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2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1-19 至 2019-07-18,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退房退契税流程(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是从其他公司转让取得和从政府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取得,取得后进行建设时缴纳了… 3. 我老公婚前买了一套房,我结婚前和我爸一起买了一套房都在合肥,现在同时交房,契税怎么算? 4. 我老公婚前买了一套房,我结婚前和我爸一起买了一套房都在合肥,两套房都是贷款现在同时交房,契税… 5. 公司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不动产权利人同步更名时,涉及涉税事项吗,比… 6. 本人个体工商户名下有一房产,根据账面金额现申请免契税无尝划转到本人名下,还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7. 你好,我有一块住宅用地(私人名),现在我想把这块地以入股投资或无偿划转形式转到我公司(该公司… 8. 你好!一工业企业购买的土地因超过规定的开发时间被征收了土地闲置费,请问该土地闲置费可以在所得… 9. 我本人是南通户籍,我老婆是无锡户籍,我在南通已经有一套房,是我个人名字。现在双方一起在南通合… 10. 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 11. 我同事第一套房用商业贷款还完了,还没办产权证。第二套是首次用公积金贷款,契税上是写首套,目前… 12. 个人住房迟交契税要缴纳滞纳罚金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退房退契税流程(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已缴纳契税申请退还的,需要核实您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符合退税情形的,向原征收机关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建议参看福建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办税服务->3_24退抵税办理 ->误收多缴退抵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违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土地、房屋权属交付给承受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纳税人违约,不履行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予退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是从其他公司转让取得和从政府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取得,取得后进行建设时缴纳了城市建设配套费,这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以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为基数计算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老公婚前买了一套房,我结婚前和我爸一起买了一套房都在合肥,现在同时交房,契税怎么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8】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房产局查房系统中查询结果为准:以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家庭为单位进行查询。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我老公婚前买了一套房,我结婚前和我爸一起买了一套房都在合肥,两套房都是贷款现在同时交房,契税怎么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8】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房产局查房系统中查询结果为准:以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家庭为单位进行查询。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司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不动产权利人同步更名时,涉及涉税事项吗,比如契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本人个体工商户名下有一房产,根据账面金额现申请免契税无尝划转到本人名下,还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与第四条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四条与第七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你好,我有一块住宅用地(私人名),现在我想把这块地以入股投资或无偿划转形式转到我公司(该公司我是唯一独立股东),请问到时将该土地证由私人名转到公司名下是否需要交契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你好!一工业企业购买的土地因超过规定的开发时间被征收了土地闲置费,请问该土地闲置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3】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包含土地闲置费,请遵照执行。

我本人是南通户籍,我老婆是无锡户籍,我在南通已经有一套房,是我个人名字。现在双方一起在南通合买了一套新房,办理契税时需要去无锡打无房证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应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是否需要提供无房证明请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者南通特服号96888744核实。

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我司以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成交总价款30亿元,合同中无其他费用或附加条件。取得土地后需要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我同事第一套房用商业贷款还完了,还没办产权证。第二套是首次用公积金贷款,契税上是写首套,目前还在贷款中,用公积金贷款的这套能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咨询过泉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方答复他们也不懂)?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0】福建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否属于首套住房利息贷款,可咨询所贷款银行。

个人住房迟交契税要缴纳滞纳罚金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9】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有滞纳金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1-19 至 2019-07-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2 条,答复时间 2019-01-19 至 2019-07-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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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2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1-19 至 2019-07-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