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26 至 2020-07-14,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一下现在是不是没有纸质版购车税完税证明文件了?手机端下载皖税通后,实名认证并且绑定后再次… 2. 企业开发运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该系统向客户提供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此类依托信息系统提供的金融… 3. 您好,我想咨询,我们公司收取加盟费特许权经营费,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合同期内合同中断不退款… 4. 张家口农华牧业有限公司交税问题属实吗?张家口农华牧业有限公司资质齐全吗? 5. 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5年内还款,需要交哪些税? 6. 3月初从一家公司离职了在网上办理了实名认证解除绑定,成功后,7月初多次接到税务局电话,说我未… 7. 您好,有问题向您咨询。假定有一公司A,持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资产总额10亿,负债6亿,权益4亿… 8. 山东省税务局:领导们好!接纳税理解再次咨询-第1部分!2020年6月30日向贵局的税务咨询,… 9. 山东省税务局:领导们好!2020年6月30日向贵局的税务咨询,贵局回复-附件显示无相应内容,… 10. 银行需要提供资料,需要一般纳税人认证表和成立时间 11. 货车6月份交的税,因为车管所不能上牌,六月底左右退的税,退的税款已到账,请问税务系统的信息多… 12. 光储微电网或者光储柴微电网是“光伏、储能、柴油发电机组成的微型电网”的简称,大类放入“供电”… 13. A公司100%控股B,现A吸收B合并,会计上都为成本法计量,产生投资损失,所得税前能否列支?… 14. 您好!我是一家外资企业,我们公司从国外购买专利技术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不知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 15. 请问,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人员变更 16. 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2019年的纳税等级复评什么时候开始啊,大概在2020年的几月份呢?求问 17. 老师您好,合伙企业先分后税,这个分的比例怎么更改为协商比例分配?我们目前是按出资比例分配,现… 18. 同样的问题咨询当地税务表示经请示省税局货劳处,答复“对于同一性质的销售服务只能选择一种计税方… 19. 关于公司每个月发放的工资,附入会计凭证的工资清单,是否需要在工资清单里罗列出员工的姓名,工资… 20. 你好,我咨询以下问题甲公司将自己的设备和场地无偿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拥有设备和场地的使用权,价…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一下现在是不是没有纸质版购车税完税证明文件了?手机端下载皖税通后,实名认证并且绑定后再次登录密码显示不正确?请问一下登录密码是什么?不是手机号后6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2.皖税通软件登录问题,可联系系统运维方核实,提供电话:0551-96543/95113。
企业开发运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该系统向客户提供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此类依托信息系统提供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应当是金融服务还是信息技术服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同时发生上述两种业务类型,应分项目开具发票。
您好,我想咨询,我们公司收取加盟费特许权经营费,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合同期内合同中断不退款,合同期限是一年,金额2.5万到5万,后续会提供相关服务,这种情况下特许权经营费在收到款项的当月是否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的部分服务产生了新的利益流入,这种情况下收到的特许权加盟费是否能一次性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其实际情况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张家口农华牧业有限公司交税问题属实吗?张家口农华牧业有限公司资质齐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办理材料: 一.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二.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 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1份 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 (1)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 三.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1.《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1份 2.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1份 3.相关证明资料1份
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5年内还款,需要交哪些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月初从一家公司离职了在网上办理了实名认证解除绑定,成功后,7月初多次接到税务局电话,说我未解除实名认证,要不然怎么联系上的我,说电子税务局解除实名不成功,仍然能查询到我的实名信息,之后我又去电子税务局系统中查询确实解除实名认证绑定了,显示未绑定实名,但是不能删除实名,现在这样对我有影响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议携带《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前往办税大厅解除实名绑定;或者由企业法人代表下载“手机办税”APP,在“我的实名/绑定”模块下,解除企业已实名人员的绑定关系。 未及时解除实名绑定,是否对办税人员有影响,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有问题向您咨询。假定有一公司A,持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资产总额10亿,负债6亿,权益4亿(其中实收资本28亿,未分配利润-24亿),目前母公司A,决定对B公司进行减资,减资处理为借:实收资本23亿、贷:未分配利润-23亿,请问此操作是否涉及所得税的问题,具体涉及哪方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山东省税务局:领导们好!接纳税理解再次咨询-第1部分!2020年6月30日向贵局的税务咨询,贵局回复-附件显示无相应内容,现将分成两次咨询,以下是第二部分:对于上述答复中“贷款服务”的界定,我们再次提出以下咨询:1、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按照答复中“金融服务”的定义是:“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那么企业利用闲余资金购买银行理财的活动不属于金融服务,也就不属于贷款服务。2、贷款服务需要将资金贷给他人,有借贷关系,有明确的贷款利率。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3、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公司委托银行的财富管理行为,而非借贷行为,未签订资金的借贷合同,无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无固定的贷款利率。综上,购买银行理财是委托银行管理资金,不是将资金贷给银行、不属于占用或拆借资金行为,因此不适用“贷款服务”条款。同时根据贵局之前的答复,在征收营业税期间,理财产品无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保有期间取得利息均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文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营改增的衔接,因此,原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不应因“营改增政策”变为征税业务,有悖于国家减税降费的大基调。