兵,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业招用符合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方可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企业招用退伍军人抵税有限制退伍时间吗,我们这边税政科说要2011年11月1日后退伍的人员才可以抵,麻烦回答是否有这一限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4】财税〔2019〕21号所述自主退役士兵,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业招用符合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方可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非营利性医院从项目拿地开始到完工验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以及相关的政策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需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优惠: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您留言信息有限,无法就更多优惠政策向您介绍。
我公司经营生猪养殖项目,在一般耕地(设施农用地备案已经办理完毕)上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者的食宿和管理设施,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公司占用耕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自然湖泊环境保护管理服务,主要以清理湖面蓝澡、垃圾服务,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和5.2 污水处理劳务,退税比例是70%。具体详情可以参考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请问浙江杭州钱塘新区软件企业需要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应该怎么做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第7号)规定:“二、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不再单独报送税务机关。”
无船承运的企业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国际运输是国内运输?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20 至 2024-10-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20 至 2024-10-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5)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6)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7)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8)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9)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0)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1)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2)
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20 至 2024-10-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