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7 至 2019-09-2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单位一次性预收取承租方5年房屋租金,本人认为:按年结转收入并按年租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是合理… 2. 新成立企业的筹建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为止? 3. 您好,前次咨询的问题是“企业资产重组对象含实物资产、采矿权、负债、人员一并转移,请问其中采矿… 4. 1、我想咨询下有款充值款是否可以报销的相关规定2、卷票开具的充值款是否可以直接报销呢? 5. 你好。我公司为沈阳一国有企业(简称A企业)。于2019年上半年完成股权划转,股权由原母公司(… 6. 企业应退税款超过三年,述求是退税,不需要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税务机关以超过三年为由不予… 7. 举个具体的事例,河南国安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与商丘世龙地产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包工、包料)… 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票,客户收到并认证,现由于客户原因,现在客户拒不付款,… 9. 你好,我现在是在读学生,想咨询一下是否需要纳税,假期在诺丁汉实习了两个月,在发放工资时,告知… 10. 请问网上怎么才能打印到个人完税证明呢,谢谢在线急等 11. 企业出租房屋因承租方违约不续租,出租方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吗? 12. 您好!我公司占用荒山林地,发展土猪养殖。围栏内总面积近2000平方米,其中围栏内建有猪舍等必… 13. 2019年1月,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3600元,保单2月生效,单位应当1月还是2月计… 14. 我想咨询下合伙律师中雇佣律师和合伙律师的办案提成扣除比例分别是多少?对应的政策文件是哪条? 15. 我司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有一冬季居民供暖项目,与政府协议约定土地由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费… 16. 上次就营改增后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缴纳增值税的的咨询虽有答复,觉得说的含糊,不确切,… 17. 我公司有对外股权投资,请问营改增后,通过股权转让收回投资需缴纳增值税吗?咨询本地税务局,说是… 18. 单位有一个自营工程项目建造,由于资金等原因建设工期较长,有几年时间,房屋主体已竣工,去年审计… 19. 有查询商品税收的编码的软件或者网页链接吗 20. 郑州市辖区耕地占用税38元每平方米,航空港属于市辖区吗?1、航空港地处新郑和中牟县,土地出让…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单位一次性预收取承租方5年房屋租金,本人认为:按年结转收入并按年租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是合理且公平的。因为不动产租赁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承租方会根据其经营状况可能中途违约退房,这样剩余租期的租金需要退付,如果按照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将5年租金全部一次性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退租后已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靠退税那得黄花菜都凉了,实际工作中已经缴纳的税款再退回就像被老虎吃到嘴里的肉,太难了。这样规定可以说是强盗逻辑,不合理且违反税法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本咨询同时已提交国家税务总局?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成立企业的筹建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为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文件没有对“筹建期”有具体规定。是否处于筹建期,是看企业整体的状态。筹建期,一般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所谓的生产经营之日,税法上没有专门对此定义,一般来说,是企业经过筹建已经具备生产经营的能力,并开始进行其产品的生产或者劳务的提供。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或者联系主管分局核实。

您好,前次咨询的问题是“企业资产重组对象含实物资产、采矿权、负债、人员一并转移,请问其中采矿权的转移能否适用重组相关文件,不征收增值税?”贵局的回复是应当征收增值税,那我单位应按采矿权的账载余额还是按公允价交增值税呢?感谢回复!?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1、我想咨询下有款充值款是否可以报销的相关规定2、卷票开具的充值款是否可以直接报销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扣除,报销问题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你好。我公司为沈阳一国有企业(简称A企业)。于2019年上半年完成股权划转,股权由原母公司(B企业)划转为母公司下100%持股的一家子公司(C企业)。划转后我公司计划进行接收外部投资者的增资,现有问题咨询如下。1.若新母公司C企业参与增资是否会导致【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从而使我公司前次(B公司划转至C公司)无偿划转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2.若新母公司C企业不参与本次增资,仅有外部投资者参与本次增资是否会导致【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从而使前次无偿划转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相关文件: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问题详述可见附件,感谢你的解答!)?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退税款超过三年,述求是退税,不需要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税务机关以超过三年为由不予办理,请问该执法口径合理吗?请直接回复是否能退,不需要引用条款,不要回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请告知能退还是不能退即可?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退税;反之,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则不能退税。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法令,即主席令和国务院令之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举个具体的事例,河南国安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与商丘世龙地产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包工、包料),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7号,合同名称为商丘恒大名都道路工程。商丘恒大名都项目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现咨询河南国安建筑公司计税能否按照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走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七)……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票,客户收到并认证,现由于客户原因,现在客户拒不付款,请问这部分的税额可以退回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你司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增值税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仅是因客户原因拒不付款,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你好,我现在是在读学生,想咨询一下是否需要纳税,假期在诺丁汉实习了两个月,在发放工资时,告知会有超过800的部分收取劳务报酬的税额,但之前上网有查到在优衣库同样的外企大学生缴纳的税款可以退还的,麻烦可以提供一下解释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请问网上怎么才能打印到个人完税证明呢,谢谢在线急等?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文书式)调整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2.您可以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浙江税务-自然人纳税人(不含车辆购置税)-个税查询;或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个税业务查询,系统若无法查询纳税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在办税服务大厅自助办税服务系统登录,即可查询或打印。 3、2019年1月1日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网上无法打印可以通过大厅前台打印个税纳税记录。

