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31 至 2020-10-2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吉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短驳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吗? 2. 总包将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缴纳增值税 3. 您好,股权转让合同的定价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公司的实际资产情况,而是否启动税务稽查或引致行政、刑… 4. 请问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5. 您好,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该按照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6. 生活服务都包含什么呢 7. 我公司办理了银行协定存款,季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咨询了银行,由于系统自动计算,人工无法区分活… 8. 生活服务是免增值税吗? 9. 卖了一批货,用外币结算的,要按哪个汇率换算来交增值税? 10.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有什么规定? 11.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二者将各自名下用途相同的房产等面积置换,需要缴纳哪些税?… 12. 我公司利用闲置的资金在银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产品”,请问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产… 13. 您好,请问承包经营中,收取管理费、利润分成、及按销售收入分成,都可以视为承包经营吗,承包人与… 14. 国税函〔2000〕687号和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全国适应吗?国税总的网站上国税函〔… 15. 你好!我公司是大豆加工企业,做大豆期货业务,一部分大豆期货实现了“实物交割”,已经缴纳了增值… 1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17. 你好,我司是一家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为深圳一家公司提供投资咨询,已签订咨询合同,但我… 18. 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明确说对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确定… 19. 请问变更三方协议扣款银行需要携带什么材料?与解除协议的银行有没有需要办理的事项?与新签银行有… 20. 新设立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日期是7月31日,如何办理税务报道?第一次如何登陆电子税务局?为什么…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短驳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参考文件规定判别。
总包将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三)销售额。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您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您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您好,股权转让合同的定价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公司的实际资产情况,而是否启动税务稽查或引致行政、刑事责任,经向身边朋友了解,若是房地产行业的股权转让,则实务做法通常需要提供评估报告才能出具完税证明。承前述,想知道厦门市是否有重点监管股权交易价格的行业?如果有,对应的依据是什么?有无具体行业清单?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我市没有此类清单,目前个人转让股权,应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存在重点监管股权交易价格的行业清单。
请问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您好,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该按照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规定,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科目征收增值税。
生活服务都包含什么呢?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办理了银行协定存款,季度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咨询了银行,由于系统自动计算,人工无法区分活期利息和协定存款利息,请问:银行协定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协定存款属于金融商品的,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协定存款利息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其取得的利息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如属于存款利息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生活服务是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卖了一批货,用外币结算的,要按哪个汇率换算来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有什么规定?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二者将各自名下用途相同的房产等面积置换,需要缴纳哪些税?计税依据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五)房屋交换。……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规定,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母子公司之间置换房产具体情况,是否涉及资产划转或资产重组等事项,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鉴于您单位业务的特殊性,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我公司利用闲置的资金在银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产品”,请问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金融单位在银行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可凭签订的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入账。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本息的单位不需开具发票,对取得的收入按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2.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理财产品的,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您好,请问承包经营中,收取管理费、利润分成、及按销售收入分成,都可以视为承包经营吗,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已各自的分成纳税,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1号)规定,一、纳税主体确认 出租车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出租车公司名义经营并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二、计税依据确定 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应并入出租车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是指其营运收入总额,不得扣减出租车公司向承包、承租、挂靠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管理费。……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从您的描述来看,暂不清楚您具体提供什么业务,具体形式是什么,咨询哪个税种的缴纳问题,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如您仍有疑问,您可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国税函〔2000〕687号和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全国适应吗?国税总的网站上国税函〔2007〕244号文查询不到。有相同情况是否可以适应这两个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并抄送有关单位的,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经核实,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适用于全国,如果您有相同情况可参照执行;有关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需要由发文单位进行明确,目前,河南省税务机关未查询到该文件。
你好!我公司是大豆加工企业,做大豆期货业务,一部分大豆期货实现了“实物交割”,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另一部分大豆期货进行了“对冲平仓”处理,没有实物交割,请问这部分“对冲平仓”期货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目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规定: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是否说明货物期货“对冲平仓”期货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其中“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不动产权证注明的建筑物分摊面积土地使用权,还是指建筑物共有宗地全部土地使用权?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文件中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规定执行,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我司是一家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为深圳一家公司提供投资咨询,已签订咨询合同,但我司没有相关业务人员,遂将该业务全部转包给某个体户来做,请问我司能否为深圳公司全额开具“咨询服务”?还是只能开具差额的“经纪代理服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根据实际业务自行判定。
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明确说对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又规定了15%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如果生活性服务业在2019年10月之前已经适用了10%加计抵减,10月份新政出来后满足15%加计抵减条件,那么当年10-12月是否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呢?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9-02】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10月至12月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请问变更三方协议扣款银行需要携带什么材料?与解除协议的银行有没有需要办理的事项?与新签银行有什么需要资料?大厅办理,隶属于合肥高新区税务局?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三方协议签订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办理,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签订需要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办税服务厅人员向纳税人提供《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开户银行在《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 (3)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的,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变更三方协议的资料建议与当地核实,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551-65333832。
新设立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日期是7月31日,如何办理税务报道?第一次如何登陆电子税务局?为什么用户注册的时候提示无此企业信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首次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的,点击“注册”,进入注册界面。 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注册类型后依次填写注册信息即可。未获取到企业信息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 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新开业纳税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填写完成相关税务信息报告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和“发票申领”等业务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即可领用发票。发票及税控设备发放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31 至 2020-10-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31 至 2020-10-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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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31 至 2020-10-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