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25 至 2019-10-02,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国税发[1999]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建… 2. 您好!1.金融企业针对存量客户(即已提供金融服务,如已投保客户、已开银行卡客户、已交易证券客… 3. 2018年,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 4.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是修理修配,13%税率,汽车维护保养也是13%吗… 5. 关于开具原增值税税率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承诺书的,可以在网上办理提交吗?还是需要去税务… 6. 我公司的章程里面规定在股东出资额范围内可以向其提供免费借款,现有股东申请借款,请问我公司需要… 7. 请问税官:个人代开住宅租赁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种?税率分别是多少?有没有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8. 你好!请问,我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1日承建A公路工程,合同约定:若无法按期付清工程款按人… 9. 您好,我公司的业务为给学员提供非学历教育辅助服务,服务时间为1-2年不等,学费采用预收方式,… 10. 您好,我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送货到厂后收80%款项,待客户验收完成后再收20%款项。请问,… 11. 本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2018-11出口自产货物一批,在2019-4-18前免抵退出口退税… 12. 增值税发票税率的问题。我公司是从事环保工程业务,业务流程为向当地征收土地之后进行土地平整符合… 13. 我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发生一笔临时性咨询业务金额60万,需要给对方开发票,税率是开6… 14. 您好,如若2018年的销售业务,当时和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没有谈好,按照以前年度的价格开具了增… 15. 我司销售自产混凝土,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 16. 本人在解放碑有一处房产准备出售,估值6个亿左右,请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都是多少? 17. 出租自己住房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税率 18. 假如20X1年1月1日买卖双方签署了一个总价15万元3年期的技术服务费合同,按合同约定,合同… 19. 请问为供电公司提供线路、设备隐患修理得适用税率,应按照“建筑服务”还是“修理修配劳务”?如果… 20. 您好!我们是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主营业务是证券经纪、代销金融产品等。为维持客户关系或者开拓客户…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国税发[1999]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解读为农林牧渔用地及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江苏2001年有明确解释农林牧渔生产用房暂不征收房产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目前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文件表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上述不能免征房产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1.金融企业针对存量客户(即已提供金融服务,如已投保客户、已开银行卡客户、已交易证券客户)的业务宣传活动,针对达到一定客户标准(例如投保三份保单或银行卡余额达到一定金额)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金融企业针对新客户,通过业务宣传活动,例如现场投保、现场办卡、购买基金等方式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烦请帮忙解答?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1】根据您所述情形,应区分赠送行为是否属于以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为前提的有偿赠送行为。如:存量客户银行卡存款达到一定标准赠送宣传品,银行卡存款达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赠送宣传品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存量客户办理三份保单赠送宣传品,或者是新客户在现场投保时赠送宣传品,应按照有偿赠送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单独计提销项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018年,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所需商砼由城投公司【建设单位】统一采购供应”。请问:上述约定是不是构成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现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您业务实际情况如果符合,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设单位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是修理修配,13%税率,汽车维护保养也是13%吗还是6%,征收品目相应的是什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30】汽车维护保养原则上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税率是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建议参考:《最全最实用!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2019年03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关于开具原增值税税率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承诺书的,可以在网上办理提交吗?还是需要去税务大厅办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原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遇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我公司的章程里面规定在股东出资额范围内可以向其提供免费借款,现有股东申请借款,请问我公司需要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并缴纳增值税吗?实际利率为零,实际我公司无任何利息收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税官:个人代开住宅租赁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种?税率分别是多少?有没有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1)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申请代开普票情形: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4%。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4.个人所得税(税目为财产租赁所得) 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房产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800元(费用扣除标准)】10%(税率); 每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房产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1-20%)10%(税率)。 (2)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申请代开专票情形: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月租金小于10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或1%(其他)。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房产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税率为4%。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6.个人所得税(税目为财产租赁所得) 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800元(费用扣除标准)】10%(税率); 每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1-20%)10%(税率)。 (3)月租金超过10万元,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情形: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或1%(其他)。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5.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6.房产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税率为4%。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7.个人所得税(税目为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额=【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1-20%)*10%(税率)。

