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11-07 至 2025-12-30,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是工业企业,房产证上用途写的是“工业用地/工业厂房”。现在我司把其中的宿舍楼(宿舍楼实质…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 1、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2、子公司借款给母公司;3、集团内子公司之间借贷,以上三种都是可以开… 4. 我的个人帐户通过证券公司的新三板交易市场购入新三板股票,问:我现在卖出这股票是否可以享受免征… 5. 我公司购买了一块儿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从事鲤鱼、锦鲤的养殖销售,请问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 6.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 7. 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诊所,其诊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9.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查账征收,但是公司近几年收入很少,请问能改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10. 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11. 村委会将村100亩集体农田租给A农业公司,A农业公司自己用了60亩农田用于种植农作物,将40… 12. 你好,我们是小规模公司,2024年6月份发生一笔办公费2万,当时没有取得发票,在2025年5… 13. 单独选址项目的永久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 14. 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到10万元,客户非要专票,能开吗? 15.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将收购的活牛再次销售,是否能适用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 16. 我公司老板(外籍人士)把自己个人的小汽车租给公司用于经营使用,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租… 17. 淘宝网店(为小规模纳税人)代理销售预付卡,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18.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从上游采购新鲜玉米销售,这个玉米是否属于蔬菜类?能否满足“对从事蔬菜批发、… 19. 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免增值税的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对一部分客户开具专票交税,另一部分客户… 20. 老师,这种村集体资产由政府租凡普金科公司用于串番茄的种植,是否能享受免税,记得土地使用权出租…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是工业企业,房产证上用途写的是“工业用地/工业厂房”。现在我司把其中的宿舍楼(宿舍楼实质是居住用途)出租给本单位员工。是否可以适用减按4%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如果能适用这个政策我司需要可否准备相关宿舍职工名单,租赁合同等材料去税务局办理?如果不能适用这个政策,请给出依据,宿舍楼天然是居住属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个人独资企业同时有不征和非免征所得。例:现取得收入130万,其中养殖业所得105万,其他所得25万,成本共105万,养殖成本88万,其他成本17万。不考虑任何其他扣除和调整的情况下。经营所得的税款如何计算?1、按25万利润计算税款后再按利润比例分摊后缴纳税款,即总应缴税款2500000.2-10500=39500元,按395008/25=12640为应实际应缴税,将3950017/25=26860填入减免附表减免税额;2、直接按800000.1-1500=6500计算应缴实际税款。将39500-6500=33000元填入减免附表减免税额。请问应当按1还是按2计算实际应缴税款?并如何填报?希望能书面回复一下。因为影响实际税款计算,非常非常需要明确的口径?
【答复单位:浙江12366;答复时间:2025-12-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 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 ...... 11.第22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 12.第23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4.第25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填表说明 ...... 4.“减免税额”:填写享受该行次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合计金额。
1、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2、子公司借款给母公司;3、集团内子公司之间借贷,以上三种都是可以开免税的利息发票对吗?(另外,子公司在外地,贷款是他们从当地银行贷款过来,借款给母公司,这样的也是一样的免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6】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我的个人帐户通过证券公司的新三板交易市场购入新三板股票,问:我现在卖出这股票是否可以享受免征证券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
我公司购买了一块儿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从事鲤鱼、锦鲤的养殖销售,请问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中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1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文件要求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在2022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明确表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详见国卫医政发〔2022〕33号。且国务院在2022年4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文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据上,卫健下发的《诊所备案凭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属于医疗机构批准书,是否能同等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希望税局能有明确的政策解读?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诊所,其诊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7】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想问一下这里关于“农户”的定义范围是什么?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的话还适用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查账征收,但是公司近几年收入很少,请问能改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二)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三)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征收方式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
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3】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村委会将村100亩集体农田租给A农业公司,A农业公司自己用了60亩农田用于种植农作物,将40亩农田转租给B农业公司,也用于种植农作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对于村委会将村100亩集体农田租给A农业公司用于农业生产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你好,我们是小规模公司,2024年6月份发生一笔办公费2万,当时没有取得发票,在2025年5月汇算清缴已经调增,到8月份又取得2万发票,冲之前分录,又重新入账,也放弃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请问一下,冲之前分录,重新入账后,2026年这笔2万办公费汇算清缴还需要调增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 .....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单独选址项目的永久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此条款中“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具体是指什么批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到10万元,客户非要专票,能开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某人开的建材店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销售额8万元,其中给百货商场供应五金建材,销售额2万元,如果百货商场要求他开具专票,他可以就这2万元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1%的专票并按1%征收率缴纳税款;如果百货商场要求他开具3%的专票,他也可以进一步放弃减税,开具3%的专票并按3%征收率缴纳税款,两种情况下,剩下6万元都照样可以享受免税。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将收购的活牛再次销售,是否能适用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销售活牛是否属于鲜活肉产品免征增值税?活牛是否属于鲜活肉产品?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我公司老板(外籍人士)把自己个人的小汽车租给公司用于经营使用,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每月租金10000元,按季度支付租金,2025年10月16日我们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行政服务中心门前申请代开2025年3月-9月租车费发票70000元,缴纳增值税693.07元,佛山南海桂城税务前台人员回复因为没做自然人税种认定,所以不能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然人是符合该政策,为什么税收执行中不给我们享受该优惠政策,请给与解释我们是否能享受该政策?桂城税局人员是否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不给我们享受该政策?谢谢,望回复为盼!?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而您提及的自然人不是出租不动产而是出租有形动产,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我局工作人员已向您告知,您表示知悉并理解。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淘宝网店(为小规模纳税人)代理销售预付卡,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5】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三)销售额。 ……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从上游采购新鲜玉米销售,这个玉米是否属于蔬菜类?能否满足“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类别:多年生及杂类蔬菜 …… 主要品种:嫩玉米;别名:菜玉米、菜苞谷、青玉谷、御麦 主要品种:糯玉米;别名:中国玉米、糯苞谷 主要品种:甜玉米;别名:甜苞谷、甜玉蜀黍、菜玉米” 因此,纳税人批发、零售新鲜玉米,可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免增值税的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对一部分客户开具专票交税,另一部分客户开具免税普票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因此,享受批发零售蔬菜免税优惠,不得部分开具普通发票,部分开具专用发票。
老师,这种村集体资产由政府租凡普金科公司用于串番茄的种植,是否能享受免税,记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用于农业生产是免增值税的?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由于平台咨询没有征管相关权限,不能对具体业务进行判定或处理。因此,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与实际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予以答复。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11-07 至 2025-12-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11-07 至 2025-12-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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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11-07 至 2025-12-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