望对上述咨询再次给予答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山东省税务局:领导们好!2020年6月30日向贵局的税务咨询,贵局回复-附件显示无相应内容,现将分成两次咨询,以下是第一部分:2020年6月24日,向贵局咨询“关于企业购买银行理财无需缴纳增值税的理解是否合理”,2020年6月29日收到贵局答复,针对答复的部分内容我们仍有不明白之处再次提出咨询,望贵局给予明确答复。贵局在2020年6月29日答复中,只是简单的列举了税法条文,没有明确理财产品是否应纳税的问题。根据答复中列示税法相关条文,我们认为:银行理财是委托银行管理资金,不是将资金贷给银行,不属于占用或拆借资金行为,因此不适用“贷款服务”条款。具体理解如下:答复中贵局引用以下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部分内容摘录如下:(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银行需要提供资料,需要一般纳税人认证表和成立时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您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本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具体资料打印可联系系统运维方核实指导,提供电话:0551-96543/95113。
货车6月份交的税,因为车管所不能上牌,六月底左右退的税,退的税款已到账,请问税务系统的信息多久可以消除,怎么可以查询税务信息在系统里是否还存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因不清楚您所咨询的“税务系统的信息多久可以消除”是指的什么,所以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光储微电网或者光储柴微电网是“光伏、储能、柴油发电机组成的微型电网”的简称,大类放入“供电”比较合适;诺诺网查询的结果显示属于“计算机数字式处理部件”,与事实不相符?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建议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根据《商品及服务分类编码表》开具发票,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A公司100%控股B,现A吸收B合并,会计上都为成本法计量,产生投资损失,所得税前能否列支?AB都为居民企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根据财税〔2009〕60号规定:“五、……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您好!我是一家外资企业,我们公司从国外购买专利技术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不知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如果需要,都有哪些税种和相关法律条款,期待您的答复。非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附加税费: 1.根据税总发〔2017〕142号规定:“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源信息包括: (五)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人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根据财综【2011】349号规定:“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适用票证、征管业务费以及征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请问,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人员变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提交《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目前办税人员信息无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变更,建议您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2019年的纳税等级复评什么时候开始啊,大概在2020年的几月份呢?求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老师您好,合伙企业先分后税,这个分的比例怎么更改为协商比例分配?我们目前是按出资比例分配,现在合伙人章是协商比例分配。这个能否更改,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什么?我曾咨询过12366,那边老师说只能更改出资比例,但是我们的出资比例是不变的,也不能更改。请问我们现在怎么处理,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因此,合伙企业分配比例顺序依上述文件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顺序优于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您的描述,如您单位实际分配方式与税法相违背,建议您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另外,如您咨询的问题涉及修改公司章程问题,不属于税收解答范围。具体业务处理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同样的问题咨询当地税务表示经请示省税局货劳处,答复“对于同一性质的销售服务只能选择一种计税方法,即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同一省份的税务口径有如此大差异,困惑不解,请沟通后给出统一确定口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关于公司每个月发放的工资,附入会计凭证的工资清单,是否需要在工资清单里罗列出员工的姓名,工资金额,领签手续等?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会字(1996)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其中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你好,我咨询以下问题甲公司将自己的设备和场地无偿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拥有设备和场地的使用权,价值1百万乙公司用这些设备和场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和丙公司合伙成立丁公司,丙公司认可设备和场地的无形资产价值,那么丁公司能将这些设备和场地的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吗?如何确认?会计分录怎么写?税务如实报就行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6)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无形资产确认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做账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26 至 2020-07-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26 至 2020-07-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0)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1)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2)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3)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4)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5)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6)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7)
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26 至 2020-07-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