你好!请问,我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1日承建A公路工程,合同约定:若无法按期付清工程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请问工程建设“延期付款利息”的税率是执行哪个税率?..?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收到购买方因延期支付工程款补偿的所谓“利息”,应作为工程服务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您好,我公司的业务为给学员提供非学历教育辅助服务,服务时间为1-2年不等,学费采用预收方式,收入按照服务期分期确认。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参照下面文件关于物业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确定学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您好,我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送货到厂后收80%款项,待客户验收完成后再收20%款项。请问,当月底时,我们发货了且收到80%款项,客户尚未验收,这种情况该按多少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不便接听电话,如能文字回复,不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本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2018-11出口自产货物一批,在2019-4-18前免抵退出口退税申报时漏报该笔,2019-5-31前也没有申报免税,从2019-6-1起要视同内销征税,请问:征税税率是按确认该行为发生时的13%还是按出口时的16%?本公司认为2019-6-1才开始产生纳税义务,税率应该按此时的13%?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因此,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你司于2018年11月出口货物并已发生纳税义务,应按1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税率的问题。我公司是从事环保工程业务,业务流程为向当地征收土地之后进行土地平整符合施工条件,进行防渗漏和导流施工,将油气田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岩屑进行无害化处理后,通过施工设备填埋在已经施工完成的区域内,并进行植被恢复和绿化工程,最后以通过环保部门和林业等部门的综合工程验收为项目结束。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该开具9%工程类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如该业务符合建筑服务,则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

我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发生一笔临时性咨询业务金额60万,需要给对方开发票,税率是开6%,还是3%,毕竟该笔临时性业务未超过500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6.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按实际业务如实填开发票。一般纳税人发生咨询服务税率6%。如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变更经营范围。

您好,如若2018年的销售业务,当时和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没有谈好,按照以前年度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有关2018年的销售价格最终确定下来了。最终确定的销售价格高于2018年的实际开票价格。对这部分合同价和2018年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造成的差异在2019年开具发票。能够按照13%的税率开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字数限制无法完整输入,以文档格式发送到老师的一般消息,请帮助黏贴,谢谢)

我司销售自产混凝土,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本人在解放碑有一处房产准备出售,估值6个亿左右,请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都是多少?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个人买卖住房转让方: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增值税附加: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区 7% 非城区5% 其他1%二、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免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三、印花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四、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管中,区分纳税人不同情况可按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1.查实征收方式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再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08号) 2.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重庆市内住宅转让收入按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08号) 个人买卖非住房转让方: 一、增值税: 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二、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查账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三、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税率为0.05%。 四、个人所得税: 1.查实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转让非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管中,区分纳税人不同情况可按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3% 。

出租自己住房要交哪些税,分别是多少税率?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假如20X1年1月1日买卖双方签署了一个总价15万元3年期的技术服务费合同,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的当月服务提供方立即一次性全额开票、收款,买方要求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1:3年期的技术服务费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10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应该如何处理?问题2:假设除了这笔外三年没有其他收入,20X1年全额开票,则20X1年度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5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方面15万元分三年确认,即20X1至20X3年每年确认5万元。这样20X1至20X3年三年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均会存在差异,这样没问题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交,是否需要对这部分差异提供什么解释说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不同的规定确定收入。建议咨询主管分局征管上是否有要求提供说明材料。"

请问为供电公司提供线路、设备隐患修理得适用税率,应按照“建筑服务”还是“修理修配劳务”?如果适用不同税率是否应该分开计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依据您的问题描述,为供电公司提供线路、设备隐患修理应按“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若您单位存在兼营业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则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您好!我们是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主营业务是证券经纪、代销金融产品等。为维持客户关系或者开拓客户,我们会发生购买一些礼品送给客户的情形(比如保温杯、油米、食品等),请问下,这种情况是不是视同销售中的“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中的“购进的货物”含不含这种礼品性质的物品?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符合上文所述在征收范围及视同销售的情形的,则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25 至 2019-10-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25 至 2019-10-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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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25 至 2019-10-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