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3 至 2020-11-1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一共修建500套普通住宅,为了更好的销售住宅,将其中4套住宅精装修用于销售展览,后期这4… 2. 你好,根据如下规定: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 3. 水泥企业的圆柱形库房为永久性钢混结构,且封顶,按照生产工艺分别有:用来储存石灰石和粘土的原料… 4.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5.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了一部分期房,已经预售的期房所占的占地面积什么时候可以从土地… 6. 我单位将自用房子部分出租,现在预收了三年的房租,请问,今年房产税该怎么交。比如:11月收到的… 7.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块地上,之前容积率是1.5,已建别墅未交付,后因破产重组等原因容… 8. 老师,您好!我司有一批房产,每月根据从价和从租部分分别计算缴纳房产税,本月收到政府支付的一笔… 9. 公司征用一块耕地新建厂房,土地许可证还未取得,厂房已在建设之中,请问这个期间是否应该缴纳耕地… 10. PPP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项目公司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土地,项目公司是否应… 11. 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属于价外费用,… 12. 请问:河南省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中,住宅小区建筑容积在1.0以下,容积率指的是项目容稍积率,还… 13. 您好,想问下:企业出租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麻烦告知 14. 通过淘宝拍卖购买的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缴纳的税金是按照实际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还是按… 15. 公司购入几套房源作为职工的宿舍,免费给职工住宿,请问是否缴纳房产税,怎么缴纳? 16. 公司当年出租一处房产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并按收到的租金总额在当年申报缴纳了房产税,请问在次年是… 17. 我司是一家从事冷冻蔬菜、食品等仓储保管的企业,仓储设备的占地面积也在6000平方以上,请问我… 18.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了一部分住房,是不是可以根据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来减少土地使用税 19.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为2020年06月… 20. 我公司属于招商引资企业,来投资购买园区土地,因用地指标紧缺,土地未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任何协议…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一共修建500套普通住宅,为了更好的销售住宅,将其中4套住宅精装修用于销售展览,后期这4套住宅连同装修也会一起销售,销售前这4套住宅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的房产已经使用,用于销售展览,需要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

你好,根据如下规定: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建设厂房,还没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经出租厂房,按规定是否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次月是税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比如是10月出租房产,是11月所属期才申报房产税还是11月申报期就得申报10月所属期的房产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6】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于10月份交付出租的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份(即税款所属期自11月份开始),具体申报期限则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行税处)

水泥企业的圆柱形库房为永久性钢混结构,且封顶,按照生产工艺分别有:用来储存石灰石和粘土的原料库、储存混合生料的均化库、储存混合熟料的孰料库、储存水泥成品的成品库,均具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储藏物资”等房屋形态和基本特征。是否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房产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了一部分期房,已经预售的期房所占的占地面积什么时候可以从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中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若您公司销售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那么此时已经预售的期房所占的占地面积可以从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中扣除。

我单位将自用房子部分出租,现在预收了三年的房租,请问,今年房产税该怎么交。比如:11月收到的是20年10月到22年9月的房租,一共30万(不含税),今年下半年房产税应该怎么交?房租需要分摊到月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川税发[93]146号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块地上,之前容积率是1.5,已建别墅未交付,后因破产重组等原因容积率调整至3.5,已建别墅必须拆除重建,请问已建别墅成本可以土增清算时扣除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我司有一批房产,每月根据从价和从租部分分别计算缴纳房产税,本月收到政府支付的一笔房产建设类固定资产补贴,我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处理上冲减房产原值。请问我司后期在申报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如何计算?是按扣除政府补贴前的房产原值还是按扣除后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公司征用一块耕地新建厂房,土地许可证还未取得,厂房已在建设之中,请问这个期间是否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PPP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项目公司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土地,项目公司是否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属于价外费用,该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0号)规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请问:河南省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中,住宅小区建筑容积在1.0以下,容积率指的是项目容稍积率,还是分期容积率,还是单幢楼的容积率,具体怎么计算,以及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第二条规定,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会郑州市经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 下;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在1.4倍,……其他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河南省有关普通住宅标准的规定。针对建筑容积率,现行税收政策中没有进行具体解释,建议您参考相关行业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想问下:企业出租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麻烦告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房产的余值计征房产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通过淘宝拍卖购买的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缴纳的税金是按照实际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还是按照税务局在该片区的评估均价的一定比例收取?特别是当实际成交价低于该片区评估均价的时候,应该按哪个标准缴纳?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公司购入几套房源作为职工的宿舍,免费给职工住宿,请问是否缴纳房产税,怎么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贵公司自用房产作为员工宿舍的,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自2019年1月1日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如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可享受减按50%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措施的紧急通知》规定:“一、减税事项: 自2019年1月1日起,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当年出租一处房产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并按收到的租金总额在当年申报缴纳了房产税,请问在次年是否还要按从价征收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一、单位出租的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全部出租的,从租计税。

我司是一家从事冷冻蔬菜、食品等仓储保管的企业,仓储设备的占地面积也在6000平方以上,请问我司能否享受自2020年1月到2022年12月的土地使用税的减半征收的优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了一部分住房,是不是可以根据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来减少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第84号) 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如下申报资料:(一)开发项目立项,中、投标文书资料。(二)开发项目应税面积证明材料。(三)开发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及房屋分布资料。(四)商品房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二、……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在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为2020年06月,而土地实际交付日期为2020年08月,我们公司自几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

我公司属于招商引资企业,来投资购买园区土地,因用地指标紧缺,土地未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交接手续,但政府允许我们在土地上先做施工,这样的话我们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开始时间是怎么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的是按照与政府部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我们没有合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3 至 2020-11-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3 至 2020-11-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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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3 至 2020-11-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