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10-15 至 2025-01-2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某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企业,现将一部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出租…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月度工程额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需要预缴增值… 3. 我是一家新文娱公司,近期准备去境外举办文化演出,是免税的,这个现在还需要到税务做免税备案吗? 4. 1、公司为茶叶初制厂,收购农户家中从茶树上采摘的青茶叶后进行初加工成初制毛茶对外销售,是否可… 5. 1、我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24年12月被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但还未取得相关证书,申报20… 6.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是如何规定的? 7. 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 8. 于21年9月前征迁,使用补偿款于22年10月购买了商品房,2024年12月交房需要办理产证,… 9. 我公司经营SHEIN,亚马逊,TEMU等平台,主要出售商品给外国个人,收到个人信息将货物发给… 10. 我是获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退休后应聘到浙江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1. 一般纳税人企业从自然人购进的二手车,再卖掉时能否按销售使用过的物品适用简易征收3%减按2%的… 12. 我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正常销售额28万元,本季度又售出一座不动产差额也是28万元,请问… 1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600万元,其不动产为之前购进取得,取得时购房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购入金… 14. 企业承包中学食堂,取得的餐费收入,当地税务局判定不符合免税的范围,请问此项餐费收入是否符合免… 15. 统借统贷中的核心企业是什么定义?什么样的标准可以认定为核心企业去操作统借统贷业务 16.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17. 1.我们是ppp项目,前期征迁费用因政府没有资金支付,故转嫁到项目投资中承担,请问这个费用是… 18. 我们是一家由五十多位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现在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当地政府对我… 19. 根据契税法相关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或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 20. 中小学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可以免增值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某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企业,现将一部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出租部分的土地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21】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 第8号)规定: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月度工程额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您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超出当月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您为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我是一家新文娱公司,近期准备去境外举办文化演出,是免税的,这个现在还需要到税务做免税备案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1、公司为茶叶初制厂,收购农户家中从茶树上采摘的青茶叶后进行初加工成初制毛茶对外销售,是否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2、农民茶叶专业合作社将自产茶青,委托本村初制厂加工后再收回卖给客商,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3、农民茶叶专业合作社盈余是交企业所得税还是按合伙企业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一、种植业类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 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1、我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24年12月被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但还未取得相关证书,申报2024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吗??高新与小微企业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呢??2、若我公司从2024年12月份开始不符合小微企业,则2024年12月六税两费是否还可以享受减半,2024年1-12月份享受的减半是否需要补缴??3、我了解到小微企业的判定是基于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司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符合小微,按规定我司是否是可以于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可以享受小微税收优惠??但我司若从2024年12月不符合小微?则后续2025.1-2025.6享受的小微优惠是否要进行税收补缴了??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0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27】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回复仅供参考
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在工资总额5%以内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这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提高员工医疗保障水平的支持和鼓励。立法的初衷是减轻民众的医药费负担。根据《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明确,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明确在规定范围内计提和使用补充医疗保险,无论企业普通职工还是国家公务员一样免征个税。公务员的医药费报销比例通常是80%以上,企业普通职工医药费报销标准远低于80%,两种体系的报销标准有一定差距。企业在能力范围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在一定程度上纾缓普通职工就医的经济压力,同时使得两种报销体系趋同,符合民众的殷殷期望。关于企业用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为员工(含员工个人和员工团体)购买的商业性医疗保险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补助员工医药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致,现希望能明确上述情况免征规定,精准有效为群众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处置在源头,让减税降费的成果真正惠及民众。请明确回答是否免征个税,不要罗列政策,谢谢!(本次问题内容需要公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系统12366;答复时间:2024-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相关扣除规定建议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文件,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为地方性文件,不适用于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纳税人。 根据您提供的现有信息,初步确认属于企业为员工参加的商业保险,属于个人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无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文件。如需作进一步税收判定,建议您提供商业保险参保凭证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判定,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于21年9月前征迁,使用补偿款于22年10月购买了商品房,2024年12月交房需要办理产证,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24】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我公司经营SHEIN,亚马逊,TEMU等平台,主要出售商品给外国个人,收到个人信息将货物发给国外个人,可以提供订单截图。产生相关收入,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我是获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退休后应聘到浙江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文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按上文件,我是与现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即是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工资薪金属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所得,应予免征。但当地税务部门说该政策只对退休前原单位才有效,退休后换单位后则不再有效。对此我十分不解,望给与解答为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企业从自然人购进的二手车,再卖掉时能否按销售使用过的物品适用简易征收3%减按2%的方式计算税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正常销售额28万元,本季度又售出一座不动产差额也是28万元,请问这两个28万元是否可以分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的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600万元,其不动产为之前购进取得,取得时购房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购入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在销售不动产时缴纳土增税(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其扣除项目金额应为400(1+5%年限)还是436(1+5%年限)/1.05?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0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企业承包中学食堂,取得的餐费收入,当地税务局判定不符合免税的范围,请问此项餐费收入是否符合免税的范围?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统借统贷中的核心企业是什么定义?什么样的标准可以认定为核心企业去操作统借统贷业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涉及具体事项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06】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我们是ppp项目,前期征迁费用因政府没有资金支付,故转嫁到项目投资中承担,请问这个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资产,还是算为土地使用权资产;其次,这笔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2.如果符合房产税减免条件,房产证属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我们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们是一家由五十多位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现在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当地政府对我们座落于县城的房屋实行了征收,按规定的资产评估等程序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款。请问我们这个房屋征收补偿款能够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根据契税法相关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或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新公司法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请问该自然人与其一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能否参照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中小学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可以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10-15 至 2025-01-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10-15 至 2025-01-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1)
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10-15 至 2025-01-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