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5-06 至 2022-06-15,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包含哪些?有行业限制吗? 2. 根据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 4. 您好!我于2018怎在九江买了两个商铺,月租金3000元左右。现在国家出台了减免税优惠政策,… 5. 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 您好,我司出口一批货物,现今无法收汇且主管分局判定也不视同收汇,不适用退税政策后该如何缴纳增… 7.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供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给我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方… 8. 为美团、饿了么提供配送服务是否属于快递收派服务?是否能够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 9. 美团、饿了么的区域代理商或者区域站点承包商通常会将某个站点或多个站点再外包给其他公司组织骑手… 10. 小规模第二季度广告服务50万,开了普票,要交增值税吗? 11. 公司为中核集团下属企业,主要生产放射性医药用品,能否适用国税地字【1989】7号规定,免征收… 12. 用人单位辞退有10年事实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劳动者,经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3.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我们A公司是一家境内居民企业,于2018年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B公司,B… 14. 老师您好!我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经过三免三减半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申报系统强制判定… 15. 规模化养殖场(代养方)为农业企业(委托方,经营范围无生猪饲养,仅为生猪批发、零售)提供生猪饲… 16. 领导,您好!我想问下小规模企业出租自己的房产给其他企业。房租收入后申报房产税,按照从租计征申… 17. 个人转让住房,满五年,怎样判断是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家庭”包括未成年子女吗 18. 我们公司主要的主要业务是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鞋服,消费者购买后,我们委托快递公司将商品寄送给消费… 19.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且非小微企业),将自有(产权属于我公司)的宿舍楼出租给员工住宿并收取… 20. 您好,我在去年使用留学生资格购买了免税车辆,现在想进行转让,按照法规应该进行补税。但是在电子…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包含哪些?有行业限制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5】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加以判断。

根据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减免的税费是否要做政府减免收入缴纳所得税?二、根据亏损困难企业减免50%土地使用税,是不是也要做政府减免收入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情况申述:2022年1-2月公共交通运输业务收入享受免税。在全部免税收入中,小部分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部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各种因素,确实无法收回,导致绝大部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共运输业务,也不能享受免税。???请正面回答:能否将1-2月全部免税收入,区别对待执行免税政策?即:对1-2月,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确实不能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仍然适用用缴纳税款,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谢谢,此述求对我们非常重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您好!我于2018怎在九江买了两个商铺,月租金3000元左右。现在国家出台了减免税优惠政策,想咨询一下,我们应该怎么申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2】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2】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您好,我司出口一批货物,现今无法收汇且主管分局判定也不视同收汇,不适用退税政策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出口货物后无法收汇也不视同收汇的,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供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给我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方在销售该货物时,能否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1】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为美团、饿了么提供配送服务是否属于快递收派服务?是否能够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美团、饿了么的区域代理商或者区域站点承包商通常会将某个站点或多个站点再外包给其他公司组织骑手进行配送服务,那么组织骑手提供配送服务的这家公司是否能够享受2022年18号文的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公司接受其他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上述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第二季度广告服务50万,开了普票,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您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

公司为中核集团下属企业,主要生产放射性医药用品,能否适用国税地字【1989】7号规定,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2022年5月26日

用人单位辞退有10年事实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劳动者,经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含二倍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假工资、欠缴社保费等)13万元。请问,用人单位依据仲裁机构调解书向辞退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还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如需要,申报税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吗?是否有免税扣除额?呼和浩特2021年的免税扣除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出这笔经济补偿金,按企业所得税法的分类,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呼和浩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建议您联系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政策。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我们A公司是一家境内居民企业,于2018年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B公司,B公司于2021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2年5月B公司向A公司派发2021年的现金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请问,我A公司判定12个月的时间,是从2018年开始计算?还是从2021年9月开始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从2018年开始计算。 如有疑问

老师您好!我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经过三免三减半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申报系统强制判定为小微企业。请问: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税是按享受减免前还是减免后的数据为判定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规模化养殖场(代养方)为农业企业(委托方,经营范围无生猪饲养,仅为生猪批发、零售)提供生猪饲养的代养服,委托方代养方提供猪苗、饲料、疫苗等,代养方提供人力、场地等,饲养仔猪至肥猪后交付农业企业回收,农业企业将回收的肥猪用于销售。代养方只收取代养费,请问:委托方销售回收的肥猪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免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领导,您好!我想问下小规模企业出租自己的房产给其他企业。房租收入后申报房产税,按照从租计征申报。纳税申报表里面有一列是计税依据,这个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1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另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个人转让住房,满五年,怎样判断是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家庭”包括未成年子女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我们公司主要的主要业务是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鞋服,消费者购买后,我们委托快递公司将商品寄送给消费者,并支付快递费用。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我们想咨询:快递公司向我们收取的快递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对方向我们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应该是免税普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以下称18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若是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在网络平台购买货物,卖家包邮,若卖家非居民个人,则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实际上是为非居民个人提供服务,不适用1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且非小微企业),将自有(产权属于我公司)的宿舍楼出租给员工住宿并收取了租金。请问1、房产税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的4%计征?2、该租金是否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员工(财税2008年24号文是有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但税务局2021年24号公告又把这个“市场价格”的关键词删掉了,是否意味着出租住房没有价格上的规定了)。3、出租住房给员工并收取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文件,企业给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房屋出租属于营改增中的“销售服务”是否意味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7】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您好,我在去年使用留学生资格购买了免税车辆,现在想进行转让,按照法规应该进行补税。但是在电子税务局填报购置税的时候提示已完成缴税。请问免税车转让需要如何进行补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应用的通知》(浙税发〔2019〕6号)规定: ...... 二、网上申报范围 纳税人从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汽车经销商购买的车辆,可通过网上申报办理新车申报缴税业务、新能源车免税业务。网上申报的车辆必须同时具有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六种业务因需人工干预无法通过网上申报办理,还需前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 3.车辆购置税补税业务;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5-06 至 2022-06-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5-06 至 2022-06-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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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5-06 至 2022-06-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