企业出租房屋因承租方违约不续租,出租方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您好!我公司占用荒山林地,发展土猪养殖。围栏内总面积近2000平方米,其中围栏内建有猪舍等必要生产设施500平方米。请问我公司是否适用《耕地占用税条例》第十四条、《耕地占用税条例细则》第三十条、《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如不适用上述规定,我公司要如何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因此,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2019年1月,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3600元,保单2月生效,单位应当1月还是2月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呢?因为不是很确定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是指什么时候,不懂这个,所以咨询一下?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需作进一步沟通确认,但您留下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您,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拨打0571-12366进行咨询。

我想咨询下合伙律师中雇佣律师和合伙律师的办案提成扣除比例分别是多少?对应的政策文件是哪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律师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必须凭取得的合法票据予以税前扣除。

我司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有一冬季居民供暖项目,与政府协议约定土地由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费用由我司承担。现已确定项目建设土地位置,土地性质目前是耕地,请问政府以划拨方式向我司提供土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依据的文件规定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政府划拨耕地不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上次就营改增后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缴纳增值税的的咨询虽有答复,觉得说的含糊,不确切,没有正面回答,我们是不满意的。现再问营改增后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不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湖北省是这样认定的吗,注意不是股票,是股权),是不是需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增值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请就所问直接作答,不要含糊引用条文!?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中应税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有对外股权投资,请问营改增后,通过股权转让收回投资需缴纳增值税吗?咨询本地税务局,说是以投资成本转让甚至是亏损价转让都要交3%的增值税,这符合国家政策吗?请予以确切的解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单位有一个自营工程项目建造,由于资金等原因建设工期较长,有几年时间,房屋主体已竣工,去年审计认为已经达到转固条件,强行转固,但实际工程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车间地面墙体、配套设施等很多方面尚需要一段时间完善,项目并没有达到开工可使用状态,后续企业曾咨询另外两家审计单位,都认为不具备转固条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没有经营销售配比,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停止或暂缓计提吗?否则会极端的影响单位生产经营状况?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固定资产的确认时点其实并不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是“竣工决算”的时候。通过竣工决算,能够得到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最准确的初始成本数据。但是这也导致了一些负面行为。因为如果是在建工程核算,是不需要计提折旧的。但是如果转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在下个月的时候要计提折旧计入费用减少利润。如果企业的利润过低,为了使利润不那么难看,企业可能会迟迟不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这样就不需要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减少利润了。 基于这一点考虑,后来《企业会计准则》做了修改,将固定资产的确认时点从“竣工结算”调整为现在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调节利润的行为。但是,相对来说,如何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也有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且,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候就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可能初始成本的核算数据并不是那么准确。对于这个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也做了规定,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固定资产应该根据暂估的价值入账,并在下个月开始计提折旧。等实际办理完毕竣工结算的手续的时候,再调整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并按照新确定的金额计提折旧。 所以,是否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属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前期的职业判断错误,可以进行差错更正处理。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有查询商品税收的编码的软件或者网页链接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现答复如下 税收分类编码建议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该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服务-涉税查询-法规库-高级查询页面年度栏输入2017序号输入45号可以查询到。

郑州市辖区耕地占用税38元每平方米,航空港属于市辖区吗?1、航空港地处新郑和中牟县,土地出让占用耕地也是占用的新郑和中牟的耕地,航空港区耕地占用税到底是38元的标准还是22元的标准?2、文件说的是郑州市区(市辖区),航空港区不是行政区划,为什么要让企业按照38元缴纳耕地占用税?3、为什么企业从招拍挂一手取得的建设用地,还要被税务局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不应该是土地征收部门缴纳吗?4、在降税减费的大环境下,为什么还要让企业加重负担?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豫人常〔2019〕29号)规定,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郑州、洛阳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辖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9年9月1日起,郑州市市辖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每平方米38元。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7 至 2019-09-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7 至 2019-09-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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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7 至 2019-09-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